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刑事律师危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 判例)

时间:2023-05-08 12:07:02来源:法律常识

武汉刑事律师危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 判例)

文|牛朴玄

编辑|牛朴玄

导读:危害公共安全罪新增了危险驾驶罪的危险犯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危险犯。

一、危险驾驶罪的新规定

(一)新增规定

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法条解读

该罪行为主体是行驶中的公共交通的驾驶人员或对其施暴者,司机的行为类型是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其他主体则是对司机施加暴力、抢控驾驶操纵设置,危险后果是“危及公共安全”。且有对该罪的想象竞合犯罪的注意规定。

(三)律师解读

本条疑与10·28重庆万州区公交坠江事故有关,官方公布的事故原因是乘客和司机发生争执导致了危险后果。危险后果是公交车撞击小轿车且坠江。城市公交运营在今天是相当普遍的,公交车出危险是对乘客安全很大的威胁。

对于司机而言,新增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二款可能存在正当防卫的阻却问题。当司机自身人身安全面临重大威胁——比如死亡威胁的时候,正当防卫的同时触犯本条第二款之规定。司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容忍义务可能较之普通机动车更大。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增加了危险犯的规定

(一)新增规定

将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改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增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二)律师解读

在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中,增加了“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行为类型,弥补了仅规制“违章”冒险作业的不足。毕竟在冒险作业中,如果“章”并未充分地规定冒险作业的情形,则刑法以“违章冒险作业”作为规制行为的唯一条件,则有可能将未违规但有危险的行为排斥在刑法规制之外,造成漏洞。然而,“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规定却不够具体,也可能造成处罚恣意的情形,有待司法解释更进一步具体化。

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往都是结果犯,只有发生了重大责任的结果,才有可能科处刑罚。此次修正在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中,增加了危险犯的规定,以往对于该罪的规定都要求是结果犯,致使很多人铤而走险,以“出事了才需负责”来危险作业。如此规定危险犯可有效解决抱有侥幸心理的规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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