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重庆,重律师

时间:2022-11-28 04:35:4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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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刑事律师
  • 公司涉嫌,员工一个都跑不掉?看看重庆刑辩律师无罪辩护思路
  • 行贿不一定构成犯罪?重庆刑事律师如辩护非工作人员行贿罪
  • 重庆刑事律师

    律师,重庆垫江人,业于安徽大学,法律本科,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向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十余年,期致力于刑事辩护领域及个人刑事风险防,执业期间公诉、法律援助刑事等近百起案件,具有非富的刑事辩护经验。的多起案件中嫌疑人被取保、不起诉等。向律师工作积极认真,细心负责,执业期间能够以专业及技能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最大化。善于在工作中提出问题,问题、解决问题,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勤奋好学,踏实肯干,动手能力强,认真负责,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坚毅不拔,吃苦耐劳,喜欢和善于迎接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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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律师重庆,重律师

    公司涉嫌,员工一个都跑不掉?看看重庆刑辩律师无罪辩护思路

    作者: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

    随着电信网络技术的发展,再加之疫情的到来,网络犯罪悄无声息下正以多变形式、多种类型、结构进行发展,其犯罪数量也迅速增。较之于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网络犯罪的特点是逐步呈公司化发展,犯罪公司化发展带来的后果就是犯罪案件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数十人,甚至上百人的情都屡见不。其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往往是公司底层,包括业务员、财务、销售人员等。其中,上述人员大多数都实的是事务性、基础性工作,未直接参与实犯罪行为的。

    笔者所带领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作为重庆一家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团队,办理过不少的犯罪案件辩护,以“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这一辩护观点,收获了不少的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的案例。现笔者根据勇律师团队亲身经办的经验和检索,对犯罪中公司中层及底层人员的不起诉辩护观点——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进行探讨归纳总结,以帮助更多的当事人脱罪。

    一、实务案例:罪中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类型及不起诉理由

    1.某某罪不起诉案(负责前台接待、收外访、协助放款的工作人员):新近员工依据岗位职责实行为不能被推定为明知公司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基本案情:2017年8月17日,被害人某某通过与某公司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与出借人某某签订20万元的借款合同,某作为借款担保人,2017年9月6日,某某借款逾期以后,肖某、谢某威胁逼迫某某还款一期违约金3150元给某某。2017年9月8日,某怕产生更多的用,不得已接受某某提出的94900元,某将94000元的现金交给某某,拿到结清证明。其他几笔犯罪事实略。

    不起诉理由:某某是否构成罪,证据存疑。某某参与了高某某、某某、余某某、黄某某、胡某某五笔借款的前台接待、收外访、协助放款等工作,其中,某某的借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否构成罪,证据存疑;剩余四笔借款可以认定为罪,但某某作司新进员工依据岗位职责实了接待、收、放款等行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公司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证据存疑。

    2.陈某某罪不起诉案(受指示将虚假告投入入单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的职务行为不代表其主观明知是虚开的进而虚增目投入。

    基本案情:某公司事某某安排某某于2013年上半年进入某公司工作,担任公司出纳。2013年,某公司向某省商务厅请某目的目补贴资金,某公司向省商务厅报该目的资金总支出为300万元,补贴该目总资40%,即补贴120万。2015年4月,某公司开始准备验收材料,当时公司正常开支的票据为100万元右,某某知目资金无到300万元的情下,为了顺利通过政府部门验收及最获得目补贴款,专门召开会议安排指使某公司的总经理文某某等人购买180万虚假告投入,伪造与a公司、b告有限公司、c告有限公司、d实业有限公司的合同,并虚构报材料。

    同时某某安排财务室会计陈某某将日常收据补,作为目投入的一部分,某某也安排出纳某某将购买180万元的钱款转到贩卖的人员账户。收到虚开的告后,某某将交给公司会计陈某某,陈某某知以上180虚开的告投入的情下,仍然按照某某及文某某的指示将虚假告投入入单。最目于2015年8月通过验收,骗取了该目的120万补贴资金。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涉嫌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某是否参加该目验收的相关会议证据不足:文某某供述称陈某某参加了会议,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陈某某本人否认参加相关会议。陈某某是否参与购买虚开的证据不足:文某某供述某某让其联系并购买其中一部分虚开的,另外一部分是某某或者谢某某联系购买的;某某则供述虚开的事情都是交给文某某处理的,均未提及陈某某参与购买。虽然陈某某供述称其对某某拿给她的进行过验真,这也只能说明是财务人员的职务行为,不代表其主观明知是虚开的进而虚增目投入。

    3.某某罪不起诉案(协助制作走账记录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明知公司实套路贷犯罪,协助其制作走账记录,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张某某经营a公司,a公司以张某某、胡某某为首,经营a公司为幌子,并通过a公司经营管理下属分公司及a公司的下级商,以低利息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的虚假传,诱骗客户到分公司和相关商处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业务,多次对不特定客户以汽车抵押的名义对外放贷,在对客户车辆价格进行评估后,在客户抵押车辆上安装GPS,诱骗客户签订线上、线下与实际到手金额不一致阴阳合同。

    同时签订虚假的车辆资租赁合同,通过a公司的资方对接的银行向客户进行放贷,同时签订汽车抵押资租赁、补协议、售后回租等书面合同,在客户抵押车辆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抵押手续,在对客户进行放贷后,扣除客户高额保、科技、资产管理、保险、GPS用等“砍头”,并以虚假“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欺骗被害人,通过计算利息形式虚增客户债务,实“套路贷”犯罪。某某作为财务部员工,明知公司实套路贷犯罪,协助其制作走账记录。

    不起诉理由:某某实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4.某某罪不起诉案(传产品、拉会员的销售人员兼讲师):销售人员的传、销售行为不能认定为明知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仍提供帮助。

    基本案情:周某承租商铺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了“x食品经营部”,并用于某某的身份进行注册。店铺设有店、财务人员、业务人员、讲师等岗位,被不起诉人某某为销售人员兼讲师,负责到街上发放传单、对到店人员进行传以及产品讲解、拉人员加入成为店铺会员。传对象年人,以免送鸡蛋、鞋子、枕头等方式骗取老年人到店听讲座,缴纳2000元即可成为会员,并赠送称价值14000元的四件套健大礼包,包括有太空垫、驼绒被、养生煲、负氧离子发生器(经鉴定:四件套价值币185元,为三无产品),虚构与多家企业有合作关系,会员将来可到店购买多家企业的相应商品等,以上述方式骗取老年人钱财。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并两次退回补侦,本院仍然认为某某涉嫌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某某知周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老年人钱财的情下仍提供帮助,从而涉嫌罪的共犯,不合起诉条件。

    5.凡某某罪不起诉案(负责接待的前台人员):担任前台人员负责接待被骗人员,没有及时制止行为,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基本案情:2014年9月至11月7日期间,不起诉人某伙同王某甲、顾某某、某某、某某、罗某某以“x贸易有限公司”为名招聘人员为幌子,骗取应聘人员王某乙、某某、余某某等二百余人等二百六十余人体检79000余元、保86000余元。被不起诉人凡某某在公司里担任前台人员负责接待被骗人员,案发后退还被害人13800余元。被不起诉人凡某某在公司里担任前台人员负责接待被骗人员,没有及时制止上述人员的行为。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凡某某实了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6.某某罪不起诉案(按照话术电话邀约客户的业务员):不清楚公司为客户办理贷款实则是一种欺骗行为,如仅仅因业务员的客为为犯罪提供了帮助既认定为罪共犯,则有客观归罪之嫌。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某某注册成立a公司,该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随后招募人员开展业务。某某明知自己公司不具备为中小企业办理贷款额卡的情下,对公司部门经理及话务员进行培训,并给部门经理及业务员发放可以为中小企业办理贷款额卡的话书单。先让业务员某甲、某某、某某、张某某、于某某等人给中小企业法人拨打电话,以能为企业办理贷款额卡诱骗企业法人到大厦楼,再由部门经理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企业法人谈单,以能为中小企业办理贷款额卡为名要求企业法人缴纳每单16800元的用,然后诱骗企业法人签订会员服务合同及开具网络建设及网络服务的收据,以此掩其的真实目的。每做单收款16800元,给打电话的业务员提成3%,给谈单的经理提成4%。

    不起诉理由:某甲、某某、某某、张某某、于某某等人是业务员,按照公司培训要求和统一发放的话术单以为客户办理贷款、大额卡为名邀约客户,客户到公司后即由业务经理接手,业务员不再参与后续活动,上述人等的行为客观上为犯罪提供了帮助,但上述人员是否知道公司为客户办理贷款实则是一种欺骗行为,是否知道公司根本未去给客户办理贷款,上述人员是否具有罪中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目前并未明,如仅仅因上述人员的客为为犯罪提供了帮助既认定为罪共犯,则有客观归罪之嫌,犯罪嫌疑人某甲、某某、某某、张某某、于某某涉嫌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不合起诉条件。

    二、什么是中立帮助行为?如区分可罚和不可罚?

    一般认为,外表无害的日常工作、生活的,这种行为本身没有侵害性和危险性,但客观上却为某种犯罪实行行为提供了一定帮助作用,刑法中称之为“中立的帮助行为”。而中立帮助行为刑法分为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和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现实中,其是日常的交为中,存在着大量的“不可罚中立帮助行为行为”,其外观上无害、中立,客观上却确实为犯罪行为的推进起到了不同度的帮助作用。这些行为,有些属于不可罚的行为,而有些则可能构成帮助犯。

    区分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和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的界限,应结合行为人在帮助行为中的主观认、对犯罪结果发生作用大小,依据主客观一致的综合认定。

    三、法文规定的罪可罚不可罚中立帮助行为

    关于中立的帮助犯的处罚,我国刑法及解释中并无明文规定。但是就套路贷型犯罪而言,其实最高就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19年最高院套路贷解释五条:“明知他人实“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个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裁的;

    (7)协助、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的;

    (8)其他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在其他类型的公司犯罪案件中,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四、上认定可罚不可罚中立帮助行为思路

    周光权教授在中性业务活动与帮助犯的限定一,对中性业务活动能否成立帮助犯,提出实务的审思路是:(1)考察职业行为的中立性质是否存在?只要存在这种中立性的,上就不是犯罪。(2)分析参与行为是否违反了操作规,从而逾越了中性业务行为的界限,制造了法所反对的危险?(3)对于有中立性外观的行为,需要仔细审行为人的特别认知是否存在?对即便存在特殊认知,但并未违背其角色义务或没有利用该特殊认知故意犯罪的,不能归责;具备特殊认知且逾越该业务的最大自由限度,参与者的认知提升了正犯行为的危险性,使风险升高至值得以帮助犯处罚的度的,应对其进行客观归责。按照这种逻辑分析实务中的案例,就能够得出相对清晰的结论。

    五、结语

    在笔者主持的达十余年的重庆智豪律所“每案必议”的每周案例讨论会上,律师同仁们不止一次讨论到类似案情,经过多年来的办案经验总结、理究及类案检索,笔者所在团队通过利用“不可罚的中立帮助行为”的辩护观点,为案件辩护。每每看到这些误入歧途的可拯救的涉案底层中层人员(大部分是年轻人)脱罪,就让笔者感慨,笔者衷心:对此类案件此类人员的定罪量刑及处理,应避免机械性执法,坚持确实分的证据标准,同时,应当遵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从源头上评价病因归责,这样才能达到打击犯罪、保护群众财产安全的社会效果。

    笔者至今还记得多年前办理过的一起案件:小陈是单亲家庭的孩子,母亲一个人将其拉扯到大,虽然小陈不算特别优异,但是通过努力也考取了一所普通的本科大学。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大学期间小陈就在寝室里经营小卖部赚取生活。就是这么一个懂事的孩子,在大学业后却误打误撞进入了一家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在公司仅工作了十几天,公司就东窗事发,全公司下下全部被抓获,也包括一头雾水的小陈。

    虽然最小陈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但是也引发了笔者的一个思考——不管是电信也好,普通也罢,在社会公众的眼里只要是公司的员工,即使没犯罪仅实职务行为,也都被视为犯,都被视为“水猛兽”!办案基本上都认为这些涉案底层人员,具有的故意与客观的行为,只要涉案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便构成罪,其他的条件与情节,只影响量刑,而无关定性。这一情形让笔者有些唏嘘和无奈。

    作者:勇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被部评定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行贿不一定构成犯罪?重庆刑事律师如辩护非工作人员行贿罪

    本案为勇律师团队亲办案例,其中有非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无罪辩护思路,能帮到您。

    招标惹的祸?

    某大型建设工对外公开招标,有多家单位竞标。参与竞标的大王公司(化名)得知评审专光(化名)与某建筑设计公司工师强(化名)系朋友关系。于是找到工师强,通过强认识晓光,并允诺先给15万元,承诺后再给予重谢。强遂介绍双方认识。

    大王公司顺利,但在评标结果公布后有人检举揭发。随后对强刑事拘留,因涉嫌对非工作人员行贿罪向检察提请逮捕。

    紧急委托

    强是家里的主心骨,人一被抓,家里立即乱锅粥。强的老婆和女儿托朋友多方打听,了解到勇律师团队擅职务犯罪案件,在全国围内办理了数十名厅级、处级受贿、各类行贿案,其中不乏再审翻案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缓刑等案件(可点击:1、万分之一?受贿罪改判无罪,看重庆刑辩律师是怎么再审的;2、贿赂多少钱可以定罪?行贿近400万,律师如辩护缓刑)。于是联系到我们智豪律师事务所,并定时间紧急约见。

    见面之后,强家属对案情的描述可谓“下西一下”,对细节的描述非常零碎。好在我们团队在这方面经验丰富,经过二三十分耐心地引导性发问,把强案的前因后果梳理清清楚楚,强家属听完勇律师团队专业详细地分析论证之后,说:不瞒您说,我们委托你们前也咨询了其他律师,有的反复强调‘有路子’,但是专业方面研究闭口不谈。我度不高,但是我们里有句老话,也知道什么叫“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答复:不同意取保候审

    勇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了会见工作。会见时,首先向强转达了家属的;其次结合办案经验,告诉他定案的证据标准是什么,什么叫证据分,什么叫证据不足,什么是非法证据,如果遇到威胁引诱的违法情,如避免“吃亏”和“中招”;最后再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了本案定性问题和预判了接下来可能面临的种种情。

    会见结后,勇律师团队和承办取得联系,积极和承办人员沟通,被告知该案系市局交办案件成立专案组,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而且,办案单位态度坚决,不同意办理取保,案件也会马上移送批捕。

    集体讨论见

    “集体会诊”是智豪所的特殊优势,也是我们达十二年风雪无阻的坚持,制度的宗旨是:刑事案件无小事,关乎人的自由和,仅仅依靠单打独斗怎么能做到好呢,是需集体智慧才能凝聚最大力量。古人云,三个臭皮匠赛过亮,如果辩护律师只能听到一种声音或者自己只有一种观点,么他的观点注定是片面的,只有当他能够全面的掌握正反两方面的声音时,才能把握住案件的真正命脉。

    在讨论会上,经过参会律师的提醒和分享,我找了支撑我辩护观点的法律依据:最高研究室关于向非工作人员介绍贿赂行为如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认为,对于向非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根据罪刑法定,不宜定罪处罚”。所以,我坚定认为,如果介绍人是在行贿受贿人之中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例如介绍认识、转达要求、提供帮助的作用,不宜定罪处罚。

    本案中,如果只是单纯地介绍认识,即便收取好处,也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所以,要结合强与行贿方或受贿方的意思联络及具体所作事务,来确定是否构成行贿共犯或者受贿共犯,抑或是不构成犯罪。

    批捕环节的较量

    我们及时转换思路,将工作重点放在批捕环节。我们联系到承办检察官,认为强的行为虽然是中间介绍的贿赂行为,但根据最精神,这种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即便追究责任,也只能界定为对非工作人员行贿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处帮助地位,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从犯。且这类罪名是轻罪,对强采取取保候审措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同时也顺应的要求及人性化考虑。

    勇律师团队继续提出:依据最高检的精神,要把握逮捕、继续羁押、押、重计的法定条件和羁押必要性。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押可不押的不押、可可不的不的意见。

    阶性胜利

    检察采纳勇律师团队的建议,对强不予批捕,随后对强办理了取保候审。虽然取保候审不是案件的结,但也是阶性的成果。强及家属对律师团队非常满意和感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成立23年以来,先后荣获部授予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局、市律协授予的“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殊荣。若您想了解更多案件,请访问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附法律规定和追诉标准:

    【介绍贿赂罪】(刑法392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或者拘役:

    1.介绍个人向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参照最新行受贿标准)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而介绍贿赂的;(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3)向政领导、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4)致使或者社会利遭受重大损失的。

    刑法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并处罚金。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刑事律师重庆,重律师】,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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