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12:10:53来源:法律常识
陈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文
按:本文节选自陈玺教授发表于《法学家》杂志2015年第3期的论文的第二部分,余墨省去了注释,修改了原名。论文原名为《从“亲眷申冤”到“刑及妻孥”:论唐代诉讼中的女性》。感谢陈老师赐稿。
陈老师选取的材料和分析论证读来有趣。这段文字将中国古代礼教与法律的关系,情理法相互冲突如何解决,人情如何裹挟司法细致反映,颇堪玩味。当然,本文只是节选,未能反映论文全貌,建议有兴趣的读者,读读全文。
中国封建时期以宗族或家族为基本社会单元。家族成员虽以男性家长为核心,形成宗族谱系,而女性却是建构、繁衍和维系家族关系之血亲纽带。
在家族或宗族内部,女性时常以节妇、慈母等身份参与诉讼,其法律地位与社会影响不可小觑。基于伦理观念、社会角色、法律地位等诸多因素,唐代女性之影响遍及各个诉讼环节,从而形成一系列专属女性的诉讼惯例,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唐代诉讼规则构成影响。
中国固有法所谓“申诉”者,“狱在有司而决断不当者,许其于期内上诉之谓也。”然对于“决断不当”的判定,则由当事人依据自身利益加以判定,并不以裁判失当为必然前提。与亲属代诉有别,女性向官府申诉,不以存在冤滞枉法为前提。即使法司鞫问得情,罚当其罪者,人犯女性亲属仍可以年老孤寒、贫病无依等事由,请求法外开恩。封建国家为彰显宽仁慎刑及孝亲悲悯等司法理念,往往竟从其所请。
高宗时,濮州鄄城孝女贾氏,为报父仇,不肯婚嫁,鞫养幼弟。后弟强仁杀仇家,取其心告父墓。“强仁诣县言状,有司论死。孝女诣阙,请代弟死,高宗闵叹,诏并免之,内徙洛阳。”复仇杀人,断死有据。贾氏阙廷请代,终获应允。贾孝女请代事尚凭籍复仇观念作为理论支撑,下述三例中妇人诉请减免事迹则与律典规定龃龉不合。
元和十四年(819年)七月,盐铁福建院官权长孺坐赃一万三百余贯,诏付京兆府杖杀。长孺母刘氏以其年耄年,丐子以养。宪宗欲屈法赦之,咨于宰臣,崔群对曰:“陛下仁恻即赦之,当速令中使宣谕。如待正敕,即无及也。”上乃使品官驰往止之,翌日,诏长孺杖八十,长流康州。关于崔群促成宪宗赦免权长孺事,两《唐书》本传皆赞以“启奏平恕”,《册府元龟》卷三百三十七《宰辅部·狥私》表达的意见却与此迥异:
议者以长孺坐赃巨万,宜处死以惩恶,今以其母而贷其生,是为人子者皆可以为大恶,因母老而不死矣。帝恻然舍之,仁也;宰相救免之,非也。
值得注意的是,权长孺免死配流,乃至后来恩赦放还,均与宗亲宰臣权德舆直接相关,赵璘《因话录》曾记此事原委若是:
宪宗知权文公甚真。后权长孺知盐铁福建院,赃污盈积,有司以具狱奏。上曰:“必致极法。”崔相群救之云:“是德舆族子。”上曰:“德舆必不合有子弟犯赃,若德舆在,自犯赃,朕且不赦,况其宗从也?”及知其母年高,乃免死,杖一百,长流康州。
权长孺减死长流似与权德舆无关,然其于长庆末自流所放还,则直接缘于权相德舆余惠。《太平广记》卷二百一“权长孺”条引《干馔子》:“长庆末,前知福建县权长孺犯事流贬后以故礼部相国德舆之近宗,遇恩复资。”法司以孝亲恩宥为名,更兼请减之条,权长孺贪赃案的处置结果,可谓因人废法之明证。
开成四年(839年)六月,越王贞裔孙女道士玄真护先代数丧归葬,玄真以祖父三代皆亡殁岭外,上表请四丧归葬祖茔:
去开成三年十二月内,得岭南节度使卢钧出俸钱接措,哀妾三代旅榇暴露,各在一方。特与发遣,归就大茔合祔。今护四丧,已到长乐旅店权下,未委故越王坟所在。伏乞天恩,允妾所奏,许归大茔。妾年已六十三,孤孀家贫,更无依倚。
据《册府元龟》:玄真“曾祖名珍,是越王贞第六男。先天年,得罪配流岭南。祖、父皆亡殁岭外。虽累蒙洗雪,未还京师。” 玄宗先天年号行用二载,《旧唐书·玄宗纪上》:先天二年(713年)“十二月庚寅朔,大赦天下,改元为开元。”此后一百二十余年间,李珍等三代皆终老领表,至文宗开成四年,由玄孙女道士玄真护丧归葬。
垂拱四年(688年),玄真高祖越王贞与子冲等举兵匡复李唐,则天命内史岑长倩、凤阁侍郎张光辅、左监门大将军鞫崇裕率兵讨之。九月丙寅,“斩贞及冲等,传首神都,改姓为虺氏。”神龙初,孝和反正,侍中敬晖等即以越王贞父子翼戴皇家,义存社稷,请复其官爵,为武三思等沮罢。开元四年(716年),诏追复爵土,令备礼改葬。翌年,“封贞侄孙琳为嗣越王,以奉其祀,仍为立碑。”可见,早在开元初年,越王贞父子冤案早已定谳昭雪,改葬祭祀等亦依礼行事。女道士玄真曾祖珍流放原因史籍未详,但与越王贞平反之间并无直接联系。据《唐大诏令集·听越王归葬诏》:
越王事迹,国史着明。枉陷非辜,寻巳洗雪。其子珍,他事配流。数代漂零,不还京国。玄真弱女,孝节卓然。启护四丧,绵历万里。况是近族,必可加恩。行路犹或嗟称,朝廷固须恤助。屡委宗正等京兆府与访越王坟墓报知,如不是陪陵,任附茔卜葬。其葬事仍令京兆府接措,必使备礼。葬毕,玄真如愿住京城,便配咸宜观安置。
此敕明确区分了越王贞蒙冤受戮与李珍得罪配流的差异,玄真护李珍等丧归京,得以备礼附葬,皆因玄真孝义卓行,蒙朝廷嘉悯所致。可以认为,李珍等归葬,并不具备昭雪性质,乃是国家为旌表玄真孝行所采取的赦宥行为。
咸通六年(865年),沧州盐院吏赵鏻盗官利论死,其女以孤寒饥迫为由,诉请减死,且以与父俱死相胁:
沧州盐院吏赵鏻犯罪,至死。既就刑,有女请随父死,云:“七岁母亡,蒙父私盗官利衣食之。今父罪彰露,合随其法。”盐院官崔据义之,遂具以事闻。诏哀之,兼减父之死。女又泣曰:“昔为父所生,今为官所赐,誓落发奉佛,以报君王。”因于怀中出刃,立截其耳以示信。既而待父减死罪之刑,疾愈,遂归浮图氏。
欧阳修《新唐书·列女传》记山阳女赵氏事迹,于此略同。吕夏卿《唐书直笔》云《新唐书》列房玄龄妻卢等,“《旧书·列女传》无此二十二人,《新书》皆增立,可与此证合。”《新唐书》增列山阳女赵事迹之史料来源,或本于《南部新书》“赵鏻女”条。本案中,赵鏻盗官利依法论死,本无可厚非;朝廷为表彰孝义,代刑者和被代者的全部获免,得益于官方尤其君主特别的道德感慨,姑可称为一种“道德泛化型”代刑措施。
权长孺母刘氏、女道士玄真、山阳女赵氏谋求法外开恩,其诉请皆无任何法律依据。法司对于女性诉请的考虑,实质是人情与国法之博弈。有学者指出:“原始的古老传统(这一传统尤其被儒家所发扬)的以情断狱所表现出的对法律或规则的偏离倾向,在秦以后的历史中,变得逐渐突显出来。汉初已开始了扭转专依法律为准的司法倾向。”
天理、国法、人情出现冲突之际,何者具有优先适用效力,律令并无明确规定。司法者之所以采取曲法申恩的做法,其目的在于彰显道德教化的示范功能。曲法申恩,以明教化;宽宥罪人或有枉法之嫌,却能获得社会舆论褒奖,并达到宣扬封建伦理之目的。同时,上述三例犯罪人皆直接侵害国家利益,不存在其他受害人。与一般刑事案件相较,在刑罚适用及赦宥方面更加便于操作。女性借助本身弱势地位,以亲伦孝义为由,向法司提出各类非分诉求。女性群体亦普遍坚信礼教地位高于法律之基本认识,以孝义亲伦名义裹胁、绑架律典之司法惯例由此得以长期适用。
长按上图识别二维码,或直接扫描上图二维码关注订阅,关注后,查阅历史消息可阅读过往文章。微信号:yumoyuqing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