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11:33:59来源:法律常识
都市快报讯 昨天上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田蕤(ruí)强制猥亵案,对被告人田蕤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消息,经查,2020年8月31日晚间至9月1日凌晨,被害人与他人至田某家中商谈剧本事宜,后田某趁被害人醉酒之际对其进行强制猥亵。
有媒体报道称,被害人表示,田蕤当时否认强制猥亵行为,称所有行为系双方自愿发生,田蕤的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
公开资料显示,田蕤,国家一级演员,现任上海话剧艺术中心导演、演员,曾在上海戏剧学院表演系任教,曾任上师大客座教授。荣获上海青年文艺家称号、上海优秀文艺工作者、上海文广演艺集团行业领军人物、第二十二届上海白玉兰戏剧奖主角奖、第七届中戏国际学院奖最佳主角奖、第二十一届佐临话剧艺术奖最佳男主角奖等。田蕤还曾在《大清相国》《董其昌》等话剧中担任主角。
田蕤称系双方自愿,法院如何认定双方是否系自愿呢?“律师来了”请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佳中律师进行解读。
1.从刑期来看,是否能大致判断出田蕤强制猥亵的恶劣程度?
袁律师:与我之前办理的同罪行案件的刑期相比来看,这个刑期还是比较重的。
强制猥亵,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亵罪与强奸罪,在刑法上保护的法益不同,猥亵罪是保护妇女儿童的性羞耻心,所以在犯罪手段上,不需要有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只要有伤害到妇女的性羞耻心这一想法主观层面就够了。
如果犯罪分子的主观目的是发生性关系,实施过程中,即使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得逞,那他也是强奸未遂。
2.几天前,济南公安通报了阿里员工涉嫌猥亵案,两案同样是在女性饮酒之后,那么,在当事人意识可能不清楚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双方是否系自愿呢?
袁律师:这可以通过证据来证明。
根据此前的通报显示,事发当晚,被害人与田蕤吃饭饮酒的时候有另外一名女士在场,那么这名女士应该可以证实被害人所说的“当时喝了一杯酒以后醉酒了,趴在桌上睡着了”是否是真实的。
被害人的陈述,也是证据,还有鉴定报告、检测报告等,都可以证实被害人的醉酒程度,以此判断被害人是否为自愿的。
3. 除了这个案子之外,其他上戏学生也曾向媒体讲述了与田蕤不愉快的回忆,如田蕤曾在排戏过程中,在一些简单的走位指导中,刻意碰触女主角身体,并说出一些让女生感到不适的语言;又如在酒桌上公然发表针对女学生的不雅言论。这类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猥亵?
袁律师:这些是田蕤在案发前的所言所行,是对他个人的社会评价,可能不能成为猥亵的证据。我们国家诉讼法的证据种类里没有社会评价这一项,但是社会评价也能够反映出一个被告人的所言所行,他会影响法官对被告人的认识。
4.被害人曾给媒体提供了一些自己与田蕤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从这些公开聊天记录来看,是否有可以作为强制猥亵罪的证据?作为被害人,应如何收集和保存被强制猥亵的证据?
袁律师: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学术上叫电子数据,如果两人的对话可以反映出当时发生过一些摸弄、触碰等动作,那么这些文字记录就能够成为本案的证据。
另外,猥亵罪的手段通常是暴力胁迫或者强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过程中给女性的身体留下伤痕、淤青等,被害人要将这些衣物等痕迹拍照并留存。
身体上的受伤部位,除了拍照,还应该去医院,通过就诊病历把它作为证据固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