时间:2023-05-03 14:31:30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张俞律师 头衔: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刑事部主任,盐城市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瀛和律师机构刑委会副主任。
黄某向施某借款,施某提出借款需房产过户作为保障,哄骗黄某将价值142.5万元的房产过户至施某指定的代持人名下,施某实际占有该房产。施某向黄某出借了28万元,代替黄某偿还了房贷35.5万元。
黄某家人得知后,多次向施某提出还款赎回房产,施某均以房产系他人购买、买主不在等理由拒绝。2019年3月21日黄某家人报案,施某得知报案后,同意将房产退还给黄某家人,但要求黄某父亲缴纳第2次过户税费91300元,并以承担2019年2月1日第一次过户税费的名义向黄某的父亲索要了34559元。
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时认定施某诈骗金额97万,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在十年以上。移送起诉阶段,辩护人瀛动力刑辩团队负责人张俞通过阅卷发现,黄某家人报案的时间是3月,侦查机关立案的时间是同年5月,施某退还房产的时间为同年4月份。该案“案发”的时间应当是立案时间5月,而不应是报案时间3月。
根据1991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则施某是在案发前就将房产退回,诈骗的金额不应当认定为97万。
通过与公诉人多次良好沟通,公诉人最终以黄某家人两次过户费12.6万元认定为诈骗金额,量刑建议四年。刑期大幅度减轻。在开庭中,辩护人再次向法庭提出,起诉书对金额的认定有不妥之处,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施某必须对黄某家人的损失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能被认定诈骗,施某的第一次过户费3万余元和第二次过户费9万余元都是实际发生,施某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法院最终认为施某的第二次过户费是退房时实际发生的,第一次过户费是实施诈骗的必要支付,在退房时索要该费用,应当认定诈骗金额。
公诉人在第二次开庭前变更起诉书,认定诈骗金额34559元并建议对施某量刑一年八个月(在第二次开庭时,施某实际羁押时间一年七个半个月),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量刑建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施某是在案发前就将房产退回,诈骗的金额不应当认定为97万。
(2020)苏0926刑初91号
被告人施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刑事辩护的重要阵地应当前移至移送起诉阶段,而不仅仅是在法院。细致的阅卷工作是办案质量的基础,良好的沟通是办案质量的保障。
简介:张俞,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刑事部主任,盐城市律师协会刑委会主任,瀛和律师机构刑委会副主任。“草原狼”毒品辩护班三期学员、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辩班六期学员、“庭立方”刑事辩护高阶班(第二期)
案例:施某涉嫌诈骗罪,数额巨大,瀛动力刑辩团队张俞律师为其辩护仅获刑一年零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