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09:15:02来源:法律常识
原告:李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xx街xx号楼xx号,电话:1390371xxxx。
被告:钱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xx路xx小区xx号楼xx号,电话:1860371xxxx。
被告:北京市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xx广场x座x层,
法定代表人:郑xx,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010-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所借原告款项本金6056000元及违约金908400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30日,主张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共计:69644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钱某于2016年7月29日签订《借款合同》,被告钱某向原告借款金额为6056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年利息为15%,被告北京市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7月29日当日,原告通过中国银行网银转账到被告钱某交通银行账户。
2017年7月30日,原告多次催告二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但是,二被告以各种借口迟迟不予偿还。
截止2017年9月1日,原告又多次催告二被告无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某(签字按手印)
2017年9月1日
(注:被告身份信息要清晰可查可送达,诉讼请求要清晰,事实与理由清晰即可不必说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