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3 12:58:13来源:法律常识
这两天,有这么一则新闻引起中山市民的关注:
从湖北省随县驾车返回到三角镇结民村乌沙片后,一家四口没有及时向村委登记备案和主动居家隔离,还多次到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密切接触人群;出现症状就医时,又刻意隐瞒从途经疫情发生地等情况。而这一家四口中,有一名成员就是中山确诊的第二例病例。
2月4日,中山市公安机关通过涉疫情线索核查,对三角镇这名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还有一些,是从疫情发生地回来不实行隔离、擅自离开的:2月3日,沙溪分局查处两名从疫情发生地返回沙溪镇的湖北籍夫妇,他们擅自从居家隔离点某小区外出,而且还到公共场所活动。
有南方 网友评论:此举任性无知,害人害己。疫情当前,不听从专业建议、不遵守社区管理要求,不仅是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不负责任的表现,还有可能涉嫌违法。
中山市政法委副书记杨戈在中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隐瞒疫情地接触史,不服从防控隔离措施安排的,根据行为的具体的不同情况和危害后果,可能涉嫌触犯几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中山多名刻意瞒报、拒不隔离人员被处罚
2月4日,中山市公安机关通过涉疫情线索核查,对三角镇一名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1月22日上午,23岁的刘某和家人一起,一家四口从湖北省随县驾车返回到三角镇结民村乌沙片。途径疫情发生地,但一家人并没有及时向村委登记备案和主动居家隔离,还多次到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密切接触人群。
随后,刘某出现感染症状,但在就医时仍刻意隐瞒从其湖北返回中山途经疫情发生地、以及其继父邓某武(男,52岁,湖北省随州市人)湖北籍人员身份等情况。确诊后,刘某被隔离收治在市第二人民医院,其继父邓某武等3名亲属均被送至中山市指定隔离点进行观察,其中1人第一次核酸检测呈阳性。
无独有偶,板芙镇有一居民,其7名亲人分别于1月17日和1月22日乘坐航班从疫情发生地到达深圳,后来到其板芙家中。其后,相关部门曾多次到小区进行排查,但该居民一直没有向相关部门和小区物管报告过亲人相关信息。2月2日晚,这位居民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被公安机关警告批评教育。
除了瞒报信息,还有擅自从居家隔离点随意走动、到公共场所活动的。2月3日,沙溪分局查处两名从疫情发生地返回沙溪镇的湖北籍夫妇甘某某(男,32岁)、刘某某(女,30岁),该两人擅自从居家隔离点某小区外出,回原住处出租屋取衣物,又去沙溪某市场购买生活用品,未及时返回隔离,被中山市公安机关传唤批评教育并各罚款200元的处罚;2月3日,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一对疫情发生地籍父子因拒不执行自我隔离规定,还向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吐口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
公共场所戴口罩、不聚集、有疫情发生地旅行史要及时上报并居家隔离密切观察……这些疫情防控期间的基本常识,为什么还是有人存有侥幸心理、刻意瞒报、擅自离开隔离点?从思想认识上说,还有一部分人没有意识到疫情的严峻程度,不以为然;从法律层面而言,这部分人也触犯了国家法律法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容美群认为,家人如协助瞒报也有责任,但不一定追究刑事责任。另外,确诊患者、重点接触人员如达标准一般先管制下治疗,愈后可能按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瞒报等行为或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据统计,自1月24日全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来(截至2月4日),中山全市共受理涉疫情类违法犯罪案件20起,其中刑事案件18起、行政案件2起,查破案件10起,查处涉案人员15人,其中刑事拘留8人、行政处罚4人(其余3人正在审查中)。其中就有涉及瞒报或拒不隔离的案件。
杨戈介绍,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条件之一的第(四)项,就是“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有上述第四项的行为,应予立案追诉。
那么什么时"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呢?杨戈介绍,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而早在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故意传播疾病致人死亡或处死刑
杨戈表示,根据有关法律,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罪名为过失犯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该罪论处。刑法规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既使没有发热咳嗽症状,但故意隐瞒来自疫区事实不申报,没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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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隐瞒病情,追责!广东出台疫情防控应急执法指导意见
【采写】罗丽娟 雷海泉
【通讯员】钟轩
【作者】 罗丽娟;雷海泉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