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办理刑事二审律师(二审刑事案件律师所)

时间:2023-05-03 16:29:38来源:法律常识

贵阳办理刑事二审律师(二审刑事案件律师所)

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刑事律师作用初探

(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 石磊律师)


刑事律师,是刑事法律赋予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律师的作用,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结合刑事法律和司法实践,刑事律师的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析。

一、弥补不足

刑事案件,对被卷入其中的人,都有自己维护自己权益的争辩权。然而,不是每个人都能完完全全的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是其亲朋好友都能帮助。

刑事案件,对于涉及之人,是迷茫的,有时是无能为力,因为缺乏相应知识,缺乏相应措施;同样,亲人、朋友等其他公民,也会存在同样的问题。在此情况下,专业人士应运而生,起到补充作用。

具体情形,以下祥言之。

(一)自己行使权利的局限

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面对这,一定是茫然的;不管平时如何的镇定,不管能泰然处理很多突如其来的各种事情,面对这刑事案件,一定不知所措。因为:

其一、不会想到刑事案件会降到自己头上来。每个人从心底就自信的认为,此事不会降至,即使那些惯犯,也会抱有侥幸。然而,从天而降,不可能的事成为可能。此时,你惊惶失措,从心底崩溃。警察来了,你说、统统说,不知道所云,或者不知道有利还是不利。

其二、法律是专业知识,刑事案件是专业人士玩的东西,作为刑事案件被处理的对象,有先天的不足。

这表现在:一方面,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即使有,对面突然的刑事案件,也不知道利与弊;另一方面,作为刑事案件被处理的对象,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接触相关人员,不能得到相关材料,不知道别人说了什么,不知道侦查人员收集了哪些证据;还有一方面,面对这些案件材料,不能客观评价。

其三、作为刑事案件被处理的对象,没有相应的经验,面对强势的追诉机关,显得势单力薄,无法与其抗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公民帮助的不足

为自己权益进行抗辩,包括找帮手,都是天经地义之事,但是在当今社会,得以和平方式进行。因此,你可以自行辩解,也可以找亲朋好友来辩解、来帮助。

同样,公民来帮助,仍然存在不足。具体表现:第一、公民不一定是专业人士,其法律知识缺乏或者有限,难以胜任;第二,公民没有专业训练,不知或无法有效帮助;第三,法律对公民的法律帮助,有一定的限制,比如调查取证、比如卷宗材料的复制,还有就是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

记得有个被告,其有一亲戚是法官,拿到案卷材料认真看了后,拍案而起:这个家伙,少不了十七、八年。最后,在律师的帮助下,才被判了几年。

(三)律师的优势

允许被处理的对象获得帮助,就得让其获得有效帮助。于是,法律允许被处理的对象获得专业人士的帮助。专业人士,在刑事案件中,就是刑事律师。刑事律师,作为专业人士,能够弥补前两类的不足,独具优势。这些,主要是:

首先,刑事律师是专业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刑事律师,就是在刑事领域,专门为当事人提供刑事法律服务的人员。这样,刑事律师,就从专业知识上,弥补了当事人自己、公民等知识储备上的不足。

其次,刑事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法律服务,依赖律师的经验。有经验的律师,就像医生诊断病情,得心应手,能够快速准确判定案件的大致走向,能够知道哪些对当事人有利,能够知晓哪些是该说的等等。

再次,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从侦查阶段就可以接受委托,成为辩护人,参与到案件中来。这些,是法律赋予律师独有的权利,是其他人无法享有的。

最后,刑事律师能够沉着冷静,谨慎处理刑事案件遇到的各种情况。

基于以上,不难发现,刑事律师,起到弥补不足的作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应权益。

在旧的《刑事诉讼法》中,刑事的弥补作用也相当的规定,但与新的《刑事诉讼法》相比较,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这一作用更多突出,尤其是侦查阶段律师的弥补作用。

二、法律帮助

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些,与以前的《刑事诉讼法》比,是新的《刑事诉讼法》完善、突出的的部分。

1.提供法律帮助

要实现法律帮助,就需要了解案情,要了解案情,就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因此,会见权就理所当然。这是刑事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的权力,也是刑事律师发挥作用的始点。会见,在前的《刑事诉讼法》,刑事律师要会见,是受到限制的,而新的《刑事诉讼法》除了几种特殊案件,取消了这一限制。

法律帮助的真正目的,是为犯罪嫌疑人解答疑惑,这就得保证犯罪嫌疑人见到刑事律师,对法律问题咨询刑事律师。因此,刑事律师就有知情,知道案件的情况。在这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与刑事律师的会见是秘密的,不为外界所知晓。故,刑事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不被监听。

刑事律师的帮助的作用,就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涉案,在案件的地位、在案件中的作用,解读法律适用,解释法律,让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有辩护权、知情权、拒绝回答权、通知权,申诉控告权,回避权等,同时还有调查取证权,用以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2.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作为犯罪嫌疑人,有时无法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对自己权利遭到侵犯时的无法救济,或者不知道怎么救济。为此,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有权请求刑事律师协助,为自己辩护,政府也应当保证其获得选择的刑事律师进行辩护。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可能基于主观原因,也可能是客观因素,侵犯了无辜的人,也可能故意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另外,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可能不当,也可能超过期限,甚至可能出现错误。而这些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并不知道,而作为专业的刑事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代为申诉、控告,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纠正侦查机关的不当行为。

这一规定,是新《刑事诉讼法》下刑事律师的又一作用。刑事律师通过这些行为,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用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发现自己的作用。

  3.了解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法律赋予了刑事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也给予了刑事律师的相应权利。而这些权利,最终就是为了更好的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这些,也就转换为刑事律师的作用。

刑事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情,了解其所涉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形成初步意见,再和侦查人员交流,让无辜者不受追究,让有罪的人不因其他因素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甚至,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依据新的《刑事诉讼法》,刑事律师的帮助权,是全方位的,因为此时是辩护人。不过,这个时候由于所处阶段的不同。其辩护权的行使也就有有限。因此,法律界定有法律帮助权。

刑事律师在此一阶段的作用,就是维护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解答法律疑问,让犯罪嫌疑人正确面对诉讼。同时,也让犯罪嫌疑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被侵犯,侦查人员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开展工作。另外,刑事律师应当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了解罪名和有关事实,提出自己的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辩护

刑事案件进一步发展,就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一阶段的过程中,不管是旧的《刑事诉讼法》还是新的《刑事诉讼法》,都给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提供辩护,以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相比而言,新的《刑事诉讼法》提高了律师的作用。与此同时,对于审判阶段,律师的作用也有变化,但核心还是属于辩护。因此,在这里就放在此条目下,分阶段论述。

(一)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律师的作用

刑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而旧的《刑事诉讼法》,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有“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权利。同时,新的《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实务中,按照旧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只能看到起诉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无法了解案件具体是什么情况,无法提出意见,无法有效维护嫌疑人的权益。而新的《刑事诉讼法》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让律师发挥其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赋予刑事律师充分的阅卷权。

在笔者的刑事辩护团队中,在一起案件中,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复印到案件全部材料,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后,发现起诉意见的罪名有错误,对犯罪的嫌疑人不利。于是,辩护律师用书面形式与审查人员沟通,审查人员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更改了罪名。这样,就发挥了刑事律师的作用,维护了犯罪的嫌疑人的权益。

(二)审判阶段,刑事律师的作用

刑事程序进入审判阶段,被嫌疑人称为被告人,在一阶段的辩护,主要就对案件在法庭上的辩护。

首先,发问阶段,作为刑事律师,就是要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出现问题,并指出来,让庭审展现出事实真像,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法庭质证,是刑事律师在庭审中的又一重头戏。在此时,刑事律师得围绕证据的三性进行,通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对证据进行审查,找到证据对定罪量刑时的作用,以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做好证据方面的准备。

最后,法庭辩护,刑事律师发表辩护词,把律师工作推向高潮,律师作用也得到新的提高。

这个时候,是开庭快结束的倒数第二个环节,也是律师综合实力的真正体现。在这一时代,是律师以前工作的全面检验,是律师才华的真正体现。在这个时候,需要律师的写、说能力,需要律师平时对待案件的态度,是律师平时工作态度的展现。

这是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以及死刑复核程序,也差不多。律师的作用,就是围绕定罪量刑以及程序等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权益。只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四、心灵抚慰

刑事律师的这个作用,是伴随着法律服务而产生的,是在会见、咨询、了解事实的过程中逐渐完成。律师的这一抚慰作用,从侦查阶段开始,一直持续到审判后才结束。

在刑事诉讼中,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好的心理素质,面对这突如其来的与自己生命、自由、财产受到影响,难免出现心理负担,甚至不知道所措,或者诚惶诚恐,心力交瘁。而刑事律师的,通过对法律的讲解分析,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更多顾虑。

律师的这一作用,是隐性的,是法律不予规定而暗含的作用。在以前的法律在有所体现,但现在的法律更加完善。其作用,就是缓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里压力,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确对待刑事程序提供心里支持。

五、亲情关怀

作为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的被关押,有的离家属很远,针对这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人与其见面是相对困难的,然而律师,律师凭借法律赋予的权利,就能轻松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样,刑事律师,就又有一作用,传递亲情,关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这时的律师,不仅仅是律师,同时代替家人,问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去家人的关心。同时,又代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给家人的问候。

这一作用,在以前的诉讼活动中,也有所体现,但现在的法律更显突出。因为,法律提升了律师的法律服务地位,也提升了人文关怀的功能。

当然,律师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此。对于刑事律师来说,只要参与到案件中去,就会从不同角度,从不同方面发挥律师的作用。并且,有的是非律师做不到的。比如说,“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其他地方还有类似的规定。

六、充分参与

刑事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通过参与到刑事案件中来,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把握,用刑事法律人的眼光,从刑事专业的角度,用刑事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要实现这一作用,刑事律师得充分参与到刑事案件中去,参与到刑事案件中的各个环节。在旧的《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律师的参与是不充分、不完全的。通过前文,事实隐含其中,而新的《刑事诉讼法》则充分保障了刑事律师的参与,目的就是发挥刑事律师的作用。

七、权益保障

刑事律师的作用,还体现在权益保护上。这也是刑事律师作用的落脚点。

刑事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不管是弥补不足,还是法律帮助,亦或是辩护,不管是心灵抚慰、还是亲情关怀,亦或是充分参与,目的就是权益保障,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利益。

综上,刑事律师的作用,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〇一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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