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5 20:19:16来源:法律常识
广东河源一餐饮店老板从湖北返粤后,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当时未诊断出新冠肺炎症状,但医生要求其居家隔离14天。而吴某某并未遵循医嘱,仍然继续经营餐饮店,后确诊新冠肺炎,造成173人被不同程度隔离,引发了当地群众的恐慌。近日,法院判决,其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获刑10个月。
案例:吴某某系湖北省广水市人,在广东省河源市经营一家餐饮店。2020年1月12日至20日期间,吴某某与丈夫刘某某驾车从广东回湖北老家,返乡期间分别参加了亲属的葬礼和婚礼。1月22日,吴某某、刘某某驾车从湖北返回广东。
1月26日上午,吴某某因身体不适,前往河源市源城区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经检查未发现吴某某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症状,医生给吴某某开感冒药后,叮嘱吴某某居家隔离14天,并将吴某某属于湖北返粤人员的信息反馈至其所在社区。
1月26日下午,社区工作人员前往吴某某住处,与其签订《健康告知书》和《实施医学观察告知书》,要求其居家隔离。吴某某在被问及家庭成员情况时,故意隐瞒其与丈夫从湖北返回及在河源市经营餐饮店的情况。后社区工作人员了解到吴某某系餐饮店经营者,要求其停止营业,吴某某口头表示同意。
1月23日至2月7日,吴某某继续经营餐饮店。2月7日,吴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因吴某某不遵守疫情期间隔离等相关规定,导致累计排查与吴某某直接、间接接触者574人,其中173人被不同程度隔离(定点医学隔离10人,集中场所隔离87人,居家隔离76人),给当地居民的生活、工作造成影响,并引发当地群众的恐慌。
近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吴某某因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以案说法:
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师认为,吴某某作为餐饮店经营者,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隔离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法院的判决显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法院最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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