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4 05:33:54来源:法律常识
由于一些历史原因所致中国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后,才开始逐步有意识的将法治观念推行到司法机构的各项审判活动中。中国的法治观念也非一时转变,是在无数司法审判活动中日积月累逐步行成法治观念的。特别是上个世纪80、90年代,受限于侦查条件、技术条件、审判思维等影响,或多或少的在刑事审判中存在一些重口供轻证据、罪行推定、程序违法等违反现代现代法治观念的错案件,在这一过程中,也难免出现一些冤错案,这让整个社会国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有些当事人为中国法治进程付出了生命代价,如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错案的形成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的中也或多或少会接触该类上访群体。律师作为一个社会工作者,虽以付费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持生活,但是对遇到这类高度疑错案,也应有履行一个律师的社会责任,为这类弱势群体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但凡遇到这类案件,律师帮助申诉当事人写好一份刑事申诉法律意见书,对于帮助疑错案当事人进入到受理和复查的申诉程序就十分重要,本文主要介绍律师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以及起草申诉法律意见书进行经验介绍以供同行交流。笔者认为办理该类案件,在办案和起草法律意见书之前主要应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一、 了解基本案情
律师在接触当事人后,首先应经过交流咨询先判断当事人所说是否真实,通过询问查看上访材料进行初步判断,如果案件是发生在1980年到2000年之间的上访案件,就有一定可能存在冤错案。2000年后,我国法治环境也大大改善,司法机关的违法活动也较少出现,出现冤错案的概率也相对较低。另外一方面,如果当事人几十年过去了还在坚持上访,那么说明该案本身就存在疑问,要么就属于当事人不懂法律或者无理取闹。在这个阶段,律师其实很容易甄别出来,如果不属于疑案或者已经无救济渠道,就应进行解释及时拒绝,避免纠缠。
二、获取基本的案件材料
若经了解,认为案件可能存疑的,就应将当事人已有资料进行查看阅读,先以审判机关思路在相关材料中寻找支撑判决书的理由和证据,再有针对性的向当事人询问,当事人所说很多都存在虚假、夸大、隐瞒的情形。若发现有此情形,就应及时拒绝。如果确属难以解释或者当事人所述存在可能的,如有条件的话可以去司法机关档案室调取当年的案件材料,包括审判卷和侦查卷。由于按照目前的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在正式立案之前相关规定均未明确给与申诉代理人查阅侦查卷的权限,仅仅泛泛允许申诉代理人查阅正卷,所以查阅卷中就非常重要,这就需要申诉代理人与档案存放部门就行沟通,在复印死刑等重大刑事案卷的,档案部门有可能将案件移交刑事审判庭进行审阅判断后是否可以给代理人进行查阅。笔者在查阅某案件的侦查卷时就经过了无数次沟通申请才获得。如果无法获取侦查卷的,就以现有案卷进行分析判断,若有疑问的果断帮助当事人撰写申诉材料,在正式立案后就可提出复印侦查卷。
三、提交申诉资料
在获取案卷材料后,代理人应该详细阅读全部案件材料,带着当事人提出的疑问去案卷中寻找答案,在案卷中寻找存在案件本身疑问的地方,然后起草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于申诉是相当重要的,往往在法院或者检察院的诉讼服务中心每天都有很多申诉案件,法官或者检察官都只有很短时间接访和查看你的申诉材料,为了让材料入窗口,代理人务必熟读案件对于法官或者检察官提问胸有成竹的回答,这样才能让其接受材料。如果事先准备了法律意见书,法官或者检察官将很短时间了解案件和观点。案子入窗之后,先在诉讼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只有通过了该部门的审查,才会进入到业务部门进行审查。所以,代理人与诉讼服务中心的法官或者检察官的交流非常重要,如果他们不支持,案件将直接不受理;如果他们支持疑案,案子将移送业务部门进行立案处理。所以,申诉法律意见书需要归纳案件疑点,帮助检察官、法官梳理案件的问题,争取进行再审或者抗诉。
四、撰写法律意见书
笔者认为撰写法律意见书之前,基础工作应该做好,包括阅卷、核实证据、向证人了解案情、走访调查、现场核实、寻找案件疑点重点。行文主要包括前文、基本案情概述、申诉的理由和依据、案件是否事实清楚、是否具备作案时间、作案动机是否与查明一致、证据能否达到确实充分、是否程序违法、是否能排除合理怀疑等等。只有将上述内容详细论述,才能足够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
以上拙见供律师同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