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1 23:55:1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河南某中学教师刘某某被发现在家中去世。此前的近一个月中,她在给学生上网课时多次遭到匿名者的骚扰与刺激:有人潜入直播课堂,通过语音辱骂、共享屏幕等方式扰乱课堂秩序。互联网上,这种有组织的匿名行为被称为“网课爆破”。对此,当地有关部门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入侵网课的爆破者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法律层面如何进一步治理网络暴力?接受记者采访的律师和专家表示,“网课爆破”行为涉嫌多种违法犯罪。针对相关案件中受害人面临的取证难题,专家建议网络平台落实用户实名制,加强技术监管,为调查取证提供协助,降低事后追查成本。
事件:“爆破者”涉嫌多种违法犯罪
类似事件中,这些匿名入侵网课的爆破者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朋礼松认为,该案中匿名者恶意干扰网络课堂秩序,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而对老师进行侮辱、诽谤,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什么情形属于“情节严重”?朋礼松介绍,司法实践中,如果侮辱行为导致他人自杀或死亡,一般可归属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可作为公诉案件处理。
“换言之,如果本案受害者遭受网络暴力和猝死之间确存因果联系,则该起事件背后的幕后组织者或技术提供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朋礼松说。
他还提到,即便上述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可依据情节对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同时追究民事赔偿。
匿名者是如何入侵网课的?记者了解到,会议账号、密码的来源,有的是黑客破解,有的则是学生出于“恶作剧”等目的主动将相关信息外泄。
如果有学生向爆破者泄露会议密码,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朋礼松认为,要视其主观认知、客观追求等要素来综合判断,“如果是经人教唆、指使,或是积极配合爆破者实施相应的发送骚扰信息刷屏,辱骂师生、播放不雅视频等行为,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据媒体报道,组织实施“网课爆破”的匿名者中同样不乏未成年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朋礼松也提到,未成年人如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实践中通常也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领域,涉事未成年人的家长需为侵权行为买单。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困境:自诉面临取证难题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网课爆破”行为具备匿名性且针对特定目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属于一种新型网络暴力。
近年来,网络暴力越发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数据显示,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从严追诉网络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犯罪,起诉3400余人,同比上升51.3%。
当前法律层面尚未对网络暴力作出明晰定义,司法实践中涉及网暴的罪名通常是寻衅滋事罪、侮辱罪和诽谤罪等。据朱巍观察,事后追究的成本高,是网暴受害者在维权之路上面临的主要困境之一。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法官袁玥也向记者介绍,审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的重要难点在于网络暴力事件的相关事实查明困难,具体表现为侵权主体身份难确定、网络暴力事实难认定以及网络暴力所造成的损害难查明。
“以确定侵权主体身份为例,各个平台身份验证手段的不同导致用户信息的真实性有差别。而账号注册者和使用者不一致的情况也多有发生。”袁玥说,如果无法查明侵权内容是谁发布的,就找不到实际侵权人来承担侵权责任。
朋礼松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这些案件中,施暴者往往人数较多,且参与程度不同,受害者很难准确锁定主要实施者;其次,一些网络平台在落实用户实名制方面仍不到位,导致受害者找不到实际侵权人。”
“侮辱、诽谤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即被害人告诉才处理。”朋礼松说,受限于案件情节和个人取证能力,网暴受害人在维权时极少诉诸刑事途径。
什么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可以主动介入,帮助打击网络暴力?
朋礼松提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犯罪嫌疑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对于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而一旦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就可以直接变为公诉案件。
记者注意到,关于从严追诉网络诽谤犯罪,司法机关正释放出积极信号:备受关注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中,检察机关促使案件“自诉转公诉”;而在“老夫少妻”诽谤案中,广东佛山公安机关则直接以公诉案件立案。这两起案件均被写入了全国两会最高检工作报告。
建议:落实平台主体责任
如何破解网暴受害者面临的取证难题,降低事后追查成本?
朋礼松认为,对于受害者提出的取证需求,平台应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尽可能提供有效的协助。袁玥也表示,法院如果能和平台联动,通过实名认证快速定位网暴用户,将更有利于网暴案件的审理。
“互联网是有痕迹的,所有施暴者都该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朱巍认为,平台应该以落实网络实名制为基础,强化技术监管责任为手段,保证网络安全和正常的传播秩序。
治理网络暴力,平台责任重大。11月2日,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强化了网站平台对治理网暴的主体责任。文中也提到,为了保护当事人,用户遭遇网暴风险时,网站平台要及时发送系统信息,提示其启动一键防护,免受网暴信息骚扰侵害。
网络暴力给受害人身心带来巨大伤害,如何为他们提供更高效的救济手段?
袁玥表示,《民法典》规定了一项人格权禁令。这一制度使受害者可以通过非讼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并快速作出裁定,要求施暴者停止侵权行为。
“但目前,调取网络用户身份信息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从而影响人格权禁令及时性功能。”袁玥说。对此,有专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人格权禁令的司法解释,明确其程序和要件。
朋礼松也认为,在法律层面,不能一味依赖刑事法律的作为,还应通过细化法律规范、发布司法案例等方式,指引受害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网络暴力的预防和制止,离不开平台、网民、行业协会、司法系统等多方主体协调,只有形成合力,才能杜绝网暴。”朱巍表示。
【记者】孟健
【作者】 孟健
南方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