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18:47:42来源:法律常识
编者按:今年来,晋城中院坚持“精学、实做、创优”的工作思路和司法行为规范化、司法服务优质化、司法管理精准化、司法队伍专业化,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四化一提升”的工作目标,以问题为导向,用制度和改革破解难题,出台数十项制度,或与时俱进,回应新时期百姓诉求;或革除旧弊,方便百姓诉讼;或加强岗位练兵,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或统一全市法院裁判尺度和标准,确保工作规范有序。
为方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准确运用相关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进制度作用发挥,现将部分制度进行解读,分期编发。
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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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日期:
2017年6月29日起在我市两级法院开始试行。
随着《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的印发,标志着律师调查令制度在晋城两级法院开始试行。
今后,在晋城辖区内,律师持调查令有权调查民事诉讼相关证据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其效力等同法官直接调查。
晋城也成为全国为数不多的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地区,是晋城法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律师“取证难”和法院“执行难”,缓解人案矛盾,提高诉讼效率的一项重大举措。
什么是民事诉讼调查令?
民事诉讼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及强制执行程序中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
有什么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不仅解决了律师在审理阶段的调查取证难问题,特别是在执行阶段查人找物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具体内容有哪些?
《实施办法》明确了调查令法律效力,并对调查令的申请条件、申请期限、所需材料、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协助调查人义务、注意事项等进行了规定。
同时,《实施办法》还对律师滥用调查令的行为做出明确规范,规定持调查令的律师有伪造、变造调查令或者隐匿、毁弃、擅自散布持调查令搜集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惩戒;本市两级法院将建立相应档案,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决定在六个月至两年内不再向该律师签发调查令。
供稿:程浩 文林
编辑: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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