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刑事上诉律师法律服务(宁都刑事案件)

时间:2023-05-14 07:22:53来源:法律常识

宁都刑事上诉律师法律服务(宁都刑事案件)

严厉打击!宁都一失信被执行人获刑一年二个月

借款时用房子作为抵押,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他却将房屋低价变卖给了亲戚,获得的卖房款也不偿还债权人。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森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3年2月25日,温某(系被告人曾某森外甥)因开办公司需资金,通过被告人曾某森的介绍向吴某借款200万元,曾某森为该借款作担保。2015年6月25日,温某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吴某,约定利息和借期。被告人曾某森同意继续为该借款作担保,并以其登峰大道的房产作抵押。

此后,借款人温某及担保人曾某森等均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吴某的借款本息,吴某遂于2018年8月起诉至宁都县人民法院。2019年2月20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温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内还清吴某借款本金200万元,并从2015年6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曾某森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温某、曾某森等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并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9月,吴某向宁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0月16日法院决定立案执行。曾某森在得知案件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于2019年10月24日将其名下用于抵押的登峰大道房屋低价变卖给了其亲戚,获得的卖房款也未偿还给债权人吴某。因法院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内资金后,曾某森被迫支付了5万元,其余本息一直未予偿还。被告人曾某森经电话传唤于2021年6月29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森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拒不按照指定的期间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曾某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的表现,宁都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森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曾某森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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