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2 01:45:48来源:法律常识
刘金福父母想见到儿子的念想再次落空。10月18日,刘金福辩护律师张进华收到法院不予取保的决定书。
今年30岁的江西青年刘金福因在网上用抢票软件为他人代抢火车票,收取佣金,2019年2月被以涉嫌倒卖火车票罪拘留,3月19日被逮捕。2019年9月13日,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刘金福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4万元,没收犯罪所得31万元和作案工具,手机和电脑。
刘金福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刘金福的小姨不理解,“为什么一些平台推出加速包给人抢票就不够罪,刘金福就被判刑了呢?”
代抢火车票究竟是否触犯刑法,专家意见不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律师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被告人所涉有偿抢票服务很常见,诸多互联网平台都推出了类似有偿服务。有偿抢票属于民事代理行为,消费者选择更为便利的平台代自己购票,且自愿支付未超出合理范围的报酬。这应该是民法而非刑法规制的范畴。
同济大学铁道与城市轨道交通研究院孙章教授认为,代抢火车票破坏了正常购票秩序。但法律应该明确界限,规定收益超过一定金额,认为是抬高价格,倒卖火车票,低于一定价格,属于劳务行为。
赣州警方抓获刘金福的现场。图片來自赣州网警巡查执法官方账号
青年替人代抢火车票
刘金福是江西井冈山人,父母如今都60多岁了。刘金福的小姨尹女士介绍,初中毕业后刘金福一直在外地打工,2017年回到家乡,想陪伴年事已高的父母。为了谋取生计,刘金福开了票务工作室,替人在网上实名抢火车票。
据警方通报,赣州铁路公安处打击票贩小分队2019年2月初通过网络巡查发现有人在网上发布购买火车票的信息,民警分析判断可能有人利用网络收集旅客身份信息订、取火车票后高价倒卖。警方锁定了刘金福,并将其抓获。
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7月,刘金福以1500~4500不等的价格在网上购买抢票软件,以30元/万个的价格购买“打码”,以2740元的价格购买了12306网站实名注册账号935个,用于在12306网站上进行抢票操作。此外他还购买了两部手机,用于接单和打广告。抢票成功后,刘金福根据所抢购火车票的车次、乘车时段及运行到达车站等不同情况,向购票人分别收取50元到200元不等的佣金。从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刘金福先后倒卖火车票3749张,票面数额123万余元,获利31万余元。
2019年9月10日,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并在庭审公开网上进行直播。
在庭审中,刘金福对指控事实并无异议,但他表示并不知道代抢火车票是否是违法犯罪。
刘金福的堂哥告诉新京报记者,刘金福为人老实,“我们都认为倒卖火车票是囤一批再加价卖,帮人抢不是倒卖。我堂弟初中毕业,文化水平比较低,如果他知道触犯法律,肯定不会这么做的。”刘金福的堂哥说。
“十一的时候我们去南昌,还在互联网平台上加价20块抢了票,票钱才多少钱啊。那些大平台都在做,为什么刘金福给人代抢就是犯法了?”刘金福的小姨尹女士说,刘金福的母亲由于在陶瓷厂打工背部受伤不能弯腰,今年刘金福父亲被确诊为肺癌,需要定期化疗。之前两人存在儿子支付宝的一些钱被冻结,夫妇俩向亲戚借钱维持生活。
2019年9月10日,刘金福倒卖车票一案一审庭审直播。庭审直播截图
公诉人认为构成倒卖车票罪
在一审庭审直播中,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公诉人表示刘金福高价倒卖火车票、网络订单,情节严重,构成倒卖车票罪。
公诉人认为,刑法中的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囤积大量车票,或利用优势控制票源,而后出卖给不特定人,情节严重的行为。立法上并没有定义为先买进后卖出,用抢票软件大量刷票的模式,与普通的票贩子、黄牛党并无区别,都是把票控制住再高价卖出,刘金福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抢票软件控制票源,使得购票人通过正常方式无法购得车票从而不得不从其手中购买高价票。
另一方面,公诉人认为,刘金福面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发布代抢火车票广告,利用旅客购票难和急需购票的心理,自行根据列车座次,乘车时段及运营方向等标准,每张加价50至两百元不等的价格,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劳务费用范畴,其行为是披着民事合法外衣的倒卖火车票行为。
湖北人王女士曾通过刘金福代购过火车票。她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在深圳工作,从2017到2019年找刘金福抢过五六次票,普通列车收费80,高铁票收120。
“如果不是票难买,我也不想花这个冤枉钱。不过对比其他抢票的人,刘金福收费不算高,还有更贵的。”王女士说,“我每次找他都把个人信息、要购票的车次发给他,抢到票后再把票钱和加收的劳务费一起给他,然后自己去火车站取票。”
此外,公诉人表示,火车票作为限制交易的有价票证,其交易行为有明确规范,按照相关规定,具备铁路客票销售权的只有铁路运输企业设立的销售点及经批准登记的代理销售点。刘金福的抢票行为,使这些代售点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影响了正常的购票秩序,也增加了12306网站服务器的负担。
刘金福在庭审中辩称,自己抢票行为和互联网平台等软件一样,并没有囤积票。开庭前,刘金福在律师的帮助下,向赣州铁路公安举报了一些互联网平台的软件同样涉嫌倒卖火车票。
2019年8月20日,赣州铁路公安处刑警三大队出具的一份工作情况说明,称对于刘金福实名举报互联网平台涉嫌倒卖车票的举报情况,“尚未查证属实。”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关于抢票软件代抢火车票也多有媒体报道并讨论其合法性。《北京青年报》曾报道,2018年春运期间至少有58家平台推出了抢票软件,并推出了有偿抢票服务。一家平台还针对云抢票做出了说明。其表示,之所以能通过该技术抢到票,是因为软件会用云监控功能,24小时注意票务数量。
律师做无罪辩护
刘金福的一审辩护律师曾庆鸿认为,刘金福代抢火车票属于民事代理行为。他认为,法律虽然禁止倒卖火车票的非法经营行为,但是并没有规定旅客必须本人亲自去购买火车票。法无禁止即许可,此种情况下受委托的人自然可以通过网络订票或者排队的方式到售票窗口代意欲出行的旅客买回其所需的车票,并收取适当的劳务费。
曾庆鸿提出,实名制下代购车票的行为不具备对别人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形成侵犯性。自2012年国家火车票实行实名制,刘金福为他人代购必须得获得其他旅客的身份信息,之后再以获得的他人身份信息去登录12306网站,之后不断刷票,才可能买到车票。“这种情况下,刘金福不过是通过网络排队的形式代他人订购车票。车票来源、票价是铁路部门,购买方式是网络排队,大家购票的机会是平等的。”曾庆鸿表示。
他提出,实名制下车票根本不可能被倒卖。本案中,刘金福的行为不过是为多个特定他人代购车票,并非以自己名义购进将车票囤积而伺机予以高价出售给不特定人,实名制火车票自订票成功之时其所有权始终属于旅客,不存在火车票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形,也不可能转卖其他人。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早在2013年,一对夫妻替农民工代购火车票收费就引起争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在访谈中同样提到,火车票实名制后,倒票的客观性就不存在。“如果有人未经我同意,搞到一张火车票,再倒卖给我,我不要,他不就废了吗?”何兵说。
何兵教授认为,代购收费是一种正常的民事交易行为,目前只规定代卖火车票经过许可,并没有规定代购需要特许。
刘金福的二审辩护律师张进华同样为他做无罪辩护,他认为,刘金福在“代购”过程中,收取了一定比例的佣金,这符合市场规律,刘金福可以选择收钱,也可以选择免费提供帮助,这属于市场调节和道德约束范畴,刑法目前没有条文对此加以限制。
“有一些代购行为是刘金福免费做的,没收取任何费用,有的时候,刘金福被乘客欺骗,帮人垫付购票款后,就没收到相应票款,不但没有挣取佣金,还搭进车票钱,这与倒卖车票具有明显区别。”张进华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
有偿代人抢票是否够罪引争议
关于代抢火车票是否够罪,网上争论不断。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律师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被告人所涉有偿抢票服务很常见,包括携程、飞猪等诸多互联网平台都推出了类似有偿服务。这种服务是双方的委托代购行为,是自主自愿做出的决定,不具有强迫性。也即是说,有偿抢票属于民事代理行为,消费者选择更为便利的平台代自己购票,且自愿支付未超出合理范围的报酬。这应该是民法而非刑法规制的范畴。
王维维指出,从相关法律规定看,有偿抢票常被指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经营罪和本案被告人涉嫌的倒卖车票罪。“我个人认为,这三项罪名中的后两个罪名、尤其是倒卖车票罪,已经与现下出行方式多样、出行选择便捷、实名制购票等出现了极大的不适应,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王维维说。
另外,对于抢票软件是否构成市场秩序的影响,王维维认为,因为有实名制购票制度的存在,这些抢票行为、技术手段,只要不属于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都应该属于合法的行为、手段,未造成对出行购票秩序的影响。因为最终购买到火车票的人都是真实的乘车人,并没有给存量的出行资源造成浪费。平台只是利用合法技术去帮助没有时间自行抢票的乘车人,且乘车人自愿支出合理费用。
同济大学铁道与城市轨道交通研究院教授孙章向新京报记者表示,他认为代购抢票的行为是否是倒卖火车票与实名制关系不大,关键看具体案情。按照法律规定,火车票价格就应该是票面价值,如果是明码标价,收取高额价格就属于代卖火车票,他们肯定是没有经营资质的。
“他们认为为社会作出贡献了,认为是劳动所得,但实际上肯定扰乱了网络购票秩序。如果是志愿者帮人在网络上买票,别人出于自愿给感谢费、劳务费,不算是倒卖,当然这个数量是有限的。”孙章教授说,“虽然12306也在技术屏蔽抢票软件,但抢票软件也在更新技术,互相博弈。即使在无票的状态,12306也有候补购票程序,大家排队等退票的,抢票也扰乱了正常的先来后到的秩序。我们曾讨论过这个问题,但是否属于倒卖意见也没有形成共识。”
孙章教授表示,法律应该明确界限,规定收益超过一定的金额,认为是抬高价格,倒卖火车票,低于一定价格,属于劳务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认为,从历史解释角度,立法的时候的确是为了打击非实名制购票。网络时代,问题的关键取决于如何理解倒卖,他认为如果大平台的抢票服务不构成犯罪,那么个人的开发行为也不宜以犯罪论处,否则有违平等原则。
新京报记者 赵朋乐 编辑 曹林华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