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8 10:40:20来源:法律常识
新华网成都4月29日电(党文伯、李嘉)28日,内江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精神病患者刘某某故意杀害其亲属致两死两伤的重大刑事案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3年8月26日晚,内江市东兴区同福乡桂花村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该村村民刘某某因为家庭矛盾与其叔父刘兆某发生争执,后用砍柴刀将其叔父刘兆某、祖父刘新某砍死,又将前来劝解的姐姐刘良某、祖母邹淑某砍伤。经鉴定,刘某某智商仅59,明显低于正常人,理解能力差,患有精神分裂症,有被害妄想及幻听等症状,对其犯罪行为只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内江中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发现,刘某某的母亲早已无法联系,其父亲已故,其姐亦患有精神疾病,其祖母年迈,其亲属中已无合适人选来保障他行使诉讼权利。为保障刘某某的诉讼权利,积极探索完善刑事被告人权利保障制度,内江中院决定,借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相关规定,为被告人指定合适成年人出庭参加诉讼,以维护其正当权利,确保裁判公正。
在依法为被告人刘某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同时,主审法官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刘某某,向管教民警询问其在押期间的精神状态,并进一步征求了刘某某本人意见,通知其居住村的村主任邹华强担任其合适成年人。庭审前,合议庭对邹华强辅导了合适成年人的职责、作用,并安排邹华强与刘某某见面,安抚其情绪,教育其如实陈述。庭审中,邹华强出席庭审,全程监督了法庭审理,保护了刘某某的合法权利;多次为刘某某解释疑惑,帮助其与法庭沟通,协助其回答公诉人、辩护人所提问题;平和刘某某情绪,消除抵触,使其尽量平静陈述意见。在邹华强的协助下,庭审顺利进行完毕。
内江中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持刀砍杀致二人当场死亡,二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某某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该严惩。但其犯罪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家庭纠纷引发,刘某某的亲属对其表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后果特别严重,不能对刘良久减轻处罚。3月13日,内江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刘某某所在地的村民反映该院判决公正,并对法院指定合适成年人帮助刘良久参与庭审表示赞许。公诉人和辩护人对法院既重实体又重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强化精神病人刑事诉讼权利保障予以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