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5 11:13:31来源:法律常识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吴忧)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标志着这项改革试点工作在四川正式启动。
四川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处处长王晓峰介绍,一个月之前的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对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作出部署,明确把四川作为首批试点的省市之一。不到一个月,四川的《实施方案》就在试点省市中率先出台,试点工作正式推开,行动堪称迅速。
《实施方案》明确,成都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眉山市为试点地区。在这些地方,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可以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律师调解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此外,《实施方案》专门就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制度进行了细化,为律师参与调解划定了门槛。按照规定,试点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成立律师调解资质管理委员会,建立本地试点律师事务所名册、律师调解员名册及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律师事务所名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可以向资质管理委员会申请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经资质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列入试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
律师事务所申请承办律师调解工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5年以上;
(2)有10名以上执业律师;
(3)至少有1名律师符合担任律师调解员的条件;
(4)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律师申请担任律师调解员,除所在律师事务所符合上述资质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具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2)执业5年以上;
(3)从事民商事诉讼业务3年以上;
(4)近三年年均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不低于5件;
(5)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曾担任法官、仲裁员3年以上或现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受上述(2)(3)(4)项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