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5 11:55:02来源:法律常识
本报4月28日讯(记者 范俐鑫)近日,省司法厅等12部门对《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作了修订完善。记者今天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规定》3月10日正式印发,自2021年4月10日起施行。
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王玉君介绍,《规定》共五章42条,其中明确提出,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从事诉讼活动和其他执业活动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对律师进行安全检查。在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方面,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附加其他条件,并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时间、内容、次数、禁止性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律师有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并对律师阅卷的时间和次数、阅卷方式、预约阅卷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律师为办理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可以向有关部门调查与所办业务有关的情况,查阅、摘抄、复制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材料,有关国家机关、单位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费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作者:范俐鑫
来源: 济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