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刑事案件律师咨询(沈阳刑事案件知名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5-11 12:59:3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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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103刑初622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宏伟,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沈阳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现住沈阳市皇姑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0月15日经沈阳市监察委员会批准留置,2019年1月29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培文,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刑诉[2019]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宏伟犯受贿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宏伟及其辩护人赵培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陶宏伟2005年至案发,先后担任新民市公安局副局长、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副局长、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公安局纪委副委书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受贿数额共计人民币5707442.94元。具体事实如下:

1.陶宏伟利用其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马海良谋求不正当利益,并收受马海良妻子刘巍给予的好处费5万元。

2005年7月5日,马海良(时任新民市公安局法哈牛派出所所长)因私设小金库问题被沈阳市公安局纪委禁闭,后又被双规。在马海良被双规期间,马海良的妻子刘巍找到陶宏伟,请求陶宏伟帮忙打听案情并对马海良从轻处理,通过白某1给予陶宏伟5万元现金。陶宏伟收受该5万元现金后表示可以帮忙,并找到沈阳市检察院王某1、邢某打听案件情况。事后,陶宏伟将该5万元用于日常消费。

2.陶宏伟利用职务便利,向曾某索取财物635500元。

2007年1月,陶宏伟为帮其从事化肥经营的二弟陶宏祥筹集资金,找到曾某(时任辽宁恒基集团董事长,后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抚顺第一监狱服刑),谎称其提任新民市公安局政委公示期间,有人举报其与新民某洗衣店女老板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需要50万元解决该问题。曾某为日后利用陶宏伟的职务和影响,为自己谋取利益,便答应了陶宏伟的要求。

几天后,曾某从其经营的天河KTV支取25万元现金,与林某(辽宁恒基集团员工)一同驱车到新民市公安局找陶宏伟,并在陶宏伟办公室将该25万元现金交给陶宏伟。2007年1月29日,曾某再次从天河KTV支取25万元现金,并指使朱某按照陶宏伟的要求,将该25万元存入陶某建设银行账户中。陶宏伟将上述50万元均交给陶宏祥使用。

2007年3月前后,陶宏伟找到曾某,要求曾某帮其找一辆轿车。曾某为日后利用陶宏伟的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便答应了陶宏伟的要求。随后,曾某出资75500元购买了一辆银灰色大众捷达轿车,并登记在林某名下。曾某将该轿车交给陶宏伟后,陶宏伟将该车借给窦鸿良(时任新民市公安局局长)使用。

窦鸿良使用3个月左右,将该车交还陶宏伟,但陶宏伟并未将该车还给曾某,而是交给其三弟陶某使用。2009年,曾某按照陶宏伟的要求,将该车过户到安世纯(沈阳华都物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名下,以此置换一部本田轿车由陶某使用。


2011年6月17日,曾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被列为网络逃犯。陶宏伟得知后,称可以帮助曾某撤逃,并要求曾某给其购买购物卡用于打点人情。曾某随后让苏某1(时任新民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为其转账10万元钱,苏某1将10万元转到刘国峰(辽宁恒基集团员工)银行账户中。曾某与刘国峰一起到沈阳卓展商场购买了价值12万元的购物卡。随后,曾某指使刘某1(曾某妻子)将其中价值6万元的购物卡在沈阳市中山广场附近交给了陶宏伟,陶宏伟将该6万元购物卡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3.陶宏伟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曾某给予的现金10万元,为曾某谋取利益。

2007年5月4日(农历三月十八)系陶宏伟生日,曾某为日后利用陶宏伟的职务和影响,为自己谋取利益,驱车到新民市公安局找陶宏伟,并在陶宏伟办公室给予陶宏伟现金10万元。陶宏伟在明知曾某给予的10万元现金系对自己感情投资,希望日后通过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的情况下,收受该10万元现金并将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4.陶宏伟利用职务便利,接受郝强请托,承诺帮助其哥哥郝某在刑事案件中减轻处罚,并收受郝强给予的好处费50万元。

2008年7月,郝力(新民市无业人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新民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8月,郝某的弟弟郝强通过冯闯(陶宏伟妻子薛某侄女婿)找到陶宏伟,请求陶宏伟帮助郝强减轻刑事处罚,并给予陶宏伟好处费30万元现金,陶宏伟应允并接受该30万元现金。

2008年12月,陶宏伟再次以找关系处理该案件为由,收受郝强存有20万元的中国银行银行卡一张。2009年5月15日,陶宏伟指使陶某持该银行卡到中国银行新民支行支取现金16万元,陶某支取16万元后将其交给陶宏伟,陶宏伟将该16万元交给赵春雨(女,新民市无业人员,陶宏伟情妇),银行卡中剩余的4万元被陶某占有并用于日常消费。

5.陶宏伟利用其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郭鸿雁请托,承诺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郭鸿雁给予的好处费5万元。

2009年,郭鸿雁(女,新民市无业人员)的丈夫高兴涛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郭鸿雁担心高兴涛不能在新民服刑,于是通过张艳玲(女,个体业主)找到陶宏伟,请求其帮忙以便使高兴涛在新民服刑,并通过张艳玲给予陶宏伟一张某25万元的银行卡。

陶宏伟收受该银行卡,并承诺为其办理此事。高兴涛后被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郭鸿雁向张艳玲表示不再需要陶宏伟帮忙办理此事,但未要求陶宏伟退还好处费,陶宏伟亦未退还该好处费。

6.陶宏伟利用职务便利,向温和义索要钱款140万元。

2011年8月,陶宏伟欲购买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58-5号1-27的房产,便以其三弟陶某做钢材生意回款缓慢为由向温和义(时任北京中房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索要人民币100万元,并让温和义将钱打到陶某银行账户中。温和义为日后利用陶宏伟的职务和影响,为自己或亲友谋取利益,便答应了陶宏伟的要求。

2011年8月20日,温和义按照陶宏伟的要求,让其公司员工从公司账上支取100万元,转入陶某个人银行账户中。2011年8月21日,陶某以陶宏伟妻子薛某的名义,将该100万元支付给沈阳克莱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用于购买上述房产。

2013年1月9日,陶某以薛某名义办理了入住手续。2018年1月25日,陶某为上述房产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将上述房产登记在陶某个人名下。

20l4年,陶宏伟及其妻子薛某、女儿陶姿同搬入上述房屋居住。2014年、2015年,陶宏伟以购买车位的名义,先后两次向温和义各索要20万元,共计40万元。温和义为日后利用陶宏伟的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亲友谋取利益,再次答应了陶宏伟的要求。

2015年前后,温某1(温和义之子)被他人诈骗300万元及卡宴车一辆,该案被告人因涉嫌其他犯罪被沈阳市公安局沈北分局逮捕。但温某1被诈骗案因案发地在沈河区,故沈北公安分局不予受理。温和义因此找到陶宏伟,要求陶宏伟帮忙处理。

陶宏伟向沈北公安分局副局长张柏清了解了案件的相关情况,得知温某1确实需要到沈河公安分局报案,遂指示温某1到沈河公安分局报案,沈河公安分局立案后,将该案移送至沈北公安分局合并侦办。在陶宏伟的帮助和协调下,温某1追回了自己被骗的卡宴车。

2018年夏天,温某1驾驶的轿车被砸,车内财物被盗,温某1遂联系陶宏伟让其帮忙处理此案。陶宏伟要求皇姑分局刑警大队尽快侦办此案,但由于客观原因,该案未能破案。

2018年10月初,陶宏伟在与温和义吃饭过程中,温和义告诉陶宏伟说其司机沙某被诈骗,要求陶宏伟帮助处理一下。沙某告知陶宏伟其姐姐男友以借款的名义诈骗沙某30万元,要求陶宏伟帮助其协调该案。陶宏伟随后插手介入该案件,联系沈阳市公安局沈北分局纪检主任郭慧颖,要求郭慧颖给虎石台派出所打个招呼,随后虎石台派出所所长给陶宏伟回电,陶宏伟嘱咐其如果符合立案条件,要尽快立案。

7.陶宏伟利用其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余某的妻子赵某6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佘健给予的好处费5万元。

余某于2011年进入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警大队担任法医,其女友赵某6当时在山西工作,二人分居两地。2012年初,余某找到时任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副局长陶宏伟,请求陶宏伟帮其在沈阳为赵某6安排一份工作。陶宏伟接受余某请托,找到时任沈阳市苏家屯区中医医院院长池某,让其将余某女友赵某6安排到该医院工作。

池某指使该医院人事科科长雷某在违反医院人事录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直接为赵某6办理入职手续。事后余某为向陶宏伟表示感谢,于2012年12月15日办理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并往该卡存入人民币5万元。2012年12月17日上午,余某在陶宏伟办公室将该银行卡给予陶宏伟,陶宏伟接受该银行卡并用于日常消费。

8.陶宏伟利用其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董某侄子董百龙谋求不正当利益,收受董某给予的好处费20万元。

董某(时任新民市兴隆堡乡科技副乡长)三哥董福利之子董百龙,于2012年6月大学毕业,想找个稳定工作。董百龙母亲徐桂杰找到董某,要求董某帮忙办理此事。

董某于2012年6月初找到陶宏伟,将董百龙的相关情况告诉陶宏伟,让陶宏伟想办法帮其办理此事。陶宏伟建议董某让董百龙报考中国刑警学院第二学士学位,拿到该学院第二学士学位后可以直接到公安系统上班,同时表示其在中国刑警学院有关系,可以帮助操作此事董某将该情况告知徐桂杰,徐桂杰同意。

董某向徐桂杰表示需要给陶宏伟20万元作为办事的好处费,徐桂杰称暂时没有这么多现金,让董某先行垫付。董某同意,并于2012年6月6日指使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纳付晓红从该公司支取20万元,通过付晓红个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到陶宏伟指定的账户名为高某1(时任苏家屯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的招商银行账户中。

陶宏伟随后向中国刑警学院的老师打听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情况,得知中国刑警学院当年的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已经结束,未能成功为董百龙办理此事。陶宏伟将其收受董某给予的上述20万元好处费全部用于向高某1偿还借款。

9.陶宏伟利用其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赵某7的儿子赵某8谋求工作调动,并收受赵某7给予的好处费61943.94元。

2013年下半年,赵亚萍找到时任沈阳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六大队大队长的陶宏伟,请求陶宏伟为其子赵兵(时任沈阳市公安局于某分局沙岭派出所民警)调动工作,并给予陶宏伟一张某261943.94元人民币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用户名为其夫赵某2,卡号为62×××30)。

陶宏伟接受该银行卡,并承诺为其办理此事。陶宏伟为帮助赵某8从派出所调至分局工作,先后找到沈阳市公安局于某分局政委穆某、局长王大海协调此事。2014年,赵兵被调入沈阳市公安局于某分局技侦大队工作。陶宏伟将其收受的上述61943.94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10.陶宏伟利用其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王也的亲属曾宪军谋求职务晋升,并收受王也给予的好处费20万元。

2013年春节后,王也((时任中国改革报社记者)找到陶宏伟,请求陶宏伟帮助曾宪军(时任新民市东蛇山子镇副镇长)谋求职务晋升。2013年7月份左右,王也向曾宪军表示需要给陶宏伟30万元好处费,曾宪军随后凑足30万元现金交给王也。王也将其中的20万元先后分两次交给陶宏伟,剩余的10万元被王也占为己有。

陶宏伟收受王也给予的20万元好处费并占为己有。陶宏伟先后找到时任新民市委书记高某2、副书记赵某3一、新民市组织部部长邵某协调此事,但均未成功。事后,王也多次向陶宏伟追要该20万元,但陶宏伟始终未退还。陶宏伟将其中的10万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将剩余10万元交给其三弟陶某使用。

11.陶宏伟利用职务便利,承诺为白某1女儿谋求工作调动,并收受白某1给予的好处费5万元。

白某1(时任新民市人社局科长)之女白某2系辽宁省公路路政管理局调兵山分局工作人员,因其工作单位距家太远,白某1欲将其调至沈阳工作。2014年3月,白某1在北京找到陶宏伟,请求其帮助白某2从辽宁省公路路政管理局调兵山分局调回沈阳工作,并给予陶宏伟现金5万元作为好处费。陶宏伟接受该5万元现金,并承诺为白某1办理此事。由于客观原因,此事至今未办成。陶宏伟将其收受的上述5万元好处费占为己有并用于日常消费.

12.陶宏伟利用其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宋某女儿张某3时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宋某给予的好处费10万元。

2014年3月,张某1(时任新民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通过陶宏伟得知中国刑警学院招录第二学士学位,于是便让女儿张某3时报考。张某3时在报考时,其母亲宋某发现该专业只招收女生4名,而女性报考人数达数十人。宋某担心张某3时考不上,于是找到时任沈阳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陶宏伟,请求其帮忙找关系在张某3时考试过程中给予照顾,为张某3时争取更大的录取机会,并承诺给予陶宏伟一定的好处费,陶宏伟应允。

2014年4月21日,宋某以其婆婆王淑云的名义办理一张卡号为62×××43的建设银行借记卡,并从自己建设银行账户中取出10万元存入该账户内。并于2014年4月末,在建设银行新民支行门口,将该存有1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银行卡给予陶宏伟。

陶宏伟在张某3时参加考试过程中,先后给中国刑警学院老师王某2、陈某打招呼,让二人在张某3时考试过程中给予关照,以保证张某3时能够顺利通过笔试和面试。张某3时当年被中国刑警学院侦查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录取。陶宏伟将上述10万元占为已有,并用于日常消费占。

13.陶宏伟利用其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吉明岐请托,为姚健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吉明岐给予的好处费20万元。

2014年,锦州市公安局技侦支队大队长姚健父亲姚玉田因姚健的工作太累,便想通过关系帮助姚健谋取职务晋升或岗位调整。姚玉田找到吉明岐(时任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希望吉明岐能够找找关系帮助姚健提拔职务或者调整岗位。

吉明岐答应姚玉田的请求,并找到陶宏伟,请求陶宏伟帮助姚健提拔或者调整职务。陶宏伟答应了吉明岐的请求,电话联系时任锦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陈跃,向陈跃推荐姚健,希望陈跃找机会提拔姚健。2015年10月,姚玉田通过吉明岐给予陶宏伟20万元现金,作为陶宏伟帮助姚健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好处费。

陈跃于2016年春节后调离锦州市公安局,并未按陶宏伟要求提拔姚健,亦未调整姚健工作岗位。陶宏伟又先后向王某3、张某4两任局长打招呼,要求其提拔姚健,但均未成功。陶宏伟收受吉明岐的上述20万元好处费,并将其中的18万元交给其三弟陶某使用,其余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14.陶宏伟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曹某现金10万元,并承诺帮助其儿子曹占国谋求职务晋升。


2015年初,曹某(退休)找到沈阳市人社局考试办主任孙某,要求孙明帮忙找关系为其在沈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工作的儿子曹占国谋求职务提拔。孙某答应曹某的要求,并找到时任沈阳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陶宏伟,请求其帮助提拔曹占国。

陶宏伟答应孙某的请求,并随后找到田维(时任沈阳市公安局纪委书记),向田维推荐曹占国,表示希望田维能够找机会提拔曹占国。田维当即给沈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支队长王涛打电话了解曹占国的基本情况,王涛向田维汇报了曹占国的工作情况,并表示曹占国个人条件不错。

2015年3月末,曹某凑了10万元现金交给孙某,让孙某将这10万元现金交给陶宏伟作为办事的好处费。孙某接受该10万元现金,并在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路的天福茶楼交给陶宏伟。

陶宏伟接受该10万元好处费,并承诺帮助曹占国获得职务提拔。但因客观原因,一直未能成功提拔曹占国。2016年12月,陶宏伟主持沈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工作,成为曹占国的直接领导。孙某多次督促陶宏伟落实曹占国职务提拔之事,但由于客观原因,陶宏伟一直未能成功帮助曹占国提拔职务。上述10万元好处费,被陶宏伟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消费。

15.陶宏伟利用其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董某侄女董婷谋求工作调动,并收受董某给予的好处费5万元。

董某(时任新民市兴隆堡乡科技副乡长)四哥董福常之女董婷,家住沈阳市于某区,在沈阳市辽中区杨士岗子中学担任教师,因上班距离太远,于2015年6月给董某打电话,想让董某帮其调到于某区工作。董福忠遂约时任沈阳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陶宏伟在东正温泉养生会馆见面,向陶宏伟说明董婷的上述情况,请求陶宏伟帮助将董婷调至沈阳当老师。陶宏伟答应董某帮助董婷调转工作。

2015年7月的一天,董某从其妻子洪春玲经营的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支取5万元现金,在东正温泉养生会馆见面,将该5万元现金交给陶宏伟作为好处费,陶宏伟接受,随后找到辽宁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崇学时,让崇学时通过其在教育系统的人脉,将董婷调至沈阳工作,最好调到于某区实验小学工作。后因跨地区调动难度较大,董婷调转工作一事并未成功。陶宏伟将其收受董某给予的5万元好处费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16.陶宏伟利用其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赵某4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赵某4等人给予的好处费10万元。

2011年初,赵永华(个体业户)等人因借贷纠纷将债务人许春山起诉至新民市人民法院。新民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一审判决赵某4等原告胜诉。许春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9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但是由于客观原因,直到2015年夏天,新民市人民法院未能执行上述判决。

赵永华为让新民市人民法院尽快执行该案,于2015年夏天通过沈阳市公安局后勤装备部管理一科民警初汉东联系到时任沈阳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陶宏伟,请求陶宏伟帮助其疏通关系尽快执行该案。

为了让陶宏伟能够帮助其加快该案执行进度,赵某4与该案另外四名申请执行人王某4、杨某、郭某、苏某2分别拿出5万元、2万元、7500元、7500元、1.5万元,共计10万元,由赵永华在沈阳市公安局附近的一家馅饼店交给陶宏伟作为好处费。

陶宏伟接受该10万元好处费,并承诺为其疏通关系加快案件执行进度。随后,陶宏伟找到新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贾某,询问该案执行情况。贾某告知陶宏伟该案执行程序较为复杂,执行进度较为缓慢。

陶宏伟让贾某不论用什么办法,要尽快将案件执行款执行到位。但该案因客观原因,一直没能执行完毕。陶宏伟将其收受的上述10万元好处费占为己有,并将其交给赵春雨保管。

17.陶宏伟利用其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李某3的侄子李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李某3给予的好处费99999元。

李振生(新民市公安局看守所民警)弟弟李振平之子李强(营口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民警,后被调到派出所担任民警),欲调至沈阳工作,遂求助于李某3。李某3便找到陶宏伟向其透露该想法,希望能够通过陶宏伟将李强调至沈阳市公安系统工作,陶宏伟应允。2015年10月,陶宏伟以需要用钱为由,向李某3借款10万元,并要求李某3将该10万元存至曹丽(个体业户)的银行账户中。

李某3因李强调动工作之事有求于陶宏伟,便答应陶宏伟的要求。随后,李某3将陶宏伟借钱的要求告知李某4,要求李某4借给陶宏伟10万元,李某4表示同意。

2015年11月15日,李某3和李某4分别拿出3万元、69999元,由李某4按照陶宏伟要求通过李某3之子李成的银行账户向曹丽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同时向曹丽账户现金存入49999元。李某3向陶宏伟明确表示,如果陶宏伟成功将李强调到沈阳工作,上述99999元就作为给予陶宏伟的好处费。

陶宏伟为将李强调到沈阳市公安局工作,先后向沈阳市公安局干部处处长汪某、政治部主任赵某5、公共安全管理平台负责人李某5打过招呼。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将李强调至沈阳市公安局工作。陶宏伟收受的上述99999元用于向曹丽偿还借款,且一直未退还给李某3和李某4。

18.陶宏伟利用其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帮助时玉莲女儿柳佳琪办理中学就读事宜,并收受时玉莲给予的好处费5万元。

2016年8月,时玉莲(个体业户)找到时任沈阳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陶宏伟,要求陶宏伟帮助其女儿柳佳琪办理沈阳市第七中学就学事宜。陶宏伟答应时玉莲的要求,并找到时任沈阳市沈河区教育局局长侯德安,让侯德安利用其职务便利办理此事。

侯德安按照陶宏伟的要求,将柳佳琪办理到沈阳市第七中学就读。事后陶宏伟收受时玉莲给予的现金5万元,并将该5万元交给赵春雨保管。

19.陶宏伟利用其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王晓东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王晓东给予的好处费10万元。

沈阳雷鸣烟花有限公司系辽中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2016年4月9日辽中县撤县设区之前,按照《沈阳市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辽中县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只允许在本地区经营和运输烟花爆竹,如零售业户跨县(市)运输烟花爆竹的,需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审批流程较为复杂,不利于辽中县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向沈阳市内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但是在辽中县撤县设区之后,沈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5日制定的《沈阳市2017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沈阳市公安局于2016年12月16日制定的《全市公安机关强化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规定,2017年春节,三县(市)和辽中区保持原有经营模式不便,保持原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要求不变。

沈阳雷鸣烟花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认为辽中已撤县设区,在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方面应与沈阳市内各区等待遇。并于2016年12月22日向辽中区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辽中区政府相关部门及组织相关部门与市公安局沟通广为企业争取发展机会和与其他市内九区享受相同的政策待遇。

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按照辽中区政府相关领导的批示,于2016年12月日26向沈阳市公安局递交《关于我区雷鸣烟花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要求放宽道路运输相关政策的请示》,要求沈阳市公安局在道路运输方面对辽中区在政策上予以扶持,使辽中区与沈阳其他区享有同等待遇。但是沈阳市公安局对上述企业及辽中分局相关请示迟迟没有批准。

随着春节临近,沈阳雷鸣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经理王晓东为使沈阳市公安局尽快放宽对辽中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方面的要求,于2017年1月10日前后通过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警大队教导员姜伟联系到时任沈阳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陶宏伟,希望陶宏伟帮助其协调沈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相关领导,批准沈阳雷鸣烟花有限公司及辽中分局的上述请求。陶宏伟答应王晓东的请托。

随后陶宏伟联系沈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主管危爆管理的副支队长马某,要求其尽快予以审批。马某遂与危管大队大队长吴某1、专管员侯静茹等相关领导研究后提出意见,报给治安支队支队长刘志海审批,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了陶宏伟。之后陶宏伟与刘志海联系,请求刘志海尽快对上述意见作出审批。

2017年1月21日,沈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批准了辽中分局的上述请示,并向各区治安大队口头通知了上述决定。沈阳市公安局在对辽中分局上述请示审批过程中,对整个审批过程没有任何书面记载,亦没有形成正式的书面决定。

2017年1月23日前后,王晓东再次通过姜伟约陶宏伟在和平大街总统大厦对面的鸿咖啡饭店见面,并给予陶宏伟现金10万元作为好处费。陶宏伟收受该10万元好处费,并交给赵春雨保管。

20.陶宏伟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6谋求利益,并收受李某6给予的好处费5万元。

2016年11月15日,李君(新民市工商局工作人员)的女儿里程程因涉嫌诈骗罪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新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李某6认为里程程系被诬告陷害,遂向新民市公安局主管刑侦副局长吴迪反映情况。

吴迪告知李某6,如对案件不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向沈阳市公安局申诉。李某6因担心无法申诉成功,遂找到陶宏伟,希望陶宏伟帮助其协调关系,以重新审查里程程涉嫌诈骗一案,陶宏伟接受李某6请托后违反正常申诉程序,直接联系吴迪,告知吴迪该案存在瑕疵,里程程系被诬告陷害,并要求吴迪直接接待里程程,并告知吴迪如果办不了该案,陶宏伟将向沈阳市公安局领导请示,由沈阳市公安局负责办理该案。

吴迪按照陶宏伟的要求接待里程程,听取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在新民市公安局办理该案过程中,陶宏伟再次给吴迪打电话,督促吴迪抓紧办理该案。

2017年5月4日,新民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与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联合对里程程案件重新立案侦查,并以涉嫌敲诈勒索对吴某2等人刑事拘留。

2016年12月26日中午,李某6给予陶宏伟现金5万元作为其帮助协调该案的好处费。陶宏伟事后将该5万元交给赵春雨保管。

21.陶宏伟利用其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张影谋求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张影给予的好处费6万元。

2017年3月,张影(车饰杰洗车店经营者)因其儿子吴俊霆就读的沈阳市第二十四中学教学质量较差,欲将其转到沈阳市第120中学借读。张影找到陶宏伟,请求陶宏伟帮忙办理此事。

陶宏伟答应张影的请求,并找到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局长王世辉,要求王世辉帮忙将吴俊霆转入沈阳市第120中学借读无果。

陶宏伟建议将吴俊霆转入沈阳市第27中学借读,张影同意。陶宏伟遂找到沈河区教育局局长侯德安,让侯德安帮助将吴俊霆转入沈阳市第27中学借读。

侯德安按照陶宏伟的要求,将吴俊霆转入沈阳市第27中学借读。事后,张影给予陶宏伟现金6万元,作为陶宏伟帮忙将吴俊霆转入沈阳市第27中学借读的好处费。陶宏伟将该6万元好处费交给了赵春雨。

22.陶宏伟利用其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张某5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张某5给予的好处费50万元。

2017年10月,张景志(新民市石油公司职工)之子张正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某分局立案侦查并逮捕。张某5遂找到陶宏伟,请求陶宏伟帮助张正减轻处罚。

陶宏伟答应张某5的请托,并向相关办案人员打听案件情况。张某5分别于2017年年底、2018年秋先后两次给予陶宏伟好处费总计50万元,陶宏伟收受该50万元好处费,并将其中30万元给予赵春雨,其中2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3.陶宏伟利用其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李某6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李某6给予的好处费10万元。

2017年12月,李君(新民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女儿里程程与程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前进派出所民警)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1月,李君为把程鑫从派出所调到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工作,找到陶宏伟,请求其帮助办理此事,并给予陶宏伟现金10万元作为办事的好处费。陶宏伟接受李某6的请托并收受该10万元好处费。

之后陶宏伟找到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局长李某7,请求将程某调至大东分局刑警大队工作,并于2018年2月5日通过短信方式将程某的个人简历发送给李某7。2018年6月6日,程鑫被调至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警大队工作。陶宏伟事后将其收受李某6的10万元好处费交给赵春雨保管。

24.陶宏伟利用其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董鹏飞谋求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董鹏飞给予的好处费10万元。

2018年初,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前进派出所副所长董鹏飞找到时任沈阳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陶宏伟,请求陶宏伟帮其提拔为正科级副所长。陶宏伟接受董鹏飞的请托,给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局长李某7打电话,让李某7将董鹏飞提拔为正科级副所长。

2018年3月31,在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人事关系调整前,董鹏飞再次联系陶宏伟,提醒陶宏伟帮助其获得职务晋升,并于2018年4月1日在陶宏伟办公室给予陶宏伟现金10万元作为好处费。陶宏伟随后再次给李某7联系,让其在董鹏飞竟聘正科级副所长时给予帮助,并通过短信方式将董鹏飞的简历发送给李某7。

2018年4月18日,董鹏飞顺利晋升为正科级副所长。陶宏伟事后将其收受董鹏飞的10万元好处费交给了赵春雨。

25.陶宏伟利用职务便利,向刘某2索取贿赂50万元。

2018年7月,沈阳市沈河区皇家一号KTⅤ因涉嫌组织、介绍卖淫被沈阳市公安局查处。该案被告人刘某2于2018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随后刘某2因担心该案的处理结果对自己不利,找到时任沈阳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陶宏伟,请求陶宏伟帮忙找办理案件的相关人员对自己从轻处理。陶宏伟答应刘某2的请求,并向刘某2索要人民币50万元。

2018年9月的一天,刘某2指派辽宁盛达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宏伟从公司房屋租金收入中支取50万元现金,并由张宏伟于当晚9时左右在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金水蓝湾洗浴中心将该50万元现金交给陶宏伟。陶宏伟将该50万元占为己有并全部交给赵春雨保管。

26.陶宏伟利用其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刘某3之子刘某4谋求不正当利益,并收受刘某3给予的好处费30万元。

2018年5月1日,与刘德奇(退休干部)之子刘佳合伙经营足疗店的两名合伙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某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刘某3担心该案牵扯到刘某4,于是联系沈阳市公安局纪委副书记陶宏伟,要求陶宏伟帮忙摆平该案。

陶宏伟答应刘某3及刘某4帮其打听案件进展,让刘某3等消息。2018年8月,与刘佳合伙经营足疗店的上述二合伙人再次被沈阳市公安局于某分局抓捕,刘某3再次找到陶宏伟,请求其帮忙减轻对刘某4的处罚,并给予陶宏伟30万元现金作为好处费。

陶宏伟收受该30万元好处费,并答应帮助其处理此案。刘某3事后多次找陶宏伟督促其处理该案,陶宏伟表示如果刘某4被刑拘,那就只能等到起诉阶段,通过检察院和法院找关系帮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让刘某3等消息。后陶宏伟因被采取留置措施,未能处理该案。

陶宏伟于2018年9月20日之前将其收受刘某3的30万元好处费交给赵春雨保管。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宏伟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罚没款收据、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年度考核登记表、陶宏伟收受、索取曾某、赵某6、赵某7、温和义、宋某等人贿赂的书证材料;证人宋某、张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陶宏伟的供述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客观、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宏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陶宏伟经监察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陶宏伟到案后,配合办案机关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为赵某6办工作不属于不正当利益、收受赵某7的钱是借款没有请托事项、收受温和义的钱属于借款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曾某钱款是为日后利用职务影响的感情投资,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辩护意见。

经查,赵某6未经社会公开招聘和考试,通过陶宏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入职到医院工作,违反医院人事录用相关规定,有证人池某、雷某、李某1、余某的证言、聘用审批表、劳动合同书和被告人陶宏伟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故该款项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收受赵某7钱款为赵某8调转工作,有被告人陶宏伟主动坦白及当庭供述和收取的银行卡用于陶宏伟个人消费的记录、赵某8工作变动的履历等证据证明,故该笔款项系借款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收受温和义的钱款问题,证人温和义证明给陶宏伟钱款系因为在沈阳有很多生意今后需要陶宏伟帮忙,证人温某1、沙某、陶某等证人证实资金交付经过、请托事项和办理经过、书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收款收据、车位买卖协议及收条等证据,以及被告人陶宏伟主动坦白收受钱款后,曾接受温和义及其子温某1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为温和义之子温某1被骗等案件说情、打招呼,故该笔款项系借款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收受曾某钱款问题,证人曾某证明给陶宏伟钱款系因为在沈阳有房产和KTV生意今后需要陶宏伟帮忙,名义上是借款,实际上是给陶宏伟钱。

证人林某、朱某、刘某1、李某2、赵某1、苏某1等证人证实资金交付经过、请托为曾某平事和办理过程,以及被告人陶宏伟主动坦白该款系曾某为日后利用职务影响的感情投资,也没有当做借款偿还过曾某,故该笔款项系借款且没有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宏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已实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

二、监察机关在案扣押的被告人陶宏伟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七十万七千四百四十二元九角四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刚

人民陪审员  袁晓明

人民陪审员  谢建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雪


来源:刑事备忘录、论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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