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0 14:33:02来源:法律常识
6月24日晚上19时许 ,北京法院官方微博 @京法网事 发布通报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罚执行机关的报请,依法裁定对黄光裕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
被告单位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单位行贿,被告人黄光裕非法经营、内幕交易案
黄光裕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减刑案
据了解,6月23日晚,国美集团高层会议中透露了此消息。值得注意的是,24日午间,媒体爆料国美创始人黄光裕已出狱的消息后,“国美系”股票午后集体拉升:中关村科技、*ST美讯直线涨停;国美零售股价直线上涨,截至收盘涨17.39%;国美今年融科技盘中暴涨65%,随后涨幅收窄,但截至收盘时涨幅也达到47.30%。
根据公开资料,黄光裕本名黄俊烈,广东潮阳人,是国美电器的创始人,也是国美系的实际控制人,2005年被中国《胡润百富》杂志列为中国首富。2010年,国美创始人黄光裕因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入狱,经过两次减刑,应执行刑期调整至2021年2月16日。
非京籍为何在北京服刑
黄光裕是香港永久居民,并非北京籍人士。2010年8月30日,黄光裕因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被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从2008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
记者了解到,黄光裕先后在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又称天河监狱)、北京市监狱和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三处监狱均隶属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其中,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曾经既负责遣送外地罪犯,又负责新入监罪犯教育,目前主要负责遣送外地罪犯,新入监罪犯教育由北京市第二监狱负责。北京市第二监狱目前主要关押入监教育罪犯、外国籍罪犯和港澳台入境罪犯等。黄光裕两次减刑,第一次由北京市监狱提出建议,第二次由北京市第二监狱提出建议。
根据相关规定,外地籍罪犯在北京被判刑,应当遣送回原籍所在地服刑。但是,由于我国港澳台拥有独立司法体系,港澳台人士在内地犯罪,通常按涉外犯罪处理,适用移管服刑罪犯程序,不得直接遣送。
值得一提的是,启动移管程序的前提,是服刑罪犯自愿提出移管申请。知情人士分析认为,国美电器虽然在香港上市,但是总部在北京,主要门店在内地,选择在北京服刑,既方便家人探视会见,更有利于实现对国美电器的掌控。
减刑裁定书上透露了哪些信息
5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发布刑事裁定书,认为黄光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裁定书显示: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光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1月至2012年9月末,累计有效积分达到62分,评定奖励时管理级别为二级严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该犯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末,累计有效积分达到65分,评定奖励时管理级别为普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之前的生效判决所处财产刑的款项也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知情人士表示,这份刑事裁定书透露出四点重要信息。
——认罪悔罪,而且是自愿的。这是减刑前提。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据了解,黄光裕在服刑期间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比如曾被派往监狱医院当护理员护理“病犯”。
——财产刑执行完毕。近年来,司法机关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并将财产刑执行状况与减刑假释相挂钩,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视为没有悔改表现,并限制减刑假释。这次减刑前,黄光裕已主动缴纳罚金及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共8亿元,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66.94万元,生效判决所处财产刑的款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两次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这是决定减刑幅度的关键因素之一。根据裁定书显示计算,黄光裕在监狱改造一个月,平均能挣到8个考核积分,60分左右评一个改造积极分子,一个积极分子减刑6个月左右。
服刑7年半减刑21个月是否正常
黄光裕此次减刑,距离其2012年6月18日第一次减刑,间隔期将近4年。同时,其服刑7年零6个月,减刑1年零9个月。知情人士表示,黄光裕这样的减刑间隔期和减刑幅度,比较正常,甚至比普通罪犯减刑频率更慢一些、幅度更小一些。
根据规定,罪犯减刑次数在法律上没有限制,但两次减刑之间一般要间隔一年以上。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最多不超过两年。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对依法可以减刑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必须从严把握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其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零六个月以上。
黄光裕所犯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属于被从严控制减刑的“三类罪犯”,其减刑假释应当依法从严控制。
知情人士表示,黄光裕目前的减刑幅度和间隔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三类罪犯”减刑的依法从严控制,也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减刑假释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对减刑有哪些监督
此次黄光裕减刑,当北京市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开展了同步监督。
梳理资料不难发现,黄光裕减刑案中,法院受理后先进行了公示,接受举报;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将减刑裁定书上网公开。知情人士表示,这些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所要求的,也是对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的贯彻落实,目的是以公开促公正。
黄光裕减刑案开庭审理中,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刑事执行检察官当庭发表了检察意见,认为黄光裕减刑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北京市第二监狱所提减刑意见。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的黄光裕减刑案件,为什么不由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进行检察监督?据了解,这是因为北京市第二监狱由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负责进行派驻检察,第二监狱服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相应由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进行监督。
资料显示,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管辖北京市朝阳区、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地域内依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案件。北京市第二监狱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属于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的案件管辖范围。
据记者了解,在黄光裕减刑案庭审之前,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已经对黄光裕减刑案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核实,并提出了书面检察意见。
依法介入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和裁定全过程,对刑罚变更执行实行同步监督,这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其目的在于加强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查处减刑假释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确保刑罚变更执行的合法公正。
根据法院的描述,目前黄光裕其实并非刑满释放,而是处于假释考验期。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荣梅律师对此表示,假释与刑满释放有很大区别。“在假释考验期内未发生收监执行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公开宣告后,原判刑罚才算执行完毕。”
据了解,上述4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是黄光裕及其妻子杜鹃。那么,国美系公司是否有必要披露黄光裕出狱的消息呢?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皆君律师表示,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应视上市公司所适用的注册地及其法律法规而定,从中国内地法律角度而言,黄光裕假释出狱的消息属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国美控股持股超5%以上的境内上市公司一般予以披露。李皆君律师还表示,由于此事件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该事项以披露为宜。
黄光裕出狱的消息吸引了大众的目光,不少人表示这位“商业奇才”的回归将会在市场上掀起一股滔天巨浪。那么黄光裕何时能够重返国美系公司的董事会呢?
李皆君律师对此表示,单从中国内地法律而言,《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董监高”任职有明确要求,黄光裕只有在假释考验期满五年后才能符合担任董事资格。
假释不等于刑满释放 考验期满才能完全自由
今天传出黄光裕出狱的消息,后被证实是假释,那么假释是否还不能算出狱?假释和刑满释放有什么区别?
王荣梅律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从上述刑法的规定来看,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不在监狱执行,实行社区矫正。假释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或考验活动。
假释与刑满释放有很大区别,假释的刑罚未执行完毕,只是剩余刑期不在监狱执行,实行社区矫正。在假释期间犯罪分子需要遵守如下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在假释考验其内未发生收监执行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 且公开宣告后,原判刑罚才算执行完毕;而刑满释放则意味着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行动完全自由。
黄光裕假释出狱的消息应得到披露
此次黄光裕出狱的消息一经释出,立即影响到了国美系数家上市公司的股价,那么国美是否需要对该事件进行信息披露呢?
李皆君律师:国美控股集团旗下涉及多家于不同地域上市公司,包括港股及A股。所以涉及是否需要信息披露问题需要根据所涉及上市公司本身所应适用的上市地及注册地法律法规而定。
从中国法律角度而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据此而言,黄光裕作为国美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在其假释出狱时,可以理解为其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因此,国美控股持股超过5%以上的境内上市公司一般会按此项要求予以披露。另外,毕竟这件事情对上市公司而言也是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正如国美控股旗下几家上市公司的股价波动表现,因此该事项以披露为宜。
对国美控股旗下境外上市公司而言,虽然披露要求不完全一致,但从各地域上市公司监管的原则而言,一般也会有相应的披露要求。
假释考验期满五年后黄光裕方可重返董事会
虽然黄光裕锒铛入狱十年,但他还是依靠家族的力量掌握了国美系的实际控制权,那么黄光裕出狱后何时能重返国美系公司董事会?
李皆君律师:单纯从中国内地法律而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其他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中,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有明确的要求,其中包含“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明确要求。因此,由于此次黄光裕为假释,实际上是刑罚执行的另外一种方式,在假释考验期满,才会被认定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此其符合担任董事资格至少需要在假释考验期满后逾五年。
当然,从管理角度而言,毕竟黄光裕是国美控股及其旗下所控股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随着其假释,其对于该等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经营多少都会有一些影响,这也是市场上这些上市公司股价有所波动的原因之一。
黄光裕案的细节
黄光裕,方脸,大耳,小眼,似笑而威,神似司马懿的“鹰视狼顾”,有人说他有枭雄相。他从洗碗工做到中国首富,又在最年富力强的巅峰锒铛入狱,然而他一手创办的国美并没有因为他入狱而走向消亡。哪一件都可以够得上传奇,但人们好奇的是,一代枭雄当年怎么会栽了跟头?
- 1 -
三宗罪
2010年,根据黄光裕判决书里披露的信息,主要有三宗罪:
非法经营罪:判有期徒刑8年,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2亿元;
内幕交易罪:判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
单位行贿罪:判有期徒刑2年。
数罪并罚,对黄光裕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2亿元。
有人觉得,现在看这些罪名让黄首富为此入狱10年,真有点“冤”了。
这其中判罚最严重的内幕交易罪,现在看看我大A的内幕交易、信披违规、虚假财报,这还算事儿嘛,不过是60万罚款。
不过,搁在十年前,还是比较严重的。
我们把这三宗罪简述一下。
- 2 -
豪赌往事
黄光裕的非法经营罪,牵出了其豪赌往事。
黄光裕曾是人称“公海赌王”的连卓钊(香港海王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澳门赌场的VIP客户。
赌场上的黄光裕出手惊人,犹如其在资本市场上的大手笔运作。仅2007年9月,他就将人民币1亿元通过地下钱庄换成港币还赌债,2007年还了大约共计6亿至7亿港元的赌债。黄光裕赌博并不用带现金,连卓钊给他预支的赌资额度最高达2.8亿港元。
另据连卓钊的证言,黄光裕从来不用自己的名字开户、写欠条,而是以两名经纪人的名义赌博。当黄光裕需还赌债时,便会让经纪人联系赌场指定的地下钱庄,具体操办还款事宜。
由于赌场只收港币,黄光裕还赌债的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用减持香港国美的钱还,由其从香港银行开本票送到赌厅。
另一种情况是黄光裕从大陆调拨人民币通过地下钱庄偿还。其一直与赌厅的人联系,她提供一个大陆地下钱庄的账号,其再把账号告诉黄光裕,由黄光裕将钱打过来。黄光裕从内地向地下钱庄的账号内打款后,地下钱庄的人会和澳门赌厅联系,告诉赌厅还了多少钱。
- 3 -
内幕交易
在黄光裕所涉罪名中,内幕交易罪使其获刑最重。
简单来说,2007年七八月间,黄光裕安排人在广东地区大量开立个人账户,并从香港调集巨额资金注入个人账户操作买入中关村股票,其中涉及到买卖外汇。
在20天左右的时间里,黄光裕通过地下钱庄向国内汇入四五亿港元,当月都被用来购买三联商社和中关村的股票。
当时这一集中购买股票的行为引起了深交所的注意。深交所发现,有79个个人账户,特别是广东地区的账户,自2007年7月25日起相对集中开户,并于同年8月13日起集中买入大量中关村股票。此后股票飞涨。
法院认定,黄光裕指令下属使用79人的个人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13.22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该信息公告日时,上述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
法院认定已经形成内幕交易罪。
- 4 -
行贿内幕一角
按照《新世纪周刊》的报道,根据案卷披露的信息:
自2006年起 ,黄光裕及其公司就曾被公安部 、国税总局等部门调查 ,但都被黄光裕用钱 “摆平 ” 。
其中最大的一笔是将100万元人民币“借”给当时调查负责人用来“买股票”,但是股票买完“一直没还”。
这个“借款”行为,最后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是鹏润公司和国美公司的行贿。
此外,还有给这位专案组负责人“买电器”的钱,据黄光裕的一名旧属介绍,如果黄的朋友或者重要客户要到大中电器或者国美公司去买电器,他会通知秘书,由秘书吩咐电器店的经理接待。最后,店面经理会打出一个申请报告单,列明客户购买商品的清单和折扣情况,报黄光裕审批。
另外,还有一项涉税案件,黄光裕给了稽查人员一个信封,里面是十张银行卡,背面写着“10万元”金额和密码。另外两名税务官员的受贿情节同孙海渟类似,分别收受了黄光裕50万元。
据说,用银行卡送礼是当时国美公司的惯常做法。
- 5 -
结语
往事不再提,何况黄光裕已经付出了10余年牢狱。十年时间,江湖已经不是原来的江湖,电商已经完成对零售的围剿,老对手苏宁也早已跌出第一梯队,黄光裕可以带领国美重登巅峰吗?
作者:王荣梅、李皆君等
来源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凤凰网、北京法院、四川法治报、刑事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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