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3 22:44:05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临清市人民法院发布一则执行悬赏公告。该院在执行申请人郭尚中与被执行人王开月、王福荣、齐有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开月、王福荣、齐有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郭尚中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临清市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
被执行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开月,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新华办事处董街居委会。身份证号:371581198803162115
被执行人王福荣,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新华办事处董街居委会。身份证号:372502196309142131
被执行人齐有粉,女,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新华办事处董街居委会。身份证号:372502196203072147
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临清市人民法院(2017)鲁1581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租赁费19.65万元人民币及利息
悬偿金额:
悬赏公告发布后,凡举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开月、王福荣、齐有粉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提供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及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悬赏金。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1、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2、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已提供的;3、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4、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探亲属,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5、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6、法院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7、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8、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9、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10、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举报电话:0635-2415178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临清市人民法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