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2 21:24:24来源:法律常识
本报讯 江苏南通某地板公司将其掌握的客户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资料信息、技术资料、生产工艺等信息披露给上海某木业公司,被客户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南通某地板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南通某地板公司为艾迪梦公司从事外包加工业务,双方自2015年起发生业务往来。2018年10月,艾迪梦公司(甲方)与地板公司(乙方)签订“外包加工保密协议书”一份,涉及所需加工的技术资料信息和技术资料、生产工艺、订单产品、样品、包装材料等,相互往来的传真、电子邮件,甲方经营信息、财务信息、经甲乙双方在工作实施过程中确认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等保密内容,并约定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2019年11月20日,艾迪梦公司致函南通某地板公司,认为上海某木业公司通过南通某地板公司获取了艾迪梦公司客户资料和产品制造等商业秘密,以及销售保密协议中保护的产品,南通某地板公司的相关行为严重违反了“加工保密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构成侵权。
2019年12月10日,艾迪梦公司人员与南通某地板公司人员进行了电话沟通,对涉及保密事项的赔偿问题进行了商讨,南通某地板公司要求艾迪梦公司给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后双方先后四次就违反保密协议事宜进行了沟通,南通某地板公司拟定好协议并加盖公章后发送艾迪梦公司,但艾迪梦公司未确认回传。
在该协议中,南通某地板公司确认其违反双方加工保密协议约定,同意支付违约款5万元。2020年1月13日,南通某地板公司向艾迪梦公司撤销此前向艾迪梦公司发出的协议。
艾迪梦公司遂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南通某地板公司向艾迪梦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并赔偿艾迪梦公司为此支付的律师费35000元。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就合作事项专门签订了“外包加工保密协议书”,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技术资料、产品样品、传真邮件、经营信息、财务信息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内容进行保密约定,并约定了违反保密协议的责任,故艾迪梦公司有关销售商、用户名单以及其与南通某地板公司的代加工关系等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应受法律保护。双方虽约定了相关的保密义务,但根据南通某地板公司方负责人袁某在通话录音中的陈述及该公司此后多次邮件所附协议中的内容记载,南通某地板公司认可其违反了与艾迪梦公司保密协议的约定,故南通某地板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艾迪梦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艾迪梦公司损失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侵权的方式、规模、时间等因素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法院遂判决被告南通某地板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南通某地板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姜安安 古 林)
法官提醒
南通中院民三庭庭长秦昌东介绍说,商业秘密是企业最核心、最宝贵、最具有潜力的财富。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加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和对侵权者的惩处力度。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助于树立市场主体公平、诚信的市场经营理念,构建和巩固良好的市场秩序,有利于营造公平、法治和市场化的营商环境。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及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都被视为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非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权利人的非专利技术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