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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1-11期公报案例裁判摘要汇编(总第279期-总第289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选编的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审理各类案件的典型裁判范例,2020年已发布11期(总第279期-289期),共33例。其中,民事类案件最多,有23例,包括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纠纷、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8种具体案由;行政类5例;知识产权类3例;刑事类2例。本文对此33例公报案例以民事类、刑事类、知识产权类及行政类进行归类,并从案例名称、案件字号、案由、关键词、裁判摘要、相关法条及来源进行整理,以供参阅。
一、民事类(23例)
(一)人格权纠纷
1.周星驰诉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案由】肖像权、姓名权纠纷
【关键词】涉外人格权侵权;法律适用;合理开支;赔偿数额
【裁判摘要】
在涉外人格权侵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援引相同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该民事关系的准据法作出了一致的选择。
当姓名权和肖像权具有商业化使用权能时,当事人仅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进行主张,该人格权的精神利益和财产价值可一并予以保护,包括属于合理开支的律师费在内均应纳入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范围。
在酌定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应结合权利类型、侵权方式,从侵权程度、被侵权人和侵权人的身份地位、经济情况、获利情况、过错类型、其他情形等方面予以综合考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2期(总第280期)第43-48页
【法宝引证码】CLI.C.96952563
2.上海法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案由】名誉权纠纷
【关键词】名誉权;安全软件;评价性标注;自动展示;违法性
【裁判摘要】
手机用户使用安全软件对呼入号码进行评价性标注,即使评价带有负面性特征,也属于公众正当社会评价的范畴。安全软件平台根据公众用户的标注,将被标注号码的负面性评价在手机用户接听界面中予以自动展示的,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除号码权利人能够证明平台故意捏造虚假评价外,即使展示内容对号码权利人声誉产生一定影响,平台也不构成名誉权侵权或帮助侵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0期(总第288期)第38-41页
【法宝引证码】CLI.C.116443055
3.林某某、陈某某诉蔡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案由】一般人格权纠纷
【关键词】民主权利;合法权益;合法性;适度性
【裁判摘要】
民事主体行使各自的民主权利,均应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之内,不得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主体各自行使民事权利导致冲突的案件,应当依据事实,判断各方当事人行使其民事权利的合法性与适度性,据此平衡上述权利冲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1期(总第289期)第45-48页
【法宝引证码】CLI.C.118613505
(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1.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关键词】继子女;抚养关系;法定继承
【裁判摘要】
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6期(总第284期)第40-43页
【法宝引证码】CLI.C.103282994
(三)物权纠纷
1.海南南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海南成功投资有限公司与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霖、海南金灿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案件字号】(2019)最高法民终712号
【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
【关键词】案外人;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权益;充分证明
【裁判摘要】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功能,是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提供救济。实践中,既要依法维护案外人的正当权利,也要防止滥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导致损害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提起撤销之诉的案外人不能充分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实存在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条第一款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9期(总第287期)第29-46页
【法宝引证码】CLI.C.101400864
(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1.黑龙江闽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件字号】(2019)最高法民终133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关键词】股权让与担保;民间借贷合同;优先受偿权;质押登记
【裁判摘要】
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已成立、生效并全面实际履行,应从签约到履约两方面来判断,出借人应举示借款合同、银行交易记录、对账记录等证据证明,且相关证据应能相互印证。
当事人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方式为民间借贷债权进行担保,此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为让与担保。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相关股权转让协议有效。签订股权让与担保协议并依约完成股权登记变更后,因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当事人又约定对目标公司的股权及资产进行评估、抵销相应数额债权、确认此前的股权变更有效,并实际转移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应认定此时当事人就真实转让股权达成合意并已实际履行。以此为起算点一年以后借款人才进入重整程序,借款人主张依破产法相关规定撤销该以股抵债行为的,不应支持。
对于股权让与担保是否具有物权效力,应以是否已按照物权公示原则进行公示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在股权质押中,质权人可就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优先受偿。在已将作为担保财产的股权变更登记到担保权人名下的股权让与担保中,担保权人形式上已经是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权的持有者,其就作为担保的股权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更应受到保护,原则上享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当借款人进入重整程序时,确认股权让与担保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构成《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指的个别清偿行为。
以股权设定让与担保并办理变更登记后,让与担保权人又同意以该股权为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设定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的,第三人对该股权应优于让与担保权人受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期(总第279期)第15-43页
【法宝引证码】CLI.C.82583359
2.刘智超诉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关键词】最低充值金额;格式条款;自主选择权
【裁判摘要】
经营者单方设定的最低充值金额条款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无故占用了消费者的资金,还会额外增加消费者申请退款时的负担,因此,该最低充值金额条款属于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应认定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九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期(总第279期)第44-46页
【法宝引证码】CLI.C.96926222
3.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与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字号】(2019)最高法民终185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关键词】质量保证期;先履行抗辩权;从给付义务;给付货款
【裁判摘要】
买卖的货物交付后,买受人已经使用标的物且未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当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欠付贷款、退还质保金时,买受人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的,不予支持。
交付技术材料是卖方负有的从给付义务,卖方违反该义务,买方可以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卖方违反从给付义务但并未影响买方对所买货物正常使用,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买方不能基于卖方违反从给付义务而拒绝履行给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1期(总第289期)第33-40页
【法宝引证码】CLI.C.90971041
4.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汤东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件字号】(2018)最高法民申1774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关键词】债务到期;以房抵债;合法有效
【裁判摘要】
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并予以释明,是引导当事人正确诉讼的基础。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重新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以房抵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3期(总第281期)第40-42页
【法宝引证码】CLI.C.11279042
5.深圳市奕之帆贸易有限公司、侯庆宾与深圳兆邦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康诺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鲤鱼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立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件字号】(2018)最高法民终751号
【案由】合同纠纷
【关键词】让与担保;强制性规定;尚未届满;清算义务
【裁判摘要】
让与担保的设立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但就让与担保的实现问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则需要满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权利的情形等条件。双方当事人在设立让与担保的合同中约定,如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覆盖相关债务,即使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债权人亦有权主张行使让与担保权利。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为防止出现债权人取得标的物价值与债权额之间差额等类似于流质、流押之情形,让与担保权利的实现应对当事人课以清算义务。双方当事人就让与担保标的物价值达成的合意,可认定为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有效方式。在让与担保标的物价值已经确定,但双方均预见债权数额有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应在最终据实结算的债务数额基础上履行相应的清算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2期(总第280期)第11-25页
【法宝引证码】CLI.C.72277440
6.唐学富、庞华与合肥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瑕疵担保责任纠纷案
【案由】给付瑕疵担保责任纠纷
【关键词】租赁房屋;商业风险;先合同义务
【裁判摘要】
买卖尚处于租赁期间的房屋,出卖人应当告知买受人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但承租人的履约能力属于商业风险范畴,不属于出卖人先合同义务,买受人应自行审查与承担。租赁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租金自产权变更之日归买受人所有。买受人在产权变更后,因租金难以收取,以出卖人有缔约过失、交付房屋存在瑕疵为由,要求出卖人承担租金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2期(总第280期)第30-38页
【法宝引证码】CLI.C.96952560
7.盐城市天孜食品有限公司诉盐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案
【案由】供用水合同纠纷
【关键词】供水合同;水表更换;生产用水量;损失数额
【裁判摘要】
在供水合同关系中,供水方自来水公司承担的安装、更换、维修水表以及供水等义务是一种公共服务。用水方系被动接受水表和计量结果。水表更换前后,在用水方生产量基本不变且无管道跑水故障的情况下,水表显示用于生产的用水量却大幅增加,有悖常理。由此引发争议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证明原则和日常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作出综合判断并公平合理地确定计算方法和损失数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3期(总第281期)第43-48页
【法宝引证码】CLI.C.97259488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梅州地中海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件字号】(2018)最高法民再54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关键词】委托贷款;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利息收益;参照规则
【裁判摘要】
委托贷款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由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并履行相应职责,另一方面又因其资金来源等特性与民间借贷存在相通之处,在不同方面体现出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的特点。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析委托贷款更近似金融借款还是民间借贷的特点,进而确定可参照的规则。鉴于委托贷款系根据委托人的意志确定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等合同主要条款,且委托人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等合同主要权利,同时考虑到委托贷款与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相同的基础上亦可推定其资金成本大致等同,人民法院确定委托贷款合同的利率上限时应当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则。
【相关法条】
《贷款通则》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4期(总第282期)第20-36页
【法宝引证码】CLI.C.72202890
9.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耀南、远东(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高俪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案件字号】(2017)最高法民终885号
【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普通债权人;利害关系;无独立请求权
【裁判摘要】
作为普通债权人的第三人一般不具有基于债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但如果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债务人相关财产处分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撤销权条件,则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与该生效裁判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具备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4期(总第282期)第37-44页
【法宝引证码】CLI.C.79325268
10.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华美奥崇升煤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件字号】(2019)最高法民终823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关键词】主债权数额;保证责任;最高额保证合同
【裁判摘要】
在最高额保证合同关系中,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的数额和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即应当依照约定对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受主债权数额的限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5期(总第283期)第28-36页
【法宝引证码】CLI.C.99845412
11.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案件字号】(2019)最高法民再246号
【案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关键词】缔约目的;无过错;返还价款;公平原则;解除合同
【裁判摘要】
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导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以致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该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及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均无过错,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仅判决返还已经支付的价款及相应孳息,对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一方当事人为履行合同而支付的契税损失,在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合同的解除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公平原则平均分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6期(总第284期)第33-39页
【法宝引证码】CLI.C.94505914
(五)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1.蔡玉龙诉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出具证明;办理转移手续;再就业权益;损失赔偿
【裁判摘要】
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在合理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专业证件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上述事项,致使劳动者在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或者无法出示相关证件,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态度和职业能力的判断,从而导致劳动者不能顺利就业,损害劳动者再就业权益的,应对劳动者的未就业损失进行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4期(总第282期)第45-48页
【法宝引证码】CLI.C.99757727
2.吴继威诉南京搏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关键词】劳动合同;搬迁;工作地点;采取措施;提供劳动
【裁判摘要】
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需要考量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评判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9期(总第287期)第47-48页
【法宝引证码】CLI.C.114966801
3.李林霞诉重庆漫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关键词】网络主播;合作协议;劳动关系;网络直播活动
【裁判摘要】
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通过合作公司包装推荐,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按合作协议获取直播收入。因合作公司没有对网络主播实施具有人身隶属性的劳动管理行为,网络主播从事的直播活动并非合作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基于合作协议获得的直播收入亦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报酬。因此,二者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网络主播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10期(总第288期)第34-37页
【法宝引证码】CLI.C.116442802
(六)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1.周长春与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李世慰、彭振傑及第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件字号】(2019)最高法民终1679号
【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关键词】书面申请;代表诉讼;前置程序;驳回起诉
【裁判摘要】
股东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不存在这种可能性,则不应当以股东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6期(总第284期)第27-32页
【法宝引证码】CLI.C.94134676
(七)侵权责任纠纷
1.朱兆龙诉东台市许河安全器材厂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关键词】店铺经营权;权利外观;适当补偿
【裁判摘要】
个人经营的淘宝网店绑定企业营业执照后变更为企业性质网店的,虽仍由个人经营,但因淘宝店披露的信息均为该企业信息,导致该淘宝店实际已属企业所有的权利外观。在企业不再允许该绑定,且绑定不能被取消的情况下,企业径自取得该淘宝店经营权的,并不构成对个人经营的侵权。鉴于个人对网店信用升级有一定贡献,企业将店铺经营权收回的同时,根据公平理念和利益衡平原则,应当对原经营者给予适当的补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2期(总第280期)第39-42页
【法宝引证码】CLI.C.96952562
(八)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1.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与杨凤鸣、大理建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关键词】金钱质押;保证金;特定化;实际控制
【裁判摘要】
保证人与债权银行之间约定设立保证金账户,按比例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用于履行某项保证责任,未经同意保证人不得使用保证金,债权银行有权从该账户直接扣收有关款项,并约定了保证期间等,应认定双方存在金钱质押的合意。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特定化不等于固定化,只要资金的浮动均与保证金业务对应、有关,未作日常结算使用,即应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金钱以特户形式特定化的要求。如债权银行实际控制和管理保证金账户,应认定已符合对出质金钱占有的要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6期(总第284期)第44-48页
【法宝引证码】CLI.C.103282995
2.汤国伟与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件字号】(2017)最高法民申3075号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执行标的;另案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摘要】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同效力以及履行情况等,均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应审理的范畴。在执行异议之诉之外,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另行单独就执行标的提出有关合同效力、继续履行等诉讼的,存在串通诉讼的嫌疑,可能损害到执行申请人的利益,故该另案诉讼不应继续审理,执行异议之诉不因另案诉讼而终止审理。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