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12:08:54来源:法律常识
检察日报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一名律师在辩护一起刑事案件时发现,由于该案已进入一审阶段,法院无法提供电子卷宗,其遂向郑州市二七区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提出了阅卷要求,该院经积极沟通协调,让律师阅卷权得到了充分保障。
9月19日,河南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文得接受委托,为一起刑事案件进行辩护。此时,案件已经错过了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提供电子卷宗的时机,按规定应该到法院阅卷。而法院只提供拍照和复印的阅卷方式,鉴于本案1案8人,卷宗多达10本,在法院阅卷工作量大、耗时长,效果也难以保障。9月25日下午,黄文得来到二七区检察院,向该院案件管理部门提出了阅卷要求。
“我们查询了相关文件,没有找到审判环节检察机关向律师提供阅卷服务的相关依据。”二七区检察院综合业务部主任马雅东告诉记者。接到黄文得的阅卷要求后,该院在不违背相关原则的前提下,与法院积极沟通,在认真听取相关意见后作出决定,向黄文得提供该案件的相关电子卷宗。
从接到律师阅卷申请到作出该决定,用时不到1天。“检察机关对新问题不回避,从充分保障律师阅卷权的角度出发,自己‘多走一步路’,让我不到三分钟就完成了阅卷。”黄文得表示非常满意。
二七区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副主任曹珍介绍,该院设立专人专岗实行接待、会见、阅卷“一站式”服务。对于不符合阅卷条件的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积极沟通协调;确实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今年1月至9月,共接待律师阅卷215人次。(记者 刘立新 通讯员 康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