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4 10:01:55来源:法律常识
广东英物律师事务所
丘俊波律师
随着经济的多样化,越来越多人选择创业。创业失败可以从头再来,但刑事涉案却能让创业梦破碎,甚至限制企业家的人身自由。研究表明,随着国家对经济犯罪的查处力度,近年来我国企业犯罪案件的总数,呈现出较快增长的趋势。根据《2019—2020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数据显示,民营企业家涉刑风险范围与频次更大。2020年企业家触犯频次最高的前五个罪名分别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647次,27.72%)、职务侵占罪(373次,15.98%)、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15次,9.2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67次,7.16%)和合同诈骗罪(166次,7.11%)。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对单位犯罪采取的是双罚制。所谓双罚制,就是对单位犯罪的企业处以罚金刑,同时还要对相关负责人处以自由刑。相关负责人分成两类,一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的是在单位实施犯罪中起着领导、决策和纵容指挥作用的人。第二类是其他的直接负责人,一般就是具体去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在司法实践中,相关负责人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厂长等,还有一些核心部门比如财务、销售、采购等部门的负责人。
企业有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刑事风险贯穿于从成立、融资贷款、员工管理、生产经营、财务税收等,从刑法粗略地统计大概涉及了100多款罪名。因为涉及的风险比较多,今天的《法治声音》主要从公司设立、生产经营、财务税收、职务犯罪这四个方面分享企业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企业设立
在企业设立阶段,可能涉嫌的犯罪是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不过在当前认缴资本制的情况下,该风险已经大大减少了,但是这并不等于企业可以忽视该法律风险。
1、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
在生产经营方面刑事法律风险是最多的,列举以下四个常见风险:
1、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2、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数额较大的标准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认定的标准有4种情形。第一是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第二是逃跑、藏匿的。第三是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第四是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分享一则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2014年9月11日吴某来挂靠某装饰工程公司与某酒店签订《酒店装修工程合同》,负责酒店部分装修工程。吴某来雇佣工人装修该酒店,某酒店支付给吴某来工程款900多万元。但吴某来拖欠工人工资合计1249765元,其中有部分劳动者是包工包料。吴某来为躲避工人讨薪,更换手机号码逃匿到外省。2018年1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社监令(2018)第1号《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吴某来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责令改正书张贴在酒店门口,并给吴某来的手机号发送了短信通知,吴某来仍未支付。
起诉后,吴某来对起诉书指控的作案事实供认不讳,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吴某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在这个案例中,有三个争议焦点:第一个是吴某来确实无能力支付劳动报酬,逃避劳动者向其索要劳动报酬,是否构成本罪。有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因为被告人确实没有能力支付。但是在本案中,虽然吴某来没有支付能力,但是吴某来更换所有联系方式,可以认定为是逃匿。并且其逃匿行为,造成劳动者上访,围堵政府,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侵犯了本罪的客体,所以即便没有支付能力,只要有逃匿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构成本罪。第二个是实践中经常遇到,包工头是外地人,工程完工后包工头离开施工地,更换手机号码,施工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找不到包工头。劳动者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在原施工地张贴责令支付通知书。此种情况能否认定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有观点认为,吴某来实际没有收到责令支付通知书,根本不知情,所以没有通知到本人不构成犯罪。但是本案吴某来在离开施工地,更换手机时,对后续劳动者的上访行为及拖欠劳动报酬的后果是可以预见的,明知的,并且持放任态度。所以在原施工地张贴责令支付通知书,可以认定为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第三个是包工包料的小工头是否可以认定为劳动者。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这类小工头可能还不算是劳动者。但这些小工头也是通过劳动获得报酬,且已经垫付了其他工人的工资,他们也是吴某来逃匿的受害者,可以将这类小包工头认定为劳动者,方便其主张权利,另一方面也鼓励了小包工头先行垫付工人工资,便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三、财务税收
常见的风险有5个:
1、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分享一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
吴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廖某系股东,三人另系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1年至2016年期间,吴某伙同黄某、廖某经过密谋,在没有货物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吴某联系并指使张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A公司虚开C公司等17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获取的不当利益用于A公司的日常运营以及被告人吴某、黄某、廖某三个股东的利润分配。经鉴定,A公司接受上述17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71张,金额人民币1977万余元,税额人民币336万余元,价税合计人民币2314万余元。案发后,吴某作为A公司负责人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黄某、廖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
2018年6月14日,人民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鉴于吴某、黄某、廖某三人有自首、坦白、案发后积极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了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四、职务犯罪
职务方面常见的就是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
1、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分享一则职务侵占罪案例
黄某系A公司副总经理,段某系采购部经理。2017年6月,A公司受B公司委托,由B公司提供制鞋原料猪巴革加工生产一批鞋子。加工完成后,剩余部分原料猪巴革。黄某伙同段某,以退还B公司的名义,制作虚构的《物品出厂放行单》,将剩余原料中的1万余尺猪巴革运至C公司寄存,7000余尺退还B公司。2017年12月,B公司与A公司再次签订一份鞋业加工合同,双方约定原材料由A公司自行采购。黄某伙同段某借用供料商的名义将寄存于C公司的猪巴革返卖给B公司,获得赃款6.7万元。后该笔赃款被黄某占有,段某未分得赃款。B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于2018年1月6日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于2018年5月22日将黄某、段某以职务侵占罪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人民法院认为黄某、段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A公司管理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以段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企业家在经营中如何有效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1、企业家需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一定要绷紧“守法”这根弦,将自身及企业的行为控制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
2、制定企业合规管理制度,有效地防范风险。
3、用好“法律顾问”,用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企业应当认识到,刑事法律风险是悬在头顶的利剑,有效地防控刑事法律风险是最重要的事情,它事关企业发展的根基。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只有奉法、遵法、守法,才能取得长效发展。
转载自河源司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