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5 10:12:00来源:法律常识
多次抢劫本应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过有效辩护,最终判处四年六个月。
2010年,被告人黄某某与同案叶某、谢某因欠高利贷,三人商量后决定抢劫,2010年10月17日,三人骑摩托车在县城寻找作案目标,共实施抢劫行为三次,抢劫财物价值共计1126元。抢劫后被告人黄某某自首,之后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黄某某逃跑。
【辩护对象】:黄某某
【涉嫌犯罪】:抢劫罪
【审判法院】:广东省和平县法院
【辩护律师】:东莞金牌专业刑事律师唐玉娟团队
【判决结果】:减轻处罚,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轻至四年六个月。
【办案经过】:
被告人黄某某联系到团队律师后,律师与其详细沟通了案情,告知其可能面临到法律后果和可能被判处到刑期,并建议其自首。
被告人听从了团队律师的建议去投案自首。
被告人被羁押后,团队律师积极与各被害人进行沟通协商赔偿谅解事宜,最终对各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且经过分析卷宗,对本案被告人对参与程度方面向法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律师分析】:
根据《刑法》规定263条,抢劫多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事诉讼法》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