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5 11:15:59来源:法律常识
网友报料:8月14日,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上厝人吴某雄的女儿(吴某君)嫁给胪溪乡吴某荣的儿子(吴某龙),因长期受家庭暴力,打到面目全非,愤怒至极,竟然有如此渣男,(下面有披露详情经过)无奈之下上厝人吴某雄的女儿吴某君向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北京佐邦律师事务所的田效洪律师就相关问题做出了解答:
反家暴法刑事处罚规定
家庭暴力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暴事件难道没有死刑?当然不是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实施家庭暴力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施暴、手段残忍、程度较强、直接或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家庭暴力行为救助实施主体是什么?目前中国面对家庭暴力行为,寻求救助也是一种有效的防治方式,现救助实施主体有:各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所在单位的救助,国家机关的救助。
1.各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
救助的实施主体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另外,妇联组织作为群众组织,也有义务在日常工作中救助妇女。
2.所在单位的救助
救助的实施主体是所在单位。对于所在单位应理解为施暴者和受害者所在的单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的实施条件相同,必须在受害者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否则有关组织不宜自行介入。
3.国家机关的救助
救助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机关。狭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为公安机关的救助。《婚姻法》第43条第2、3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发生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使暴力无法继续,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得到保护。公安机关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可以对施暴者采取批评教育、严厉训斥、间隔距离、将受害者或施暴者带离现场等救助措施。
家庭暴力如何处理?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很多女性会选择容忍对方,但施暴者往往会因此而变本加厉,导致发生更严重的家庭暴力,让女性遭受更大的身心伤害。所以在面对家庭暴力时,女性不如按下面这样做!
田效洪律师补充:初现家庭暴力处理方法
处理方法一:找丈夫沟通
家庭暴力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女方对男方的过度容忍,导致对方在第一次施暴后,没有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下一次遇到同类情况时,同样拥有施暴的倾向。所以当家庭暴力初现时,女方首先要做的就是在事情发生后,立即找男方沟通,了解对方施暴的原因,如果是因为夫妻之间长期积压的不快,而导致男方爆发而产生的家庭暴力,则可以在今后增加彼此坦诚沟通的机会,在郁闷产生时就将之释放出来,避免由量变产生质变,形成暴力倾向。作为女方,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时,也不应该克制自己的情绪,应该及时的指出男方的错误,说出男方施暴后对自己的伤害,让男方能够在下次施暴萌芽产生前,主动的遏制自己。
处理方法二:加强对自己的保护意识
在家庭暴力产生初期,与丈夫能够及时沟通,是最基本的解决办法。但是,人心难测,往往丈夫冷静下来能够清晰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当下次发生时,却暴力重施,这是完全有可能发生的。所以在面对丈夫的第一次施暴后,女人应该在短期内加强对自己的保护意识,一旦下次家庭暴力发生时,能够通过自救方法来帮助自己降低受害程度,这才是最两全的保证。而关于加强保护意思,且看下面严重家庭暴力的处理方法。
严重家庭暴力处理方法
处理方法:找当地的妇女联合会
沟通虽是处理家庭暴力的基本方式,但很多时候家庭暴力发生,往往就是两人欠缺沟通到无法沟通,到家庭暴力发生时,往往凭借两人的沟通已经显得长白无力,只能凭借外界手段的强制干预,其中就有妇女联合会。
妇女联合会的功能是代表、捍卫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亦同时维护少年儿童权益,以及在全国女性中组织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策的支持。利用妇女联合会来给男方做思想教育。这时男方往往会迫于压力和客观评价,来认识和改正自己的错误,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两人沟通习惯的养成留有更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