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5 09:31:16来源:法律常识
6月30日,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安排,市一中法院、市五中法院和南岸区、渝北区、大足区、潼南区、渝中区、綦江区、江津区、荣昌区、南川区、巫溪县等10个区县法院统一行动,分别对14件一审和2件二审养老诈骗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28名被告人受到依法严惩,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1人。
△庭审现场
宣判结束后,市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据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澜平介绍,全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三级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市委坚强领导和最高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担当作为,坚持宣传发动、依法打击、整治规范“三箭齐发”,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用足用好法律武器,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养老诈骗犯罪,坚持追赃挽损最大化,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新闻发布会现场
△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澜平介绍相关情况
2019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理养老诈骗案件112件439人,涉案金额12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9亿余元,已审结91件380人,累计挽回经济损失1.2亿余元,扣押处置房屋等不动产100余套。从法院审理案件中,我们发现我市养老诈骗犯罪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01
犯罪类型多样化,由传统集中于单一领域向涉老全领域转变。
犯罪分子抓住老年人生活需求,精心设计诈骗套路,凡是老年人有需要的地方,养老诈骗就会如影随形。据统计,重庆法院审理的养老诈骗案件中已经出现:养老保险诈骗、养老项目诈骗、养老服务诈骗、养生保健诈骗、养老帮扶诈骗、婚姻介绍诈骗、收藏品诈骗及非法集资陷阱等多种类型,还出现了打着扶贫幌子进行养老诈骗的类型。
02
犯罪手段智能化,由传统面对面实施养老诈骗,向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转变。
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不熟悉电信网络技术的弱点,采用微信、网络电话、AI技术等,在互联网空间发送诈骗信息,通过远距离、非接触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一旦骗得财物,立即消失得无影无踪。老年被害人一旦上当受骗,往往很难说清犯罪嫌疑人情况,导致通过电信网络实施的养老诈骗犯罪的侦破打击难度加大。
03
犯罪结构组织化,由个体犯罪向团伙犯罪、集团犯罪转变。
通过审理发现,养老诈骗犯罪组织化、产业化趋势明显。犯罪分子往往通过成立公司,招募工作人员,分工配合运作,呈现高度的组织化、公司化和专业化趋势。
04
犯罪后果叠加化,由个人财产损失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转变。
随着全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借养老之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多发高发,案件涉及的被害人人数众多,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老年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由此滋生大量黑灰产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次生危害。一些犯罪分子对骗得的钱财大肆挥霍,案发后查获的资产很少,追赃挽损的难度较大。老年被害人的养老钱、保命钱被骗,陷入严重的生活困境,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刘澜平表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法院不断提高政治站位,针对养老诈骗犯罪的新特点和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改进工作方法,从重从严从快审理养老诈骗案件,坚持追赃挽损最大化,持续强化宣传发动,积极参与行业治理,切实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确保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尽责尽力。
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24件一审养老诈骗犯罪案件,判处42名被告人刑罚,其中11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8人被判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重刑率45.2%;判处5人缓刑,缓刑率11.9%。同时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依法从轻处罚。
△市高法院刑二庭庭长刘桂华发布典型案例
市高法院刑二庭庭长刘桂华发布重庆法院十大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全国人大代表华晓丽,市人大代表伍发远,袁锐,范帮兰旁听庭审并参加新闻发布会。
附
部分法院集中宣判情况
市五中法院
6月30日上午,市五中法院依法对一起数额特别巨大的高价售卖“收藏品”诈骗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14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与赵某、李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出资注册成立重庆某收藏品有限公司,陈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设立业务部、财务部、人事部等部门并招募大量工作人员。2015年3月,陈某某先后邀约被告人马某某、胡某某及周某某(另案处理)出资成为公司股东;2017年4月,陈某某又以分配干股的形式将苏某某、陈某甲(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吸收为公司股东。公司成立后,安排业务部员工以话术、发传单、赠送免费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客户到公司,向老年人介绍该公司销售的钱币、玉玺、邮票等,谎称该收藏品具有较大收藏价值,短期内可实现巨大升值,并作出公司可高价回购、高价代卖、上市交易、组织拍卖或定期返利的虚假承诺,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以高于市场价数倍的价格购买收藏品。2014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该公司共诈骗1213名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达7036302.29元,所得款项除用于公司日常支出、员工工资、股东分红外,其余均用于陈某某个人消费挥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胡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参与诈骗金额7036302.29元,被告人马某某参与诈骗金额6211923.09元,被告人胡某某参与诈骗金额5857567.41元,均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胡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南岸法院
6月30日上午,南岸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童某某、吴某、张某、刘某某、骆某、周某、代某、沈某某、黄某某犯诈骗罪案件。对被告人童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吴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骆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代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被告人童某某、吴某、刘某某共同退赔重庆市某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被骗社保资金159万余元,被告人张某、骆某、沈某某、周某、代某、黄某某分别在各自犯罪数额范围内承担共同退赔责任。被告人沈某某、黄某某已退和已扣资金分别在各自责任数额范围内予以扣除。对扣押的涉案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被告人童某某、吴某与王某(另案处理)于2018年4月共同出资成立了重庆丙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某公司”),并招募被告人刘某某为业务主管。从2019年开始,丙某公司伙同被告人张某、骆某、沈某某、周某、代某、黄某某等人,以杨某某等临近50岁的女性为特定业务对象,在收取金额不等好处费后,伪造杨某某等人与丙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以及丙某公司派遣杨某某等到其他公司上班的劳务派遣单,使杨某某等在个人承担全部社保和工资费用的情况下,以单位职工身份参与社会保险,继而帮助杨某某等原本在五十五岁方可享受退休社保待遇的居民在五十岁时违规办理退休手续、提前领取退休工资。在该过程中,由黄某某、代某等末端中介收取杨某某等人的身份资料和好处费,经周某、沈某某、骆某、张某等,逐级流转至丙某公司,由丙某公司向重庆市某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申办退休。截止2021年5月,丙某公司通过上述方法为85人申请办理了退休手续,骗取社保金190万余元。
南岸区人民法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渝中法院
6月30日,渝中区人民法院集中对2件涉养老诈骗案件进行集中宣判,2名被告人系同案犯,因犯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至四百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梁某与廖某某等人在重庆市渝中区化龙桥成立重庆福缘联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缘公司”),梁某、廖某某借鉴“老妈乐”等商城的经营模式,成立福缘健康商城网上购物平台,消费者通过代购商在福缘网上商城以1280元-25600元等不同等次的价格购买远高于同类商品市场价格的保健品、酒类、家电等商品后,即可注册成为福缘建康城会员并获得消费金额2-3倍的积分,积分可换购福缘网上商城商品。并以承诺可将获得的积分按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转为成可用积分,可兑换成等额的现金或者等值的超市购物卡、加油卡、柴米油盐等商品为诱饵,引诱社会公众尤其是老年人群体投入资金,已查实部分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为6600万余元。
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至少6600余万元集资款无法返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合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被告人廖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渝北法院
6月30日上午,渝北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老年人权益刑事案件。
2017年4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注册成立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保健食品、保健用品等。张某甲担任董事长对公司实际控制。被告人李某某担任公司运营副总裁,负责向加盟店、直营店的店长、店员及会员讲课、宣传,开拓业务市场。被告人张某乙担任执行副总裁,负责商城采购工作。
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张某甲以该公司夕阳购商城为载体,在全国24个省市设立直营店、加盟店560余处,向社会不特定人群特别是中老年人宣传消费高额返利,承诺缴纳一定费用就可成为公司会员。根据消费金额成为不同等级的会员,获赠金额不等的购物券,通过购物券返利或换购商品。现经对重庆市、四川省等6000多名集资参与人的投入款项审计,张某甲等人通过公司非法集资款项达1.5亿余元,造成损失达8000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甲收到非法集资款项后肆意挥霍,转移、隐匿资产,其中包括购买写字楼、住宅并登记在他人名下,购买兰博基尼、劳斯莱斯、林肯、保时捷、雷克萨斯等高档轿车供自己及其他公司高管使用,案发后拒不交代部分车辆去向,逃避返还资金。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大足法院
6月30日上午,大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两起虚假代办养老保险诈骗案件。判决被告人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一千元。同时责令二被告人退赔相关被害人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薛某受中国财保大足支公司派遣,到重庆市大足区医疗保障局进行合署办公,主要负责办理个人医疗参保业务,因为与办理个人社保参保业务在同一窗口,薛某就以帮助他人办理一次性补缴剩余年限的社会养老保险、代办医保为由,骗取兰某、陈某等七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12893.26元。为了防止自己的骗局被发现,薛某每月向被害人账户上转款1200余元,以使被害人相信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办理成功。后薛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其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吴某以自己老家被占地的契机,向鲁某虚构有多余的社保名额和自己的舅舅“陈某”在社保局当主任,可以通过“陈某”帮忙办理社保的事实,取得鲁某信任,并让鲁某帮忙介绍其他人办理社保。通过前述方式,吴某在重庆市大足区诈骗群众共计18人,诈骗金额达644000元。
2021年6月,被告人吴某虚构有关系可以帮助蒋某的女朋友减刑和聘请律师的事实,诈骗蒋某79000元。
2021年9月的一天晚上,吴某来到重庆市大足区三驱镇张某家中,采用撬窗入户的方式,窃得赖茅酒两瓶和云山春牌茶叶两盒。经认定,被盗赖茅酒价值987元。后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其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
大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巨大和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同时构成盗窃罪,结合两起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前述判决。
潼南法院
6月30日上午,潼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从他人处学习掌握了诈骗手法,从不法渠道获取到被害人信息,通过手机微信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后,自称古玩商城快速交易宋经理,谎称可帮人销售古董,虚构被害人所持古董有他人高价收购的事实,要求被害人缴纳实名认证费、交易保证金等费用,持续对被害人实施诈骗。截至案发,共诈骗被害人11人,其中大多数为老年人,诈骗金额共计44978元。
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退赔了11名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王某某以帮助老年人代售古董为名,对老年人实施诈骗,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作出前述判决。
南川法院
6月30日上午,南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田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2019年6月田某以其母亲的名义注册成立重庆市南川区某家政有限公司,田某利用家政公司违规为他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并收取手续费,后被相关部门责令禁止。2019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田某隐瞒不能违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真相,虚构可以通过挂靠贵州等偏远地区的公司、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工资表等方式代办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事实,共计骗取吴某等47名被害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款2353921元。
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江津法院
6月30日上午,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虚假代办养老保险、销售日用商品诈骗案件。被告人王某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系重庆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员工,负责推销公司经营代理的苕粉、豆瓣酱、豆皮、香油、味精等日用商品。2018年11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工作便利,与江津区双福街道、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等地的商户、老人建立起的信任关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够代他人办理养老保险,并声称能低价进购豆油、味精、鸡精等日用商品,通过预先收取购货款、养老保险金的方式,共计骗取46名被害人财物670万余元。
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綦江法院
6月30日上午,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一案,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杨某某的经济损失15000元。
2020年7月,被害人杨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交往,期间,杨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表达自己有想要购买养老保险的想法,被告人陈某某便向杨某某承诺由陈某某代为运作帮助杨某某找个公司挂靠,从而购买养老保险。杨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向陈某某转账人民币15000余元用于购买保险,陈某某将诈骗所得钱款15000余元全部挥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够帮助购买养老保险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15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荣昌法院
6月30日,荣昌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老诈骗案件。被告人黄某某依法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2022年4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与谢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冒充水电气工作人员,以收取水电气费等方式诈骗农村老年人,二人商议由黄某某具体实施,由谢某某负责望风。当日上午,二人在荣昌区昌元街道,以收水费、更换天然气灶台、新开天然气等名义骗取3名被害人五千余元。
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老年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黄某某诈骗老年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财物,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综上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巫溪法院
6月30日,巫溪县人民法院宣判田某非法集资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至2018年底,田某以生产经营需要周转资金为名,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并承诺本息能随要随还,通过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875.6万元,已归还本金73.13万元,偿还利息52.8708万元,尚有749.5992万元未归还。
田某已无力归还集资款,2019年1月1日起仍以生产经营为名,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王某某等人非法集资,共骗取他人集资款49.37万元。
巫溪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对被告人田某的违法所得798.9692万元予以追缴,退赔相应的集资参与人(相关涉案款项移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