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2 05:06:06来源:法律常识
我苏特稿 记者/方群 编辑/木圭
近日,南京市民常先生向我苏特稿记者反映称,他的一套位于南京鼓楼区的房产被鼓楼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常先生对此感到非常疑惑——这套房子是他2002年购买的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套执行房产。如果是违法建筑,又怎么能被查封出售呢?
(被认定为违建的房产)
法院执行房产被认定为“违建”
2019年5月9日,住在南京市鼓楼区虎踞路50号的常先生家里来了几名城管队员。对方告知常先生,有人举报说常先生居住的这套住宅可能是违建。2020年5月15日,鼓楼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常先生发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他在5日内自行拆除这处建筑。这让常先生摸不着头脑。
“当时我爱人在宿迁市驻宁办工作,听说我家房子要征收,驻宁办又有一套房子要卖,所以就花25万元把这处房子买下来了。”常先生说。当时房子没办理房产证,但因为是法院没收房产,他对于办证的事情也没有太过担心。
(限期拆除决定书)
我苏特稿记者在鼓楼区虎踞路50号看到,这套面积76平方米的住宅从外观上看和周边住宅没有什么区别,很难看出是违章建筑。
“我们跟南京市规划局反复确认过,这套房子之前是消防通道,后面加盖的,很清楚。我们现在就是按照违建查处。”南京市鼓楼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案执法队员张洁说。
“违建”也能执行?宿迁中院三缄其口
我苏特稿记者了解到,涉及房产原为江苏斯阳客车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所有。2000年前后,斯阳客车公司因走私犯罪,依照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宿迁中院”)判决,这处房产被上缴国库,变价折抵被告单位被判处的罚金。在2002年常先生购房前,该房产未办理权属登记。
常先生买房后携带宿迁中院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宿迁市人民政府委托宿迁驻宁办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委托书、买房收据等材料,多次前往南京市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但都没有办成。因为,不动产部门要求法官上门说明情况。
(宿迁中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不动产部门说,法律文书必须由宿迁中院执行法官送达,我转交不能办。”常先生说。他多次要求宿迁中院方面配合办证,但宿迁中院坚持认为,常先生自己带着文书就能办。办证的事就这么拖到现在。
对此,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咨询科负责人雷飞表示,人民法院有权让不动产登记部门依嘱托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必须按流程执行。但在执行前,执行法院应当对执行标的进行审查。
“依嘱托登记,法律上是有明确要求的:必须得是法院的执行法官带着工作证执行证,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我们,我们按照这个来办。法院正常在执行之前,是应该核实这个事情的,不能通过拍卖或者其他程序把一个违法的建筑变成合法的,这个是不可能的。”雷飞说。
(宿迁市政府委托驻宁办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委托书)
6月16日,针对2001年宿迁中院的案件执行情况,我苏特稿记者多次联系当时的执行法官、现宿迁中院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刘怀试图了解情况,但刘怀的手机始终无人接听。
同时,记者也试图联系宿迁中院宣传部门,工作人员也谢绝了记者的采访请求。
宿迁市政府:正在加紧办理群众诉求
我苏特稿记者在常先生当年购房的各项手续中看到,购房合同是常先生和宿迁驻宁办签订的。收款收据也是宿迁驻宁办开具的,购房款已上缴宿迁市财政。此外,宿迁市政府还委托宿迁驻宁办协调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常先生说,多年以来为了办证的事,他往返南京、宿迁20多次。宿迁市政府是否有权作为房屋所有方,将这处法院的执行房产对外出售?
(为办证,常先生已经往返宿迁20余次)
6月17日,宿迁市委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市政府正在对事件积极处理,市领导已经开会会办此事,什么时候有结果还不清楚。截至记者发稿前,宿迁市政府尚未对常先生作出答复。
(常先生当时的购房收据)
南京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赛认为,常先生面临如今的两难困境,当时该房产的执行方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拍卖或者采取折价手段的时候,至少要进行权属透明,并向买受人告知,你买这个房子到底能不能取得房屋产权。如果是违规的建筑,或者没有规划,就不可能有产权证书,违建就不能变现。所以说这是当时法院审查的一个问题。”张赛说。
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建议,可以依照购房时常先生和宿迁市政府驻宁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向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宿迁市政府协助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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