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2 11:25:49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与前女友袁某发生纠纷,期间被告人王某欲驾驶面包车离开,被害人袁某拽住该车副驾驶一侧已锁车门试图阻拦。
被告人王某明知袁某手拽车门,仍然启动车辆,向前行驶,致使被害人摔倒并被该车辆碾压,造成被害人右肺破裂、肋骨骨折4处、肩胛骨骨折。
经鉴定,被害人袁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二、办案过程
2020年12月,王某及其家属找到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
尚学刑辩团队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与王某及其家属进行细致沟通并对案件进行专业的分析,事后被害人在医院治疗,王某一方积极支付各项医疗治疗费用及护理营养支出,公安机关考虑到王某在事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治,所以决定对王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期间,尚学刑辩团队在办理案件中向王某及其家属建议要妥善处理好被害人后续治疗事宜,以便后期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被害方始终不同意协商处理。
2021年9月,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尚学刑辩团队第一时间立即前往检察院开展阅卷工作,认为该案的定性有待商榷,遂向检察院提交了王某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和希望本案适用刑事和解程序的书面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同意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但经讨论不认同过失致人重伤的定性意见。
接下来面临的问题是,王某及其家属希望能够获得较轻的处罚,比如或不起诉。但是,公诉机关经过讨论形成了故意伤害起诉意见,如果辩方坚持定性不准,不认可公诉方指控的定性故意伤害罪犯罪,那么公诉方就不会对王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使辩方通过辩护能够说服法官将案件的定性改为过失致人重伤,王某也不一定就能获得缓刑的结果。基于此,办案律师与王某及其家属进行了充分协商和沟通,最终尊重委托人的意见,选择认罪认罚同时向控方和法庭提出减轻处罚且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2021年11月4日,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办案律师陪同王某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三、辩护要点
辩护人对指控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也是有一定的原因和无奈,被害人也明显具有一定的过错。
(一)结合本案客观情况分析
2020年11月10日上午九时左右王某接到一个电话要开车外出。由于行为人王某与被害人是曾经的恋人,近期一直有情感纠缠,所以被害人表示要跟从王某一起去,王某明确拒绝之后,被害人仍要一同前往,并表示“你到哪里,我就去哪里”。被害人走到副驾驶后面的车门位置,拉车门后没有拉动,又拉副驾驶车门,没拉动。王某发动车子后被害人用手拉住副驾驶车门,企图让王某停车,而王某没有停车并试图点一下加速,根据当事人王某笔录显示,王某认为被害人能够知难而退松手,被害人没有松手反而跟着车子向前,导致事故发生。综合全案和相关证据作如下分析:
1.从案发前两人的行为看,被告人王某加速向前行驶,只是想甩掉被害人对自己的纠缠。案发前,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曾经是恋人关系,分手后被害人患上了一种疾病,其认为被告人应当负有责任,遂要求被告人出钱帮其治疗。2020年11月8日至11月10日,被害人一直跟着被告人,并声称“你去哪里,我就去哪里”。11月10日上午王某接到电话要开差外出,被害人坚决要求以一同前往,并继续声称“我不管,你去哪里,我就去哪里”,王某拒绝,于是被害人拉车门企图阻止王某开车走,随后被车子卷下压伤……
由此可以看出,从两人恋爱分手后,被害人一直要求王某为其治病,从2020年11月8日到案发时,被害人一直跟着王某,并声称,“你去哪里,我去哪里”,案发时王某又接到单位电话要去办事接人,觉得被害人在车里不方便接人,所以当被害人手拉车门时,王某主观上是想摆脱被害人的纠缠,所以才会轻点油门加速前进。
2.从案发时被告人王某的心理、行为分析,王某车子加速是想让被害人不要拉车门,对于损害结果的故意程度和恶性不深,属于放任型间接故意。案发时王某将车子发动后,被害人还是手拉车门不松手。根据王某的口供可知,王只是想发动车子后点一下加速是想让被害人知难而退,并不是特别想去恶意伤害被害人。所以王某主观上是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被害人的结果,却放任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王某卷宗中的供述,他认为小孩子都知道开车后很危险,他认为被害人一定会松手的,王某以为他加速后被害人肯定会因为危险而松手,所以王某在主观意志上并不希望造成被害人受伤的结果。
3.从案发后王某的补救措施看,王某积极参与抢救并缴纳费用,一定程度上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当王某感觉车子颠簸后,猜到可能压到一个东西后,于是立刻停车,并下车查看被害人的情况,而后拨打120,得知120车子只能坐一个看护人的情况下,王某就打车赶到医院,到医院后主动缴纳费用。
由此看到王某事后积极对被害人受伤的情况进行补救,被害人被压伤后,王某主动打120和110,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当得知救护车只能坐一个人时打车前往医院。由此可见,王某在主观上是不希望被害人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处理问题
1.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条件,应依法认定具有自首情节。本案侦查机关没有依法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为案发后报案人为受害人的母亲,被告人是在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不符合自首的构成条件。辩护人通过阅卷和核实,客观上案发后王某也主动拨打110报警和120救护(手机通讯记录),到案后如实交代所有相关案情,认罪态度较好,应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条件,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害人具有一定责任。案发时,王某当着被害人的面接到电话,表示单位有事要开车走,明确拒绝被害人一同上车之后,被害人还是拒绝离开,当车子启动后,明知跟车的行为具有一定危险性,其仍然不松手,并期待王某会停车,所以在整个案件发展过程中,被害人对于自己受伤的行为结果具有一定过错。作为一个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人被害人完全能够认识到自己抓住行驶的汽车具有很大危险性的情况下,仍不松手,企图以此方式让王某停车,这是不安全也是不明智的行为,对自己的身体更是不负责任,所以被害人对自己受伤的结果具有一定责任。
3.被告人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从卷宗材料中公安机关对于王某犯罪记录的查询可知,王某没有从事过任何犯罪行为,从案发至今,一直态度端正,积极帮助受害人治疗,支付赔偿费用,认罪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法》第15 条规定,可从宽处罚。
4.本案发生是因个人感情问题引发争执而偶发的案件,被告人王某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王某与被害人两人是曾经的恋人,因为治病发生争执,在出现争执时两人要能够理性看待问题。案发前,两人有冲突时也应打110,避免冲突扩大的效果。另外两人年纪较小,缺乏社会经验,从卷宗材料看被害人认为自己抓住车门王某就可以停车,而王某认为我加速被害人就会松手,总体而言之,属于偶发性事故,再进一步看两个人心智都不太成熟,事后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积极主动承担治疗费用和照顾受害人,王某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
5.案发后主动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且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获得受害人谅解。无论是2020年11月9日晚,还是案发时2020年11月10日上午,在被害人身体状态不好或者是受伤时,王某第一时间都能立刻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并缴纳医药费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受害人且获得受害人谅解,希望人民法院能够从宽处理。
综上,我们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犯罪,但被告人具有以上法定的从宽处罚的情节,希望人民法院在最终定罪量刑时能够综合全案,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王某从宽处罚,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给刚走出大学校门踏上社会的年轻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四、办案结果
2021年11月19日,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五、心得体会
1.我国传统辩护理论认为,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受被告人的意志约束。
但是律师的辩护权是基于被告人的委托,所以辩护律师应当先对被告人负有忠诚义务,并基于被告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考量,与被告人事先沟通。具体到本案,办案律师认为可以通过辩护将本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档次)的定性改为过失致人重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但是即使这样,法庭最终也可能对王某判处实刑,所以辩护律师只能尊重被告人的意愿,退而求其次。当然,本案的办案律师最终也帮助被告人获得了缓刑结果,算是幸不辱命吧!
2.善于挖掘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本案中,侦查机关破案经过认为案发后是受害人母亲报警,后公安机关赶到医院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自首系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关系到当事人是否可以降格处理的的具体量刑问题,辩护人通过阅卷和当事人的交流,发现被告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警110和120救护,当120救护车来之后,立即和120车辆一同赶往医院办理手续并支付抢救费用,后辖区派出所到医院找到他们,并带其回公安机关讯问。由此可见,被告人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报警,同时为了抢救受害人,又立即和120救护车一同赶往医院办理救治手续和支付抢救费用,而没有和抓捕,其行为完全符合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法定条件,应依法认定为自首,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本案也获得了降格减轻处罚且适用缓刑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