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惨,劳荣枝案庭审结束,检方认为劳荣枝主观恶性极深

时间:2022-10-25 13:26:04来源:法律常识

劳荣枝案二审已经结束,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择期宣判。梳理媒体对本案的报道信息,我认为作为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本案少了10个辩护的关键点。今天,逐一分析,抛砖引玉。


当然,本视频仅从媒体报道的信息分析,所说“少”了的10个关键点,或许在法庭之上,劳荣枝的二审辩护律师已经做了,只是我没看到。本视频也只是为了通过对劳荣枝案件的二审审判过程分析,供大家学习刑事辩护的相关知识,并不表示对辩护律师水平的评判。


本案少了的10个辩护关键点,依次如下。



第一:少了对证人的当庭质证。


报道中说,法子英朋友说法子英曾说劳荣枝是“败家子”、“花钱的祖宗”。法子英的姐姐称对劳荣枝是否堕胎并不知情。劳荣枝的同窗和闺蜜孙某的证言,证明劳荣枝曾对她说过自己被强奸了,流了很多血;非常害怕法子英。其他证人还有她的母亲、与法子英服刑时认识的刘某等。


此外,辩方认为,常州绑架案的许多细节因为有尚健在的人证,许多问题不应该只讯问劳荣枝,应该由证人当庭回答。据了解,劳荣枝的辩护人曾提出需要本案唯一幸存者刘某出庭质证,但刘某以涉及隐私为由不愿出庭。


本案涉及这么多的重要证人,辩护律师为什么不坚持要求证人出庭呢?要知道,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以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才可以不出庭作证。


第二:少了对新证据的有效性审查:视频因经剪辑被否。


视频是媒体拍摄的,律师需要另行努力取证,不能简单直接地提交经剪辑过的视频。其他证据也必须要做有效性审查。


第三:少了重要物证的出示与质证。


媒体没报道这方面的信息,大概率没要求当庭出示;而没当庭出示,自然也就无法当庭质证。没经过当庭质证的物证,照理不能成为定罪依据。



第四:少了对证据链简洁、清晰、富有说服力的导图式呈现。


也许媒体报道的信息是碎片化的,也许辩护律师没做这方面的工作。假如辩护律师当庭呈现了案件的证据链导图,以我曾从事十几年媒体的经验,我相信媒体不会放过这样的好新闻素材。而一旦缺少了证据链导图,辩护起来也同样会是碎片化的,从而大大削弱了辩护有效性的力度。


第五:少了对可能存在的非法证据的排除意见。


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我没见媒体的相关报道,很可能辩护律师并没有提出。否则,媒体同样不会放过这样的好新闻素材。


第六:少了存疑有利于被告的主张。


当法子英的供述与劳荣枝的供述出现矛盾时,应以谁为准?既不是法子英,也不是劳荣枝,而是以存疑有利于被告为原则,也就是谁的供述有利于劳荣枝,就采用谁的供述。


因劳荣枝的辩护人对一审判决合肥案中关于“殷某某写给妻子的字条上有劳荣枝自行添加的字迹”这一认定有异议,认为不是劳荣枝所写,合议庭请来两名笔迹鉴定人出庭作证。


两名鉴定人当庭陈述,字条上“这件事千万不要让别人知道”、“现在放下电话,晚15分钟我就没命了,他们一定会让我死的比刚才那个人还惨”等内容系两个人的笔迹。


这样,针对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刑事审判原则,辩护律师又是如何主张的呢,未来法庭又会如何裁决?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第七:少了对“威迫”的严谨逻辑论证。


对本案来说,这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能够证明劳荣枝果真是受到了法子英的“威迫”,并且这种“威迫”达到了威胁劳荣枝自身生命的严重程度,那么劳荣枝所做的一切,或者说她在有的案件中所做的事情,就会“情有可原,法有可恕”,从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依法从轻判决。


媒体报道说,证人称法子英看到劳荣枝和其他人多看两眼,就会对她拳打脚踢,以此证明法子英的控制欲和控制程度。对此,辩护律师就需要做严格证实,以严谨的逻辑论证、严密的证据链条,证实存在“威迫”且程度严重情形。


第八:少了医学鉴定报告。


劳荣枝称被法子英多次殴打,法子英打伤了她的嘴角缝合了几针,还打得她头骨凹陷。辩护律师提出,当时相关办案人员并未对此进行鉴定,应进行鉴定。这种要求,开庭前就应该提出,并且要据理力辩、据法力争;开庭后再提,基本是花枪架子,中看不中用。


刑事辩护最怕这种花架子,因为刑事辩护的核心是真刀真枪地对打,不是表演。刑事辩护律师不是跑江湖打把势卖艺的,而是冲锋陷阵,于乱军中护上将首级的。


第九:少了对“故意”、“共谋”、“共同”的严谨逻辑论证。


本案属于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二审上诉案,一审认定系通过共谋,共同实施抢劫、绑架及故意杀人犯罪4起,致7名被害人死亡。既然如此,就需要围绕检方指控和一审认定的“故意”、“共谋”、“共同”做严格的证伪工作。这种证伪工作,同样需要严谨的逻辑论证、严密的证据链条。


第十:少了对公诉人指控内容的系统性证伪。


检方指出劳荣枝的之前供述与今天当庭陈述互相矛盾。既然互相矛盾,辩护律师应如何找到对己方有利之处,进而展开己方合法利益最大化的辩论?


既然是辩护律师,就要站在委托人的立场上,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因此开庭之前就需要认真研究检方的指控内容,一审的判决内容,扎实做好系统性的证伪工作。


这不只是刑事辩护的战术技巧,更是刑事辩护的战略要求。不做战略,只做战术,小仗或许可以打,也或许可以打赢,但真打大仗就不行了,输的可能性更大。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理越辩越明,案越审越清。律师之大,是认真态度之大,非单纯的名气之大。小律师如果足够认真,同样可以办好惊天大案。反之,名气再大的律师,也办不好小案。我做上述十点分析,仅供普法之用,并非旨在为劳荣枝开脱罪责。


中国人讲: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劳荣枝身负七条人命,基本可以判定难逃一死,但对她的审判还是要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有这样,本案才能成为法治教育的好教材,让所有关注本案的人做到守法、护法、敬畏法、信仰法。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重案盘点系列】视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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