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著名的刑事律师辩护(闽清刑事案件)

时间:2023-05-09 19:25:15来源:法律常识

闽清著名的刑事律师辩护(闽清刑事案件)

六旬依伯诉闽清县第二医院,索原始病历和5万元赔偿

东快讯(记者刘清华)11月7日,刘寿铿诉闽清县第二医院(六都医院)医疗纠纷精神赔偿一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刘寿铿称该院医生篡改病历导致警方没有立案追凶,要求医院提供原始病历,并赔偿他5万元精神损失费。

竹棚挖笋被炸伤耳朵

2013年2月9日下午,67岁的刘寿铿在闽清县坂东镇自家竹棚里挖笋时,身边突然响起鞭炮声,右耳受到强烈震荡。经报警调查,村民刘守镁承认鞭炮是他扔的,称当时与侄儿在自家门前放鞭炮,不小心将三枚大威力鞭炮扔进塑料竹棚里,也不知道竹棚里有人。

但是,刘寿铿认为刘守镁是近距离扔鞭炮,是故意的,要求追究其相关责任。之前的2012年,刘寿铿种植的竹子因被怀疑污染井水两次遭人砍掉共460株。虽然公安机关一直没有查出谁砍的竹子,但刘寿铿认为是刘守镁砍的,因与刘守镁有过节。

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经调查认为刘守镁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关系,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以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刘守镁罚款500元。

2月14日,刘寿铿因耳朵被炸伤疼痛,到六都医院治疗,方敏峰为主治医院。之后,刘寿铿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委托书,对其伤情进行鉴定。

经过两次法院诉讼,闽清县公安局委托福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刘寿铿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病历无相关损伤及听力下降记载,检验时间距案发时间太久,伤情无法确定”。

接下来,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受委托又进行鉴定,认定为轻伤二级。闽清县公安局以该鉴定存在瑕疵为由,对刘寿铿受伤害案未立案。

医院称篡改与此案无关

“我在诉讼时发现病历和出院小结被人篡改了。”刘寿铿在法庭上称,经调查发现方某峰医生篡改了他的出院小结,将“右耳鞭炮震荡伤”内容删除,重新制作虚假的出院小结,意在为刘守镁推脱责任。

刘寿铿提供了两份六都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一份有“右耳鞭炮震荡伤”,一份没有该内容,两份小结上都有方敏峰的签名。而医院病历借记卡记载,2013年11月13日刘寿铿的病历被借出,上面有方某峰的签名。这时距刘寿铿住院治疗已9个月了,正是刘寿铿申请伤情鉴定和诉讼期间。

刘寿铿还提供了六都医院医生黄某余的两份证据。黄某余在证明中称,刘寿铿的病例(历)修改是由上级医师的指示完成。在一份接警情况登记表上,黄某余称是方某峰叫其改(刘寿铿的病历)的。

闽清县卫生局也在回复中承认,对六都医院的内部管理不严,才出现方某峰和黄某余存在伪造医学文书的行为,已对六都医院、方某峰和黄某余做出行政处理。

对此,六都医院的辩护律师称,黄某余的两份证据,因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真实性无法确定。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这些证据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关。

刘寿铿最后陈述认为,方某峰医生擅自篡改出院小结,导致第一次被认为“伤情已无法鉴定”,第二次鉴定又被公安机关认为存在瑕疵,这直接导致公安机关没有立案追凶,无法保护他的合法权利。刘寿铿要求六都医院提供他的原始病历,查出篡改病历的幕后真凶,并赔偿他5万元精神损失费。

六都医院的辩护律师称,这是一起医疗纠纷精神赔偿案,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没有对原告造成具体伤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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