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4 01:18:16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巨野法院对朱进普等19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朱进普等19人有期徒刑1年至20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案情】
巨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朱进普所在的车队因与其他车队争夺客源,双方发生互殴,朱进普方失利。为扩充势力,朱进普以传授梅花拳的名义,于2004年11月,在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加油站附近一饭店内举行拜师仪式,朱进普招收王凤友、钮红涛、王建腾、杨建峰等人为第一批徒弟,之后,陆续招收被告人徐志刚、辛凯、王永强、刘增波等数十人为徒弟,与高双林等人结拜兄弟,并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冯军伟、韩清月等人,通过在李村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朱进普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王凤友、钮红涛为骨干成员,以王建腾为积极参加者,以杨建峰、王永强、徐志刚、刘增波、辛凯、高双林、冯军伟、韩清月为一般参加者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钮红涛直接听命于朱进普,多次帮助组织成员调解并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王凤友受朱进普指使,亲自实施并纠集其他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王建腾多年跟随朱进普,多次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杨建峰、王永强、徐志刚、刘增波、辛凯、高双林、冯军伟、韩清月在朱进普或王凤友的指使、纠集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朱进普通过安排组织成员进行工程管理或承建,或实行“发放工资”和“合伙经营”的管理模式,控制、指挥该组织成员,并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一套当地约定俗成、普遍认同、不成文的师父管理、指挥、安排徒弟,徒弟听命于师的组织纪律。2009年10月,因石人刘窑厂老板李某峰纠集多人到朱进普的工地吵闹,朱进普安排王凤友纠集钮红涛、王建腾等人,在261省道李村镇政府门口附近老水管所工地现场,与杨建峰等人,持械追打李某峰一方人员,开始走向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案情】
2009年至2015年间,朱进普带领其组织成员,通过贿赂、非法拘禁、高息借贷等违法犯罪手段承建、接手建筑工程,或直接与村队签署租地协议承建工程。经估算,该组织通过翰林家园、油楼商贸城、高李新村、南华社区、大郭店沿街门市、东李新村、东李庄集贸市场等工程,获取经济利益约2200万元。李庄新村、南华社区、高李新村、大郭村沿街门市、油楼村集贸市场,被菏泽市国土资源局牡丹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侦查机关查封了上述土地上房产103套。在取得工程后,朱进普通过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部分组织成员承建、管理、进料等方式,实现经济利益在组织成员之间的间接分配,以维系组织的有效运转。朱进普通过出资雇佣他人参与对李某国等人非法拘禁,出资雇佣残疾人阻碍任某宇工地施工,购买集装箱堵塞李庄养老院工地出口,授意、指使王凤友敲诈勒索获取不法经济利益,并出资为王凤友敲诈勒索案聘请律师,出资为维护组织利益而殴打他人的王建腾支付赔偿款。
【案情】
朱进普及其组织成员王凤友、王建腾、钮红涛等人,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侵犯多人人身权利,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
朱进普及其组织成员,通过行贿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方式,逐步在李村镇建筑工程行业形成了垄断地位,并插手他人经济纠纷,进行非法控制。2009年至2015年,牡丹区李村镇政府建设项目工程共16个,朱进普等人拉拢、腐蚀该镇党委书记季双进,在季双进的安排下,未经招标等程序,以租代征,获取项目开发承建权,并由政府人员协调征地,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不依法履行职责,朱进普直接承建项目7个,以其他手段参与建设项目2个,其组织成员参与非法争夺工地,并承建部分工程或帮助管理,李村镇半数以上的政府建设项目工程操纵在朱进普及其犯罪组织手中。2012年7月,朱进普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致使被害人李某国等人不但不敢通过正当途径挽回经济损失或提出控告,直至本案案发,在警方介入的情况下仍不敢踏入菏泽地界;2016年12月,朱进普指使组织成员韩清月等人,插手他人经济纠纷,致使工程项目至今处于停滞状态,在李村镇建筑行业造成严重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
【判决】
巨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进普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行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王凤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被告人钮红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被告人王建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被告人徐志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杨建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刘增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王永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辛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高双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冯军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韩清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被告人姜鹏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被告人张丙银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被告人孙国政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被告人张丙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被告人朱国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被告人张玉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以被告人耿见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