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5 11:18:06来源:法律常识
【导读】
刘某某在明知上家利用银行卡进行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办理农业银行卡和建设银行卡售卖给上家,其中农业银行卡总进账金额共计640万余元。辩护人认为有证据证明的被害人损失为258万余元,虽然本案涉案范围广、涉案数额巨大,但是林某某属于犯罪链条底端,所起作用较小,且主动停止犯罪行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林某某在逮捕后三个月整,收到缓刑判决书,走出看守所。
【案情简介】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侦查, 2020年11月以来,刘某某在明知上家利用银行卡进行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办理农业银行卡和建设银行卡售卖给上家,其中农业银行卡总进账金额共计640万余元。2020年1月5日,林某某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9日因涉案范围广、涉案数额巨大被依法逮捕,羁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争议焦点】
640万余元是否均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有关?
涉案范围广、涉案数额巨大是否必然导致林某某不能适用缓刑?
【辩护意见】
一、640万余元是否均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有关?
辩护人提出,林某某农业银行卡中虽然流转了640万余元,但是证明640万余元均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相关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且不能排除重复计算的合理怀疑。经梳理在案证据,结合被害人陈述、聊天记录以及银行转账流水,本案中有证据证明的被害人损失为258万余元。
二、涉案范围广、涉案数额巨大是否必然导致林某某不能适用缓刑?
本案中林某某被逮捕的一大重要原因系银行卡涉案范围广、被害人来自五湖四海且涉案数额巨大,对其取保候审有碍侦查。但是逮捕并不意味着不能争取缓刑,涉案范围广、涉案数额巨大并不必然导致林某某不能适用缓刑。
辩护人多次沟通递交辩护意见,提出林某某并非犯意提起者和犯罪行为的组织者,属于犯罪链条底端,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林某某只负责提供银行卡,其对接的上家也是卡商,未曾接触上游诈骗犯罪团伙,所起作用较小。林某某主动停止犯罪行为,提出不再提供转账帮助,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处理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林某某在逮捕后的第三个月,收到缓刑判决书。
每个案件具有其特殊性,逮捕只是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意味着在一审审理阶段必须判处有期徒刑不能适用缓刑,要根据案件本身进行辩护,从涉案金额以及个人所起作用出发,坚持不懈寻找辩护要点,争取最好结果。