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4 05:34:54来源:法律常识
套路贷诈骗案件中,很多家属都会关心类似的问题:家属不能会见怎么办,开发放贷APP一定是诈骗罪吗,诈骗罪取保候审怎么申请,套路贷取保候审案例有哪些。有当事人家属抱着很多疑问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咨询,叶斌律师有着14年的刑事办案经验,结合以前办理过的诈骗罪取保候审案例给家属分析技术人员的辩护方案,家属信任并委托叶律师代理案件,最后取得了当事人37天取保候审走出看守所的好结果。
【案件委托】
当事人因诈骗罪被刑事拘留30天,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家属才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家属称当事人作为技术人员为公司开发放贷APP,不清楚具体套路贷事项。在委托之时,家属最迫切的目标是先行取保候审,让当事人从看守所出来。
【办案情况】
叶律师对案件非常重视,立即安排会见当事人。当事人向律师坦白,其主要工作在于贷款APP的开发,并不参与放贷、催收等核心业务,对公司内部的业务开展和贷款催收事宜均不了解。叶律师会见之后更加坚定了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的想法,随后多次约见承办人跟进案件进展,递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最终,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刑事拘留37天后终获自由。
【案情简介】
某公司实施放贷行为,招聘当事人入职某公司从事APP开发工作,该款APP在套路贷诈骗案件中非法获取用户信息,后续用于暴力催收,但是当事人并不参与放贷、催收等核心业务。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立案侦查,当事人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辩护思路】
一、从案件定性入手,提出当事人及其所在公司所涉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可不认定为诈骗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其理解与适用,涉案公司客观上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放贷APP在客户的贷款确认页面全面展现了费用明细,就收取砍头息尽到了提示义务,借款人是在明知的情况下确认贷款,即借款人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并未产生错误认识。借贷双方是基于合意签订了与实际到账金额不同的借款合同,并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二、涉案公司利用APP实施放贷行为,当事人作为技术人员,主观上欠缺犯罪故意,即使认定其涉嫌犯罪,也不应将其作为主要打击对象
第一,当事人主要负责技术部门,而技术部门的主要工作在于贷款APP的开发,并不参与放贷、催收等核心业务,当事人对公司内部的业务开展和贷款催收事宜均不了解,即不存在明知,主观上欠缺实施诈骗犯罪的故意。
第二,即使涉案公司的行为系套路贷违法犯罪,但是当事人并未参与“套路贷”虚构债权债务、暴力催收还款的核心环节,主观恶性较小。当事人对于公司的业务模式无决策权和决定权,不应将其作为主要的打击对象,也无逮捕羁押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