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重大刑事律师推荐(保山知名度高的律师)

时间:2023-05-06 09:32:13来源:法律常识

保山市重大刑事律师推荐(保山知名度高的律师)

被告人李贵兴,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69******,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隆阳区板桥镇**村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贵兴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李贵兴酒后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徐某甲在本区**镇**村委会**组家中发生争吵,后又与其岳父被害人徐某乙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李贵兴产生要杀害徐某乙的念头,遂回到自己卧室,从卧室床脚拿出一把长弯刀,经过道来到院场使用长弯刀向徐某乙脖子左侧砍了一刀,致徐某乙脖子左侧受伤,后被徐某乙制服。


经鉴定,被害人徐某乙此次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贵兴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在本区**镇**村委会**组李贵兴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证人於某某、徐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贵兴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贵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贵兴故意杀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贵兴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贵兴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的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保山那些事

原标题:保山一男子酒后与妻子争吵后拿长弯刀砍了岳父脖子一刀!

编辑:都市时报一点关注 胡楠

审核:祝小涵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土地 自诉 案件 补偿费 债务 当事人 打官司 公司 律师 离婚协议书 债权人 刑事案件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找律师可靠吗 交通 合同 甲方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十大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北京房产纠纷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 鉴定 车祸 债权 补助费 工资 财产 程序 人民法院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