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4 03:15:21来源:法律常识
“真的非常感谢贵州检察官,为我的事情还专门大老远跑过来,以后我一定真诚悔改,吸取教训”。刘某某哽咽的对办案检察官说道。
天柱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时,发现刘某某因肺气肿感染等疾病,常年需要在家卧床吸氧,行动不便,不能到案参加诉讼,办案检察官便主动跨省对刘某某进行讯问、告权和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还通知值班律师一起到刘某某的住处湖南省新化县某一民房内对刘某某进行认罪认罚,就认罪认罚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刘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月15日,天柱法院在刘某某的住处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天柱检察院指派办案检察官前往湖南省新化县支持公诉,庭审现场就设在刘某某的住处,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进行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刘某某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法院当场宣判,刘某某表示服判认罚。
下一步,天柱检察院将持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向前一步解决问题”,办案中遇到的特殊人群主动“上门办案”、“上门宣告”,将人文关怀贯彻到检察办案的每个环节,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作者:吴燕凤
一审:杨鸣莉
二审:吴经栋
三审:潘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