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19:42:10来源:法律常识
此案件已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2年056号
一、案情简介
2013年7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Z某某通过西安市停放中心工作人员XX的照顾,安排W某、L某某、N某某、Y某某以及Z某某等人进入停放中心,担任收费员。期间,上述五名收费员每月向Z某某缴纳450元至1550元不等的费用。
在2020年7月案发后,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Z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涉案数额为36.083万元),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Z某某犯有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对Z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办案过程
本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便多次会见Z某某,听取Z某某对于案件情况的陈述以及了解其到案的过程;
案件到检察阶段后,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Z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对于数额认定有误,遂多次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并提交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案件进入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后,辩护人同样与承办法官多次就案件情况进行沟通,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在此阶段,辩护人建议Z某某的家属代Z某某将收取的相关款项退还给单位,并向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自愿缴纳相应的罚金,Z某某及其家属也认可并同意了本律师的建议。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Z某某犯有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Z某某敲诈勒索罪名不能成立
(1)主观上Z某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2)客观上纵观Z某某在本案中的全部行为,根本不存在威胁或者恐吓,收费员作为相对方,也并非基于恐惧而交付财物。
2.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对Z某某量刑。
3.Z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4.检察院认定的数额有误,应当为259840元,并非是360083元。
5.Z某某的亲属已经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
6.若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对Z某某进行定罪,Z某某将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Z某某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并对Z某某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于2022年4月8日以Z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数额为25984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五、律师心得
本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的委托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通过会见Z某某,向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及到案的过程,然后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
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后,通过阅览卷宗资料,分析案件材料中对于Z某某有利的点如何进行使用,以及对于不利的点如何进行找补,进而制定辩护方案及策略;同时还要与办案人员进行多次沟通,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为最终的有效辩护奠定基石,该案亦是辩护人通过不懈的努力,最终改变了人民检察院所定的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取得了非常不错的判决结果。
被告人Z某某及其家属亦对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向辩护人一再表示感激,对辩护人的专业能力和律师素养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赞赏。
作为辩护律师,我始终寻求和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坚持为客户提供有价值和深度的法律服务,最大程度的为被告人刘某某争取到了公正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