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4 13:05:37来源:法律常识
30岁那年,石俊民被警察带走。被带走那年,焦明亮31岁。
二人同是山西省运城市平陆县常乐镇的村民,21年前曾身背一起“合伙把人打伤致死”的命案。该案后经当地两级法院一审判决和终审裁定,二人皆犯故意伤害罪,分别领刑10年和6年。
7年零2个月后,因在狱中表现良好,石俊民得以减刑提前出狱。实际服刑5年零4个月的焦明亮同样获得减刑走出囹圄。
数年牢狱生涯,二人服法不认罪。各自出狱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受困于家庭生活压力,双双选择隐忍。而今,年过五旬的二人决意要走申诉之路——“这辈子不能把这个冤屈带到坟地里去”。
凌晨2点左右,石俊民迷迷糊糊地刚要睡着,门外传来一阵喧腾,有人大喊“就是这个门市部”,石俊民一下子醒了。
石俊民所在门市部开在常乐镇唯一一条主街上,用于批发、零售烟酒副食等。镇子不大,常来常往中,石俊民与很多政府部门的人员熟识。
很快,门外有相熟警察的声音传来,石俊民放下心来起身开门,一番简单交谈后对方将其带走。时间是1999年7月25日凌晨2点多,与石俊民住所仅一街之隔的焦明亮同时被警察带走。
“我没有犯事,怕什么。”一路上,石俊民揣度着警察登门的缘由,内心笃定,“不就是焦明亮打了那人几拳,至于惊动警察吗?大不了我们好好给他赔礼道歉。”石俊民甚至已经想好之后用道歉来取得对方原谅的说辞。
相较于石俊民的淡定,焦明亮则有些心虚:“我以为我就打了对方两拳,根本没大事,谁知道对方还把警察找来了。”焦明亮一度认为,警察之所以登门是要追究他动手打人的责任。
在石、焦二人的共同记忆中,几小时前,他们的确动手打了一个人,那是因为对方二人中有人先开口骂了他们,他们气不过追了上去,但始终没追到骂人的那个人,最后出于误会把另一个人打了。
事情真如二人所描述的这么简单?按照事后当地检方的指控,事情的经过全然不是这样,结果更出人意料。
来自平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称,1999年7月24日晚9时许,被告人石俊民、焦明亮驾驶一辆飞燕牌125型摩托车,沿常乐镇中张(村)至西候(村)柏油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到常乐镇元里村北时,与骑自行车相对而行的胡学温、员明亮发生口角;由此,在石俊民的提议下,焦明亮掉转车头,石俊民下车从地上拾(取)一(个)东西,后上车追赶骂他们的胡学温,至常乐镇元里村路口时,石(俊民)用所持物致胡学温倒地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胡学温系钝器所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每月25日是石俊民所在门市部结账的日子,在此之前,他需要把别人向自己赊购的烟酒货款进行结算,然后再结清给厂家。
7月24日晚将近9点,他喊上焦明亮前去要账,后者骑着摩托车载上他出发了。从1997年开始,焦明亮便在常乐镇上经营小型货车出租业务,石俊民是他的长期雇主。
“摩托车骑你××了”。二人驾车行至元里村路边时,石俊民称他听见对面骑自行车的一个人骂了他们这么一句,但在当时,负责驾车的焦明亮在扭头回骂了一句后继续往前骑行。“停车,明亮,咱们骑好好的,他凭啥骂咱。”焦明亮说,听到石俊民讲完这句话后,他便将摩托车减速,掉头,“没下车,更没拾(取)什么东西”。
掉头追赶过程中,二人一致声称看见骂人的人骑着那辆自行车拐进了元里村路口,而当二人跟着拐进元里村路口时,却始终未能发现此前拐进的自行车。
讯问笔录显示,二人在拐进元里村路口后,看见路边一间磨坊门口站着一名中年妇女,于是二人上前询问是否见过一个骑自行车的人路过。
妇女名叫王青春,她回答:“没有见过。” 王青春的回答让焦明亮一时难以接受。“咱们骑摩托车,他骑自行车,能跑多快,肯定没走远,咱们找找。”焦明亮坚持要再找找。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王青春也表示,她回答完石、焦二人的问话后,就看见二人走进庄稼地里寻找,“没注意他们手上拿没拿东西”。
“她(王青春)家磨坊东边有块地,我们就跑进去找,找半天没找见,我们就准备从地里出来,然后这时候听见有人喊我‘俊民’。”循着声音传来的方向,石俊民边走边质问对方:“是不是你刚才骑自行车骂我了。”
就在此时,跟在石俊民身后的焦明亮冲了过来,一边质问一边给了对方两拳,但很快被石俊民拦下。
石俊民拦下焦明亮的理由是,因为对方(员明亮)是熟人,是自己丈人家的邻居。而从这个“熟人”口中,石俊民得知刚才骂他们的另一人也是其丈人家的邻居。
员明亮继而劝说石俊民不要再找了,石俊民说他选择了听劝。
“都是熟人找到了又怎样,还能怎么办。”石俊民转而劝说焦明亮“算了”,焦明亮悻悻地转身去取摩托车,二人随后离开……彼时,二人谁都没把这段不愉快当回事,以为事情就此了结。
但事情远没有结束。
就在当晚,当“骂人者”胡学温被同伴员明亮发现时已然倒地不醒,紧急送医后经抢救无效身亡。与此同时,来自员明亮反馈的信息,使得死者家属认定胡学温的死与石、焦二人有着莫大关系。
家属随即报警。
员明亮曾在警方询问笔录中表示,事发当时虽未注意到石俊民手上是否拿有东西,也没有看见石、焦二人殴打胡学温,但是“当时周围再没有其他人,他们两个赶上(胡)学温后肯定打学温了,学温才死的”。
所有矛头顺理成章地指向石、焦二人。
继案发次日凌晨一同被带走后,7月28日二人遭刑拘,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2002年1月27日,平陆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石、焦二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6年。
“石俊民提议掉转车头寻找骂他们的人,焦明亮即停车掉转车头,追赶胡学温,胡学温即加速行驶,双方均拐至通往元里村的土路。当同行人员明亮赶到通往元里(村)土路路口时,发现胡学温倒在自行车上并受伤,二被告人仍在南面寻找,并殴打了员明亮,后二被告人骑车离开。胡学温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系钝器所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一审判决书中,平陆法院认定以上事实内容。
基于此,平陆法院认为,二被告人在主观上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掉转车头追赶行为,追赶中同拐进元里(村)土路属实,被害人胡学温受钝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也是客观事实。结合1999年7月31日焦明亮的供述及检查,可以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一审判决后,石、焦二人不服提起上诉,2002年5月20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裁定书中,运城中院称经审理查明,原判(一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石俊民、焦明亮将被害人胡学温伤害致死的事实清楚,认定的证据与原判所列一致,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运城中院认为,上诉人石俊民、焦明亮与被害人胡学温发生口角,不能忍让,掉转车头追赶胡学温,用钝器致胡学温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
平陆检察院在指控中明确提到,“在石俊民的提议下,焦明亮掉转车头,石俊民下车从地上拾(取)一(个)东西,后上车追赶骂他们的胡学温,至常乐镇元里村路口时,石用所持物致胡学温倒地后死亡”。
对比平陆检察院的指控与上述平陆法院及运城中院所确认的事实内容,法、检各方在描述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具体“凶器”上,并不清晰。
如平陆检察院所说,是“石俊民下车从地上拾(取)一(个)东西……石用所持物致胡学温倒地后死亡”,“东西”及“所持物”究竟是什么?又如平陆法院所说,“受钝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运城中院所说“用钝器致胡学温颅脑损伤死亡”,所谓“钝器”又是什么?
查阅平陆法院在判决书中的表述,用以“证明二被告人掉转车头追赶胡学温及胡学温死亡的事实”的证据包括所有证人证言、笔录、焦明亮的供述、气象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至于“追赶”行为如何导致“死亡”结果,“追赶”和“死亡”之间如何建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决书内则以列举“1999年7月31日焦明亮的供述及检查”予以佐证。
此外,一审判决书中还列出了石俊民亲属与被害人亲属所签10万元赔偿协议等。石俊民曾在庭审中提出所谓赔偿协议“是父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急于救子而盲目订立”。“老父亲不懂法,也不知情,以为我真犯了罪,以为给了钱就能私了,对方就不会追究责任。”石俊民就此予以解释。
所有证据中,来自焦明亮在1999年7月31日所作的供述成为日后为两人定罪量刑的重要砝码。
终审裁定书显示,“被告人焦明亮1999年7月31日供述:在其掉车头时,见石俊民站在路中间,手中拿着不知什么东西,在骑摩托车追骑自行车的人时,见前面骑自行车的人往元里路上拐,自己亦骑摩托车紧跟自行车拐到元里路上,这时听见石俊民说‘慢些’,摩托车手把摆了一下,听到喀嚓一声”。
事后证实,平陆法院也正是在其所认定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再“结合1999年7月31日焦明亮的供述及检查”最终作出判决。而在终审裁定中,该供述更是被作为关键证据予以说明。此后,运城中院在“结合证人证言,当时现场再无其他人,且法检结论证明胡学温系钝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的基础上,认定“系二被告人致胡学温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焦明亮及其律师曾在法庭上否认控罪,辩称其“1999年7月31日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情况下的虚假供述”,并称在1999年10月18日的审讯笔录中专门针对该供述予以澄清。但焦明亮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并未被采纳。
2015年9月,石俊民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申请书中,石俊民提及,所谓尸检报告并未考虑胡学温(被害人)之前饮酒因素;焦明亮1999年7月31日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取得,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被害人身上多处受伤是否在之前另与他人有打斗行为;原裁定采用推论手段认定被告人有罪,并无直接证据;应按照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无罪。
在此前法庭审理中,石、焦二人辩护律师称,公诉机关并不能向法庭提供直接证据,也无作案工具,所举间接证据自相矛盾,相关证人证言也能证明案发当时被告人正在田地里找人,况且被害人身上伤达11处,不符合客观事实,因此不能证明石、焦二人有伤害他人的行为。
针对辩护律师意见,平陆法院称经评议认为,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及二被告人在法庭的当庭供述,虽然之间就被害人受伤的前和后之间存在矛盾,但能够相互印证双方发生口角后存在追赶、寻找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倒地受伤的基本事实。
此外,辩护律师还称,被害人胡学温或存在意外摔伤致死可能,平陆法院则认为,辩护人提出的客观现象可能发生,但无证据佐证,也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胡学温的死亡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因此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16年4月6日,运城市检察院下发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确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申诉人的抗诉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真能证明是我把人打伤致死,别判我10年,判我无期、死刑,我认。”石俊民至今仍执意认为,“法院这样判决,要么就是冤枉了无辜,要么就是轻纵了罪犯。”
面对现状,石俊民表示,接下来,他仍将寻求其他司法救济渠道,为自己申冤。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蓝天彬律师认为,刑事案件定罪的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缺少直接证据,大多数是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首先,石俊民、焦明亮有没有追赶上被害人胡学温存疑,证人王青春只能证明石俊民、焦明亮在寻找胡学温,不知道有没有找到。员明亮也没有看到案发现场。
其次,石俊民、焦明亮使用什么东西砸伤胡学温致死存疑,既没有直接的物证,没有找到关键的作案工具,没有找到所谓的钝器,没有监控视频,也没有找到任何目击证人。案发现场如何,已经难以查清。
最后,焦明亮虽然曾经在1999年7月31日供述石俊民站在路中间手中不知拿着什么东西,但是焦明亮很快就否认该供述,辩称遭遇刑讯逼供,违心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述。石俊民和焦明亮都辩称当天晚上寻找胡学温未遂,转而殴打员明亮。石俊民、焦明亮的追赶行为,和胡学温的死亡,根据目前的证据,难以建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蓝天彬律师认为,本案疑点重重,主要依靠言词证据,缺少基本的物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排除当晚胡学温发生其他事件的可能性。从证据出发,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和疑罪从无的原则出发,从法治精神出发,司法机关应当慎重考虑,重新审理本案。
来源 河南青年时报
记者 刘钊/文图
编辑 杨阳
审核 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