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0 10:16:43来源:法律常识
【辩护对象】:郑某彬
【辩护律师】:东莞刑事律师胡文学
【案件概况】:郑某彬因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2021年11月25日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办案经过及案件结果】:在郑某彬被羁押后,胡律师根据案件向东莞市公安局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就案情自身依法不构成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可以取保候审等方面进行论述。后,公安机关对郑某彬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看守所予以释放。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