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0 10:20:32来源:法律常识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
法定代表人:钱*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华,北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渠江,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北京**(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大厦
法定代表人: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波,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02
上诉人江苏***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新疆***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迈**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限公司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新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03
江苏**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迈**公司的起诉。迈**公司针对江苏**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现行的法律并未规定本案法院不能受理,一审中我方提交了证据,江苏丰**公司用江苏**公司的业绩作为自己的业绩投标就是弄虚作假一审中江苏**公司拒绝提交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江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04
***科技公司针对江苏**公司的上诉请求述称,对于江苏**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异议。
招标公司针对江苏**公司的上诉请求述称,1.认可江苏**公司的上诉请求;2.在适用书证提出命令时应当遵循三个原则,(1)被责令提出的书证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2)该书证是为对方利益而制作,(3)书证的提交不得损害控制书证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本案中迈**公司要求江苏**公司提交的书证既不属于江苏**公司的举证责任,该书证也不是为迈**公司利益制作,还会侵害江苏**公司的商业秘密和诉讼利益,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科技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迈**公司的起诉。
江苏**公司针对**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述称,同意**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
兵团**公司针对**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述称,1.认可**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2.虽然招标公司是涉案招标的代理机构,但是该项目是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的,招标文件均是上传到交易中心的设备中,由抽取的专家评标。招标公司仅是代理机构,没有参与招标、评标的过程,与本案没有关联。
05
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江苏**公司在**科技公司、招标公司开展的《新疆**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万吨***加工项目》(**生产线,项目编号: B******1202-01-01)和(**精炼生产线,项目编号:B*****1202-01-02)两个招标项目的中标无效。
06
一审判决:确认江苏**公司在**科技公司、招标公司开展的《新疆**科技有限公司年处理30万吨***加工项目》(**生产线,项目编号: B******1202-01-01)和(**精炼生产线,项目编号:B****821202-01-02)两个招标项目的中标无效。
07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对招投标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权利救济途径,体现了行政监管导向。涉案项目作为必须招标的项目,其中标结果依托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确认中标效力需要同时审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而对于评标委员会的审查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审查范围,对于中标结果的异议应由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迈**公司亦自认其已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