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8:59:07来源:法律常识
11月23日上午12:03,武陟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值班律师正准备下班,六七个人慌张推门而进。“等等,律师还在吗?我们想咨询个法律问题,听说你们这有专职律师免费咨询,我们几个人紧赶慢赶来了,不过还是有点晚了,我们心急,你们能迟会儿下班吗?”中心工作人员连忙说:“不要着急,杨律师正好还没走,你们有什么问题先登记一下,我们可以延时为你们服务。”杨律师也面带笑容说:“来我这儿吧,先坐。一个个来,不着急,慢慢说。”
这几人是大封镇某村人,两年前均和刘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日期,本来还款日期已到,曾向刘某讨要过借款,刘某也分别给他们还过一部分,但还剩大部分本金和全部利息未还。10天前,刘某因突发疾病去世,等刘某丧事办好后,几个人就约上一起找刘某儿子讨要借款,不成想刘某儿子称不知情也没义务还款。几个人一听急了,差点和其打起来。这几个人都是打零工的,挣的都是一份辛苦钱,刘某一死,“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
杨律师了解情况后告诉他们,“父债子还”虽然行不通,法律不支持,但刘某儿子认为“人死债消”拒绝履行还款也不对,除非其放弃继承父亲刘某的遗产,否则,就要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这一条说的明明白白,债务人死亡之后,其继承人如继承他的遗产,就要用他的遗产来进行还债,还完之后如果还有多余的,自然归了继承人。假若遗产不够还,超出部分的债务,继承人就没有义务以自己的财产继续清偿。
看几人的情绪逐渐稳定后,杨律师还告知他们,可以起诉刘某儿子以其继承遗产为限清偿债务,并不是“人死债消”。几个人听后,心里敞亮了许多,一看时间不知不觉间已经过了1个小时,连声表示感谢,称不好意思耽误大家吃饭了。工作人员问他们:“对律师的解答还有什么疑问吗?”他们连连称赞:“没有、没有,满意、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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