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刑事律师详情咨询(惠州刑事案件律师)

时间:2023-05-11 19:34:3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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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 年,覃某的朋友陈某以投资回收废铜为由要求覃某投资,覃某遂投资 130 万余元。覃某介绍李某、凌某与陈某相识,陈某又以同样的理由诱导李某、 凌某投资。李某、凌某二人将投资款转给覃某,由覃某转给陈某,覃某、李某与 凌某三人签订合作协议。后三人发现陈某将投资款挪为他用,与陈某协商还款未 果,遂报警处理。公安以覃某共同实施诈骗将其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本团队律师接受杨某家属的委托后,立即会见了覃某。会见后得知,覃某自 身亦是受害人,在介绍李某、凌某与陈某相识前其已向陈某投资了 130 余万元, 覃某对陈某实施诱导他人投资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其与陈某在主观上无共同犯 罪的故意。本团队律师详细论述了本案事实以及其中的法律关系,公安局最终对 覃某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

【法律规定及案件结果】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 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经本团队律师详细论述,覃某未实施 诈骗的行为,其也未参与帮助陈某实施诈骗,侦查机关最终认为覃某未与陈某共 实施诈骗罪,对覃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案例评析】

本案中,覃某因介绍李某、凌某与陈某相识,后陈某诱导李某、凌某投资系 由覃某收款转账,覃某又与李某、凌某签订合作协议,公安机关据此认为覃某与 陈某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本案的焦点在于需要论述覃某客观上无实施诈骗的行为, 主观上无与陈某共同实施诈骗的故意,着手于该点即可使本案取得良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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