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刑事上诉律师服务(民权县律师所)

时间:2023-05-09 10:22:49来源:法律常识

民权县刑事上诉律师服务(民权县律师所)

因一起“毒鼠强”投毒案,河南民权当事人吴春红三次被判处死缓,一次被判无期徒刑。此后他坚持申诉14年。2018年,本案经最高法发回再审。2019年10月24日,本案在浙江省金华监狱开庭,律师提交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未当庭宣判。

据此前媒体报道,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电工王战胜的两个儿子先后中毒,其3岁的小儿子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因为“毒鼠强”中毒。7天后,民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宣布此案告破。

起诉书显示,做带锯生意的吴春红此前因安装电表问题,与王战胜产生矛盾。2004年11月14日,王战胜催交电费时,吴春红认为其口气强硬,产生投毒报复的念头。当天吴春红溜入王战胜家厨房,将“毒鼠强”投入盛面粉的瓢里。王战胜的两个儿子食用面粉、豆糁煎成的“面托”后中毒。

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但二审均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此后,商丘中院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

吴春红提出上诉后,河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其申诉亦被河南高院驳回。服刑期间,他坚称无罪,并拒绝减刑。

吴春红的申诉代理律师李长青和金宏伟认为,此案投毒动机说法多变,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吴春红投毒,投毒现场未提取到相关证据。

2016年6月3日,他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018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高院再审。

2019年10月24日,吴春红案在浙江省金华监狱开庭审理。律师李长青提供了一份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吴春红于2004年11月20日、21日共三次询问笔录系有罪供述。经询问,吴春红称其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和被威胁抓妻子所得。”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上述笔录不得在法庭上出示。

庭审结束后,律师李长青表示,“原辩护人曾在辩护词中证实亲眼目睹吴春红的伤情,因会见记录伤情和刑讯逼供和警察发生冲突,被撕掉笔录,这个情节今天在庭审中得到吴春红的印证。”

他还称,吴春红在开庭时情绪较为激动,坚称自己没有投毒。“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达成了许多共识,法官也认真仔细地听取了各方意见,并审查了案件事实。”

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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