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13:04:42来源:法律常识
犯盗窃罪被羁押的惠某林,因病在医院治疗期间,趁着看管自己的两名看守所工作人员薛某、惠某睡着的机会,用输液后没有拔除的留置针头打开脚镣逃离医院,随后又在榆林市清涧县城杀害一人。一审法院以薛某、惠某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薛某不服上诉。9月29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该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2月8日下午2时,清涧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清涧县看守所在押人员惠某林因病在清涧县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脱逃。经侦查,惠某林在医院逃脱后,与一商铺经营业主武某发生争执,致武某死亡。事发后,公安机关迅速调集警力实施抓捕。2019年12月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惠某林被警方抓获。
案发前,薛某、惠某两人都是清涧县看守所干警。一审法院认定,惠某林因犯盗窃罪被羁押于清涧县看守所,2019年12月5日15时许,其因病出所在清涧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12月6日19时至2019年12月7日9时期间,由清涧县看守所工作人员薛某、惠某在清涧县人民医院值班看管惠某林,惠某林趁薛某、惠某睡着之际,用其输液后未拔除的留置针头打开脚镣,于2019年12月7日凌晨5时24分许逃离病房,其离开医院后,在清涧县与一商铺经营业主武某发生争执,并将武某杀害。案发后,薛某、惠某主动到清涧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薛某、惠某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对两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判后,薛某提出上诉,他认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罪犯的逃脱不应完全归责任于他,且他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请求法院对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榆林中院认为,上诉人薛某、原审被告人惠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值守看管服刑人员外出医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服刑人员惠某林脱逃,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依法应予惩处。
关于薛某所持罪犯的逃脱不应完全归责于其,其只是看守所法医,警务专业水平有限之上诉理由。经查,卷中证据显示,薛某于2008年12月28日调到清涧县看守所担任教岗民警兼所医,其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惠某林出所就医过程中,薛某与惠某违反相关工作条例,致使服刑人员惠某林脱逃,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渎职犯罪。原审判决已对其具有自首等从宽处罚情节予以评判,并在量刑中予以体现,法院院再以此对其从轻处罚于法无据,且该案件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其不宜适用缓刑。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榆林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