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易县刑事大案律师(保定易县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5-03 20:39:06来源:法律常识

保定易县刑事大案律师(保定易县律师事务所)

河北易县一桩涉案金额5万元的敲诈勒索案,在罪与非罪间来回“翻腾”三年多后,终于尘埃落定。3月18日,被告人卞振通的代理律师常伯阳收到了保定中院的终审判决:卞振通无罪。

这期间一个“戏剧化”的转折点是:卞振通一审获刑一年十个月后上诉,案件被发回易县法院重审。合议庭审理后拟作无罪判决,提请审委会讨论。易县检察院检察长应邀列席审委会,并发表意见。审委会讨论后,采纳检方意见,再次判决卞振通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卞振通再次上诉至保定中院,2018年12月19日,保定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卞振通无罪。保定中院审理后认为,卞振通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行为也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无罪判决 律师供图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后无罪变有罪

卞振通是河北易县一名农民,2011年,他将自家0.72亩河滩地租赁给村主任连继才等人用于开办采砂场。租赁到期后,连继才并未兑现给卞振通父亲办理低保的承诺,也未兑现恢复地貌的承诺,并擅自将土地转租给保定市诚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用于采砂。此后,卞振通对诚明公司进行举报。

该公司通过连继才给付卞振通“精神损失赔偿”5万元,但连继才并未告知卞振通钱款系诚明公司所出。之后,卞振通继续举报诚明公司违法采砂。2015年5月15日,该公司被水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采砂。当天,诚明公司会计报警称,遭到卞振通敲诈勒索。

易县法院“(2017)冀0633刑初50号”判决书显示,卞振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网上抓逃,2015年9月17日被北京警方抓获,至2015年9月22日临时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分局看守所。

2015年9月23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1日被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2月4日被易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5月9日经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由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7年10月20日被易县法院取保候审。

另据易县法院“(2016)冀0633刑初38号”裁定书显示,易县检察院以易检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易县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有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2016年4月12日,易县法院裁定准许易县检察院撤诉。

殊料,不足一月时间,2016年5月9日卞振通再次被易县检察院批捕,罪名仍是敲诈勒索,并于当年5月11日被诉至法院。

易县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卞振通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判后,卞振通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4月6日,保定中院作出(2017)冀06刑终字170号刑事裁定书,发回易县法院重审。

2018年9月3日,题为《易县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突显监督成效,两件拟做无罪判决案件改为有罪判决》的文章,刊发在易县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易县检察”上。该文章显示,7月27日、8月24日,易县检察院检察长先后两次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对法院拟做无罪判决的两起案件发表监督意见。

文章称,“被告人王某破坏生产经营案,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王某上诉后发回重审,合议庭审理后意见出现分歧,拟作无罪判决提请审委会讨论。被告人卞某敲诈勒索案系立案监督案件,法院一审判处卞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卞某上诉后发回重审,合议庭审理后拟作无罪判决,提请审委会讨论。易县院检察长应邀列席审委会,就两件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意见建议,说理透彻。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后,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分别对王某破坏生产经营案、卞某敲诈勒索案做出有罪判决。”

易县法院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2017)冀0633刑初50号”判决书,印证了上述文章,2018年8月31日,卞振通再次被易县法院判处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易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卞振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卞振通对此不服,再次上诉。

重审一审时,卞振通被判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 裁判文书网截图

终审改判无罪

兜兜转转,案子又回到了保定中院。2018年12月3日,保定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2018)冀06刑终728号”判决书显示,保定中院审理查明,2011年,连继发(村委会主任)、连福才为开办砂场,意图租用被告人卞振通家0.72亩河滩地。后经多次协商,双方以每亩7000元的租金成交,同时达成为卞振通父亲卞德新办理低保,及两年租用到期后恢复地貌的口头协议。

此后,连福才开始采砂,至2013年底并未恢复地貌且未给卞德新办理低保。2014年初,卞振通得知连福才已将砂场转让给保定市诚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后,怕连继发承诺的事情不能兑现,多次拨打保定市群众服务热线,分别反映连继发破坏本村耕地、诚明公司非法对本村河道改道、私自挖河砂等行为。

诚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天鹰得知情况后,让连继发协调处理此事。连继发告诉董天鹰,其答应给卞德新办低保的承诺没有兑现,卞振通有意见,便举报非法采砂之事。后连继发先后经过多人找卞振通沟通,双方达成以五万元钱来弥补卞振通之父卞德新损失的约定。

2014年11月3日,连继发将五万元交给卞振通,但没有告诉卞振通该款项系诚明公司所出。卞振通打印的、连继发和卞德新签字的付款证明证实,这五万元系连继发、连福才因未兑现办低保承诺,自愿给予卞德新的补偿金,“本项补偿金与其他事项无任何关联。”

董天鹰的证言显示,此事一直由连继发与卞振通等人沟通协商,其本人没有和卞振通等人直接接触。卞振通等人得到现金后,有四个月不再举报,后又开始举报诚明公司非法采砂,有时还到工地捣乱。2015年5月4日上午,卞振通等人又到砂场,把控制电源的闸拉了,董天鹰让砂场会计报了案。

保定中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还包括,2015年5月15日,易县水务局对诚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天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并处罚款4800元。

保定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连继发与连福才提出租赁卞振通等人的土地时,经多次协商双方以租赁到期后务必恢复地貌且给卞振通父亲卞德新办理低保为条件,达成了最后的口头租赁合同。在砂场经营过程中,连继发、连福才二人擅自将该租赁土地转租给诚明公司,后租赁到期,诚明公司仅对土地进行简单的地表恢复,但仍旧无法正常耕种。

保定中院认为,卞振通基于连继发的民事违约行为,向连继发和连福才提出索赔,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次,卞振通的行为不符合欺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要件。易县水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明诚明公司违法采砂,卞振通的行为系在保护村集体环境,是行使村民的正当权利。

2018年12月19日,保定中院判决卞振通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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