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4 08:15:21来源:法律常识
提示:法院认定指控罪名不成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地方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某家人的委托,并征得张某某某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敲诈勒索罪案一审辩护人。依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张某某某构成敲诈勒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某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基础,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存在敲诈勒索行为。法律保护和鼓励公民维护自己的权利,维权过程中的不同认识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畴,而与敲诈勒索无涉,政府不能作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
一、被告张某某某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基础,诉求合法正当
依据某县土地管理局1999年5月颁发的《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权证》证明:张某某某在1999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对下关街的九毛、河滩边拥有土地使用承包经营权,依据法律规定有权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因此,张某某某从事养殖业符合法律规定,有法律依据以及集体土地农业用地权利。
庭审证据证明,张某某某的上访以及赔偿要求始终围绕养殖场的拆迁赔偿,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与敲诈勒索无关。张某某某在2014年2月得到救济,是某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从2014年2月至2019年3月长达5年的时间,镇政府不报案,充分说明张某某某没有敲诈勒索某某某。
二、某县城建城建执法局拆除张某某某养殖场违法
(一)张某某某的养殖场不在绿化范围内
依据2007年3月20日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某县城乡建设局关于2007年县城绿化工作实施方案》。山西省某县城乡建设局文件《关于2007年县城绿化工作实施方案》以及2007年4月5日某县人民政府县长专题办公会议纪要。
依据1992年《城市绿化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上述文件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出台,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同时证明绿化范围在某县城市地区:东环路、北环路、西环路、环路307国道区段,天宁街;307国道区段,庆华街、南河街。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某的养殖场属于集体土地,不在适用范围;且不属于某县城绿化范围。上述文件也不是某县城建局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
(二)某县城建执法局拆除张某某某的养殖场违法
依据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之规定: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四十条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1992年的《城建监察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对城市规划监察、市政工程监察、公用事业监察、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园林绿化监察的统称。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某的养殖场被强拆时间是2007年的春天,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张某某某的农村承包地不属于城市规划区内,即使养殖场没有办理手续,也不属于法律管辖范围;即使违建,某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也没有强制拆除的权限,强制拆除的权限在人民法院。2019年3月7日某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关于张某某某违法建筑的情况说明》不能证明其执法合法。且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管理范围限于城市,农村承包地不属于管辖范围。
(三)张某某某诉求赔偿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因此,即使张某某某的养殖场属于违建,某县城建执法局也没有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职权,张某某某有主张赔偿的权利。
三、某某某作为不是自然人,不可能产生恐惧心理,更不会具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不具备刑事被害人的资格。
(一)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即其在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同时还会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如果被勒索者拒绝勒索者的要求只会损害财产权利而不会危及人身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