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13:00:08来源:法律常识
化干戈为玉帛,为村民争自由
-广东河源李景律师办理一宗故意毁坏财物罪案获得不批准逮捕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意大利)
远亲不如近邻,守望还需相助!
如果没有在农村生活过,或者没有处理过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也许大家很难真正体会到农民对土地那种刻骨铭心的珍爱!
本宗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就源于邻里之间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侵权责任纠纷,被害人刘某某(化名)在犯罪嫌疑人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上违法扩建涉案房屋,并且拒不自行拆除。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化名)在争吵中失去理智,一怒之下将被害人建造的房屋强行拆除,据某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行为造成被害人近两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了《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意味着,一旦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提起公诉,如果没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本案犯罪嫌疑人很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的刑罚。其不仅无法和家人团聚,也无法赡养母亲,更会失去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让原本拮据的家庭雪上加霜。
起初,犯罪嫌疑人和家属满以为自己拥有林地使用权,就有权利拆除他人在此违法建造的房屋,卧榻之上,岂容他人鼾睡?不曾想,我国刑法并不允许这样的私力救济,本案既不属于正当防卫,也没有达到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其土地使用权的严重程度。于是,对法律的无知导致东窗事发、刑拘到案。
案有所需,必有所应。
我们广东正显律师副主任、刑事法律部主任李景律师等人接到家属焦急万分的咨询电话之后,来不及休完国庆假期,就匆匆赶回广东省河源市连夜接受家属的咨询和委托。当时案件已经由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留给我们辩护律师的黄金救援时间仅有短短的七天。
夜以继日、特事特办。我们辩护律师连夜紧急联络被害人及其亲属。第二天清晨,我们驱车一个多小时赶赴案发现场的偏僻农村,通过走访案发现场,测量受损房屋的面积,询问部分证人,对案件的客观事实有了初步的了解,也掌握了双方多年前相依为命、共同生活的往事。
冤家宜解不宜结、解铃还须系铃人。
我们辩护人召集了双方当事人或者家属,在左邻右舍的共同见证下,列出双方的主要的矛盾,倾听了被害人的真实诉求,在笔记本电脑上逐一记录和修改,并到现场丈量和拍照取证,终于在烈日当空的土地上说服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协助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书》,向被害人表达了真挚的歉意,履行了全部的经济赔偿义务,获得了被害人的充分谅解。
晓之以情、动之以理。
来不及吃中午饭,我们又驱车赶到几十公里之外的县看守所,在高墙之内会见了身陷囹圄的犯罪嫌疑人,同他耐心地解释了法律规定和类似判例,以及犯罪记录对自身或者子女的工作和参军等存在的重大影响,得知妻儿不离不弃和奔波劳累之后,这个不苟言笑、勤劳肯干的农家汉子眼眶有些湿润了……,他诚恳悔罪、悔恨不已。
笔耕不辍、文以载道。
会见回来,又是一个不眠不休、挑灯耕耘的夜晚,我们加班加点起草了五页的《建议不宜批准逮捕辩护意见书》,附上了犯罪嫌疑人的劳动合同、房屋照片、《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款收据》、《悔过书》,以及类似案例包括江苏省高级人民(2015)苏刑再提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柳某、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再审改判无罪案)、江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陈某、胡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重审改判无罪一案)一并提交给了承办检察官,并对案件细节和辩护观点娓娓道来。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能幸运地碰到像本案这位具有崇高的职业良知和担当精神的检察官。
秋风秋雨,自由可贵。
几天后,检察院终于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民警加班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看守所出具了《释放证明书》。在刑拘10多天之后,犯罪嫌疑人范某某终于被打开手铐,走出看守所,深深呼吸了一口自由的空气。那一刻,焦急等待的亲人们相拥而泣……
我从事律师近十年,累计为十多位犯罪嫌疑人取得不批准逮捕、撤销案件、不起诉等无罪释放的结果,但是我一直没能亲自到看守所迎接每一位重新获得自由的当事人。我总想:久别重逢的那一刻,应该更多地属于相信法治并且不曾放弃的家属们。于我们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无所谓锦旗或者桂冠,一句感谢、一个微笑,一切的努力和付出都值得!
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刑事团队负责人李景律师简介:
1、专职从事律师工作近十年,此前曾经担任近十年的广东某股份制上市公司的董事等高管。
2、近年来主要从事刑事犯罪辩护、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合规管理、保险合同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先后取得了十多宗取保候审、撤销案件、不逮捕、不起诉、减轻处罚等刑事案件的办理结果。并为多位当事人挽回了总计近千万元的经济损失,专业尽责、成绩斐然。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书。
学历学位:
湘潭大学法律本科,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
2015广东省律协、团省委第二期“千优百俊”青年律师培训班结业;
2016广东基层干部培训学院首届“刑辩力”刑辩匠人特训营结业;
2017广东省深圳牛律师机构首届“刑辩力传承人”导师训练营结业;
2018年广东省律师协会“法治宣传人才高级研修班”结业;
2020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训班”结业。
社会职务:
广东省河源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和宣传工作委员会主任;
河源市人民政府首届立法咨询专家;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一批刑事辩护入库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辩护律师专家库人才;
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课题组调研员;
华南雄鹰刑事法律团队发起人-------
执业理念:专业尽责,敬业乐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