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11:59:29来源:法律常识
此文章为笔者结合最新《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实践操作总结出的原创实务性文章。
一、工伤认定时限:1.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若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那么受伤害职工、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3.超过一年未认定怎么办?需要证明不属于劳动者或者近亲属的原因,具体情形主要为一下你点:(1)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4)社会保险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二、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1.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关系证明;2.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三、社保部门受理时限:1.收到申请15日内审核材料,若材料不完整一次性告知,收到补正材料后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2.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近亲属)、用人单位,抄送社保经办机构。
四、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工伤待遇计算标准:1.一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25,三级-23,四级-21,五级-18,六级-16,七级-13,八级-11,九级-9,十级-7(本人工资是指工伤发生前12个月平均工资)。
2.一至六级伤残津贴:按月发放,一级=本人工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五级-70%,六级-60%。
3.五至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江苏省特别规定):五级20万,六级16万,七级12万,八级8万,九级5万,十级3万。(若为职业病增发40%)
4.五至十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9.5万,六级8.5,七级4.5万,八级3.5万,九级2.5万,十级1.5万。
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一次性医疗补助及就业补助金按全额80%支付,<4年按全额60%支付,<3年按全额40%支付,<2年按全额20%支付,<1年按全额10%支付,达到退休年龄不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七、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否则单位支付护理费。
八、评残之后的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九、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个月(目前苏州社平工资为7844元);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若为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上述各项综合不得高于职工生前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42359*20=847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