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4 04:02:14来源:法律常识
监狱巡回检察改革后,派驻检察室如何配备人员?在巡回检察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该如何处理?如何理解巡回检察就是办案?如何统筹运用巡回检察四种方式?
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开展一年来,各地检察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部署要求,周密组织、注重协调,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
6月18日至19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进监狱巡回检察工作座谈会,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展开深入研讨并予以明确。
开展巡回检察后,
派驻检察派驻多少人、负责哪些工作?
巡回检察改革后,监狱检察实行“巡回 派驻”的检察方式。与以往单纯的派驻检察相比,“巡回 派驻”模式下的派驻检察在人员和职责上发生了变化。
虽然《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下称《规定》)对派驻人员的数量和职责作出了原则规定,但各试点地区在实践中对《规定》的理解各有不同。
这次会议明确,派驻监狱检察室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检察人员,检察人员既可以是检察官,也可以是检察官助理;既可以是一名检察人员,也可以是两名以上检察人员。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负责人解释说:“具体如何配备,各地应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具体确定。”他说,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充足的地方,可以在日常派驻的基础上,组织其他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开展巡回检察;人员相对较少的地方,检察室可以只保留一名检察官助理,主要负责与监狱的日常联络。
对于派驻检察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会议明确应当与配备检察人员的数量和身份相适应。具体而言,如果配备一名检察官助理,其工作职责主要是为巡回检察做好与监狱的日常联络工作;如果配备两名以上检察人员且包含检察官,其派驻检察的职责可以丰富为司法办案,比如办理服刑人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下称减假暂案件)等。
巡回检察发现
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后怎么办?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监察法明确职务犯罪由监委调查。同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也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那么,在巡回检察中,检察人员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后,该如何处理?
按照《规定》,检察机关在巡回检察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其他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委处理。
不过,对于如何依法办理和如何移送监委,《规定》尚未具体明确。
这次会议认为,由于巡回检察的方式和实施主体不同,巡回检察发现违法犯罪的办理和移送也将有所区别。
这名负责人表示,对于检察机关具有管辖权的问题线索,如果由市级检察院在巡回检察中发现,应由本地检察院依法处理;如果由省级检察院发现,一般应交给对被巡回检察的监狱负有监督职责的市级检察院按规定办理;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问题线索,可以由负责组织开展巡回检察的检察院移送同级纪委监委依法处理。
除职务犯罪案件,会议也回应了由谁来办理减假暂案件的问题。
目前,一些检察机关的减假暂案件仍由派驻检察人员办理,也有些检察机关设立了专门的巡回检察组办理减假暂案件。会议认为,这两种方式各有优势,各地可根据实际灵活掌握。
如何理解巡回检察就是办案?
最高检党组和张军检察长明确提出,巡回检察也是办案。
这次会议强调,巡回检察是办案方式的重大创新。“巡回检察实质上是一个办案环节,巡回检察本身就是办案活动。”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巡回检察,集中人员力量针对监狱执法活动的某个或多个方面,有针对性开展检察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违法问题,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纠正,督促监狱落实整改到位,促进监狱规范执法,这个过程就是在办案。
会议透露,为推进巡回检察办案,最高检组织全国刑事执行业务专家研发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巡回检察办案模块,并正在组织巡回检察典型案件评选,进一步规范巡回检察案件办理。
如何灵活统筹运用四种巡回检察方式?
根据巡回检察的内容和实施主体不同,最高检明确了巡回检察的四种基本方式,分别是常规、专门、机动和交叉巡回检察。其中,常规、专门和机动巡回检察一般由对监狱负有监督职责的检察院组织,交叉巡回检察一般由省级检察院组织。
根据最高检第五检察厅调研掌握的情况,一些地方在试点过程中存在开展巡回检察频次过高、方式相对单一的问题,影响监督效果。
会议明确,要根据上述几种方式各自的特点和优势,灵活安排,互为补充,压茬推进,系统推进,下轮巡回对上轮发现问题销号式跟进,倒逼巡回责任落实,提高监督质效。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