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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诉刑不诉(2018)59号
霞检诉刑不诉(2018)59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威,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16日被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威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曾某某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03年开始,黄某为敛取财富,先后指挥带领王某甲、文某甲、张某甲、陈某家、陈某统、张某通、张某丙、黄某甲、黄某乙等人,以暴力和胁迫手段全面控制下洋镇圩区及该镇各村庄雷州歌戏场的赌博场所,由黄某团伙独霸,并采取分摊股份给团伙主要成员的方式,纠集王某甲、文某甲、张某甲、陈某家、陈某统、张某通、张某丙、黄某甲、黄某乙、杨某植、夏某某、文某威等人,以下洋镇圩区为重点,在圩区和该镇各个村庄雷州歌戏场内公开开设赌场,吸引众多赌徒以摇“鱼虾蟹”“牌九”、“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通过“抽水”从中牟取巨额利润。2010年年初至2013年12月,黄某还以月租800元租赁下洋镇圩区张某瑜住宅*楼进行开设赌场,以开麻雀馆、“牌九”、“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在原来的基础上吸收黄某术、王某乙、王某丙等人为赌场看场等。通过开设赌场,黄某等人敛取了巨额财富。张某瑜也从中获利近4万元。
文某威在明知以黄某为首的组织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情况下,还继续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暴力控制赌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